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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帐款管理办法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如表5.1),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第七条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第八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第九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第十条“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第十二条“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第十三条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的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第十四条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第十七条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表5.1问题帐款报告书

篇2:问题帐款处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第六条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第八条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帐款”的商品,专案列帐,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第九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第十一条“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第十三条“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第十四条人事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帐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第十七条人事部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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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会计员帐款回收考核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激励各分公司会计人员,努力协助业务代表催收帐款,以加速帐款回收,并借以评核其帐款作业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公司会计人员应依应收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帐款作业,俾使该分公司每月的应收帐款比率保持在200%以下,且无逾期帐款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分公司主管有关各业务代表未收款情况的资料,以确保各笔帐款的安全。第三条凡各分公司达成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的应收帐款比率(月底应收帐款余额/当月份的销货净额)在200%以下者,该分公司会计员应予奖励如下:(一)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25%以下者,奖金500元。(二)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50%以下者,奖金300元。(三)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75%以下者,奖金200元。第四条分公司会计员因努力协助催收应收帐款,而使该单位应收帐款比率连续3个月维持20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帐款控制不佳,致帐款比率连续两个月超过250%以上者,则应予申诫一次的连带处分。第五条凡合乎前两条规定的分公司,当月底止或第三个月底止的逾期帐在5笔以上,或其逾期帐款总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者,该分公司会计人员不予奖励。但逾期帐经事先以书面呈报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应不列入计算。第六条凡收回的票据,票期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的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

篇4: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

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

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

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

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

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

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

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

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

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

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

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

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

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

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

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

策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

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

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

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

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

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

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

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篇5:问题帐款管理办法范例

问题帐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

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

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

此限。

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

书”(如表5.1),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

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

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

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

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

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

内填明。

第九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

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

法务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

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

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

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

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条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的日起

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

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

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

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80%。产

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

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

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

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

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

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

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

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

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表5.1问题帐款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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