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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为深化绩效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发职工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公平分配的原则,促进项目监理工作,公司决定在实行员工履职考核的同时,在项目监理人员中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工程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试用期内的人员和实习生)。

二、分配资金组成和限额

用于月度绩效考核分配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1.现场监理人员每人每月从岗位工资中预扣100元。

2.公司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预提。

两项合并每人每月用于绩效考核分配的限额为300元,实际分配额度依据考核结果确定。

三、考核分配办法

1.对考核对象月度工作绩效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评分项目构成为:

思想品德:包括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其它表现;

岗位技能:包括与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从事本岗位监理实务的能力、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疑难、突发问题的能力、业务学习自觉性。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责任心、主动性积极性、勤奋务实吃苦耐劳作风、服从调度协作配合精神、业主满意度几个方面;

工作实绩:包括工作负荷、履职成效。

各项目分值分配、评分要点等详见附表。

2.对考核结果根据得分值划分等级:

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60~70分评为基本合格;

71~80分评为合格;

81~90分评为良好;

91~100分评为优秀。

3.按照考核结果分档进行绩效分配:

优秀:分配额度为250~350元;

良好:分配额度为150~250元;

合格:分配额度为100~150元;

基本合格:分配额度为50~90元;

不合格:分配额度为0元。

对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且对公司经营有特殊贡献或受到业主管理层、政府主管部门特别表彰的人员,在上述分配额度以外可由总经理给予特别奖励。

四、工作组织

1.监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由公司副总经理按照专业分管范围分别主持。分配额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项目总监负责本项目监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分配工作。

五、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部所有人员(试用期内的人员和实习生除外)对上月工作绩效自评记分(每月5日前完成)。

2.项目总监对本项目监理人员考核评分、划分档次,并提出月度绩效分配额度,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每月8日前上报)。

3.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必要时提出调整意见。分配额度汇总后报总经理批准。

4.资源开发部编制工资单时将上月绩效分配额度计入本月应发工资,财务科发放。

以上工作程序1-3按照“监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分配表”进行。

六、其它

1.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分配的人员,不再参加季度评先,年终评先仍然进行,评先比例从严控制。

2.本办法自2011年4月起,先期在市政水利专业在监项目中试行,其它工程项目何时实行另行通知。暂未实行月度绩效分配的项目监理部和本部职能部门季度评先照常进行。

3.月度考核不合格人员除取消当月月度绩效分配外,由项目总监和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诫勉,以观后效。年度内月度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3次,在编员工作待岗处理,外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对月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由项目总监督促整改。

篇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 合同履行 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 设计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 合同终止 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 责任书 ,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 解除合同 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 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 商业贿赂 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篇3:生产组织管理月度考核标准

生产组织与管理月度考核标准

一、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100)

扣分标准

生产准备

30

1.因人员、设备、证件、手续不全,而影响工作,发现一次扣5分。

2.由于原材料、半成品贮备不合理而影响使用或造成损失的,发现一次扣10分。

3.机械设备、电器电路疏于检修而影响生产的,发现一次扣10分。

生产组织

30

1.生产关键时候,干部不能深入现场指挥协调,而延误生产时间或使问题复杂化,而影响生产或工艺进度,发现一次扣10分。

2.现场情况不清,落实现场情况不准,造成失误,工作安排混乱,发现一次扣10分。

3.因措施不当,影响顾客生产,每次扣10分。

生产管理

40

1.无故不参加公司生产例会,每次扣5分。

2.不服从生产办的工作安排、指挥和调度,造成某项工作整体部署受挫,给公司财产或信誉造成损失,发现一次扣10分。

3.出现影响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生产的事故、故障,而不及时汇报,发现一次扣10分。

4.干部不能坚守岗位值班,出现生产工作无法安排,每发现一次扣5分。

5.施工过程中与客户配合不好,引起纠纷,发现一次扣10分。

二、否定指标

1、因措施不当或责任原因,造成填井返工和报废井,每次扣100分。

2、服务态度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者扣100分。

3、不执行调度指令,给公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扣100分。

篇4:质量综合月度考核标准规范

质量综合月度考核标准

一、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标准分(100分)

扣分标准

质量管理

30

(1)单位没有制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考核规定扣10分(2)没有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查不到记录扣10分(3)没有成立qc小组扣5分(4)qc小组一个月至少活动一次,每少一次记录扣5分。

产品质量

25

(1)原材料按规定需送检,每漏检一次扣5分(2)不合格原材料要有处理意见和记录,没有扣5分(3)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生产(包括技术服务)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4)产品出厂检验每漏检一次扣5分(5)检验报告(技术服务完井质量单)没有或不及时发放,每次扣5分。

服务质量

10

(1)定期服务回访并要有记录,每缺一次扣5分(2)服务回访定期总结和对意见有处理结果,每缺一次扣5分。

质量体系运行

20

(1)不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每缺一项扣5分(2)质量记录每漏填一次扣5分(3)内、外审核出现一项轻微不符合项扣5分(4)出现问题和不合格项不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每次扣5分

计量标准

15

(1)没有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扣5分(2)计量器具不按规定送检,每次扣5分(3)没有建立标准登记台帐扣3分(4)不按规定上报送检记录每次扣2分。

二、否定指标

1.生产单位不按技术要求和操作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

0万元以上,扣100分,并酌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产品(包括技术服务)被用户或油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出不合格或因服务质量影响了公司声誉,经查确属单位责任,扣100分。

3.质量体系外审核出现严重不合格项,影响了公司的质量体系取证,扣100分。

三、考核结果判定

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75-84分扣单位月度效益工资的5%,不满75分者扣除单位月度效益工资的10%,并视应负责任的轻重扣发责任单位月度效益奖金的5-10%。

篇5:监理站定期安全检查要点

1.监理站安全管理及制度的运行

1)监理站把安全生产纳入工程处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五同时”制度,抓好每年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落实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凡是安全生产搞得好的集体和个人要即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监理站带头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并坚决制止他人的违章指挥行为,制止违章作业。

4)监理站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公司报告;对工伤事故要调查、登记、统计;保证报告的即时性和正确性。

5)监理站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或命令。

6)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做好记录,立即进行整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定专业人员检查验收。

7)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必须制定安全方案,在图纸交底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工作。

2.文明工地建设和八条标准

1)施工工地要有平面布置图。

2)材料堆放要有条有理。

3)施工进场的落地灰,砖头等建筑垃圾、要做到天天清扫。

4)安全防护设置要符合规定,临街要有挡板、电线要架空、电架有箱有锁、工人要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5)工地环境污水要畅通、场地四周要干净。

6)要有防火措施,厨房要用砖砌,屋面用与盖,草棚之间要有八至十米的距离。

7)各种车辆要符合装载的标准,不准掉灰。

8)工地要有保卫制度,宿舍要有文明卫生公约。

3.安全教育及紧急预案的演练

1)新工人进场时必须进行违章安全教育和岗位教育,实行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卡。

2)根据业务尽快熟悉情况,采取不定期开工的,对公司全体职工分期分批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对调动工作岗位的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工作。

4)特殊工种如起重、电气、焊接、锅炉、爆破、潜水、驾驶等从事危险有毒作业的工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5)采用新工艺、新结构,新设备前,必须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6)要结合具体工程特点、注意总结发生事故的规律,经常有针对性地进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施工制度的教育。

7)各职能科室要把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宣传,作为考核职工奖惩的重要条件。

8)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应进行应急救护措施教育和事故模拟演习教育。

9)举办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劳动保护展览会及有关劳动保护教育制度、文件等。

九、监理站安全组织机构图(见下页)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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