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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科学部教学事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畅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杜绝教学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不得提前下课。

2认真备课,按教学要求及时认真教学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料,做到讲解熟练精确,内容充实,信息量饱满。

3不得随意换课、串课、停课、或找人代课。

4若遇出差或重大事情,需要代课时,应向基础科学部申请,经批准后,再到教学秘书处填写《课程变动通知单》,呈报教务处,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对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系内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降岗,或劝其退调离教师岗位。

二、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严重教学事故);

2、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上;

4、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5、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6、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7、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

8、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9、在监考过程中,教师打手机、或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

10、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11、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负有责任(严重教学事故);

12、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13、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14、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15、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6、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7、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8、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

出现教学事故后,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基础科学部

2010年10月

篇2:B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跟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324号文件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二)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三)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获得发明专利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四)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五)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六)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四)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篇3:2019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人事师训股

二、责任人

人事师训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本股室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种工作任务。部门责任人:肖应美;分管审核领导:欧阳小泉。

三、办理依据

《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四、审批项目范围

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在珠晖区的由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认定。

五、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专业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4)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

六、申报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

6.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湖南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应的《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及衡阳市教育局颁发的《教育技能培训》合格证。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初步审查

3.专家审查

4.资格认定

5.颁发证书

(二)办理时限

1.教师资格认定每年两次,春、秋季各一次,网上申报春季为4月15日至4月30日,秋季为10月15日至31日;

2.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监督检查

1.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办证的活动,有权向教育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办证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办证许可:

(1)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

4.办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应当予以撤销。

5.股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6.股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7.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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