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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全县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进程。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意见》和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以及《平塘县第四个五年普法依法治县规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务员学法用法内容主要包括:*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关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坚持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相结合。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每年公务员学法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政法干警不得少于60个学时,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是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形式,县里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公务员集中培训和开展法制讲座,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各单位也要组织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或开展学法用法讲座,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条,副县级以上公务员要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培训;县直机关的培训由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的培训,由乡镇普治办组织,县普治办派员协助实施。

第四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其它形式进行,具体组织考试办法以每年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宣传部门负责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公务员学法用法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组织、人事部门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学法考试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所录用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普法办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等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八条,各单位要从人员、经费、时间上保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单位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H镇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镇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区,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实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和定远县《关于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本制度的普法对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全区公务员培训和普法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普法考试由镇委宣传部、普法办、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由镇普法办负责登记造册,并提交组织、宣传、组织、司法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建档。

第六条除镇普法机构举办的法律培训外,全镇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集中辅导每年不少于8学时。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篇3:办理利用互联网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4: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模版

为了认真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全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特制定全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

1、县委中心组和各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教材、学习笔记、主持人、参学人、学习记录、声像资料等。

2、党委(党组)中心组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相结合,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

3、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有学法专用笔记,每人每年写学法笔记不少于一万字。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心得和理论文章。

4、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5、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每年对全县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用法情况共同进行一次考核,并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试成绩装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1、在县委、党校成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中心,负责对全县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2、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党校共同制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3、在组织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的同时,还要抓好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

4、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1、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共同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全县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2、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一至两年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装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党委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大对拟任命的政府组*员和两院领导及法职人员,要坚持任前考法制度,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暂缓任用。

4、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县委依法治县办每年共同对各党委、党组学法用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把此项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选优、单位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重要条件。此项工作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单位的,建议县委对主要责任者进行调整。

四、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1、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县办每年共同举办1-2次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大型法制讲座。

2、全县每年要举办2―3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大型法制讲座。

3、法制讲座内容要以宪法、*法制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加入WTO有关法律知识为重点,并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知识。

4、举办法制讲座要聘请律师或上级领导为主讲人,保证法制讲座质量。

5、法制讲座要注重针对性,讲究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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