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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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积极贯彻和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了解掌握各生产单位的生产动态和安全状况。

3、做好有关安全信息的传递。

4、撰写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讲话稿。

5、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延伸到井下,同安全生产相结合。

6、做好有关安全会议的通知工作。

7、收集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和安全指示文本。

8、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检查。

9、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篇2:质量认证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质量认证办公室在管理者代表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是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本矿有效运行和企业创新、精细化管理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及我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并指导、监督体系覆盖单位贯彻执行。第2条不断强化我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促进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第3条负责考核各职能部门、专业公司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第4条负责按照管理体系的标准监督各单位各类制度的执行情况。第5条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生产是否遵循ISO9000标准。第6条负责监督危险源辨识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执行情况。第7条负责抓好以人为本精细化管理工作,以此强化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8条负责企业质量认证“三位一体”的整合管理工作。二、责任追究第9条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不能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及时更新,质量认证办公室负主要责任。第10条体系覆盖单位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开展各项工作,质量认证办公室负监督管理责任。第11条未能及时对各职能部门、专业公司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使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质量认证办公室负主要责任。第12条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生产未能遵循ISO9000标准,质量认证办公室负监督管理责任。第13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危害辨识或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未进行职业危害演练,影响安全生产,质量认证办公室负监督管理责任。第14条以人为本精细化管理工作在各单位落实不到位,运行效果不好,。第15条对上述负主要管理责任、主要责任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节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篇3:督察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督察办公室是负责监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工程质量监理、合同、审计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一、安全职责

第1条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2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度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3条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与主体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查处。

第4条组织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和专项督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薄弱区段和薄弱地点实施加强监控,定期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责令停头整改,同时向矿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第5条动态开展井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对出现的孽债工程实施责任追究。

第6条参与并监督生产单位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单位员工伤亡事故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7条负责本矿的合同监理及工程、工资的审计工作。

第8条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市场化运作和考核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9条安全管理文件传达贯彻与执行没有落实到位,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10条基层区队出现低标准作业、孽债工程和不合格工程,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11条在组织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和专项督察过程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督促整改或如实汇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在合同监理及工程、工资的审计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弄虚作假,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后果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在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市场化运作和考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造成被检单位工作被动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井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中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弄虚作假,致使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或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并情节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篇4:机运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机运办公室是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矿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一、安全职责

第1条负责对公司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2条负责对矿雨季三防工作的统一部署与调度工作。

第3条负责对主提升、主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4条负责对公司井上、下输电系统,主要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第5条每周组织一次机电运输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跟踪复查。

第6条组织机运公司员工学习新知识、三大规程,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适应煤矿发展的需要。

第7条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测等工作。

第8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齐全灵敏可靠,确保矿山的安全供电。

第9条建立健全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0条加强对下属区队车间的管理,保证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11条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规程。措施的审批及监督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2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13条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

第14条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及时组织机电运输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安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负直接管理责任或主要管理责任。

第17条设备的停产检修计划不合理或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机电运输有关设计规程,措施出现明显过失失误和决策失误,负主要责任。

第19条雨季三防计划有缺陷或未组织监察实施计划,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机电运输技术档案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下属区队车间管理不到位,落实问题达不到要求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安撤工作面设备完不成任务或计划的,负领导责任。

第23条不能够保证矿山安全供电由此导致后果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机运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按排无上岗资能的人员作业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未按规定组织大型固定设备进行检修,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单位一定经济处罚。

篇5:通防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办公室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通防办公室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安全职责第1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矿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监督通防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负责组织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3条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6条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8条组织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负责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21条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第22条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23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24条通防办公室干部和员工必须尽职心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9条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第33条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负直接责任。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直接责任。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办公室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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