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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头停面停设备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规范操作及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凡发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即停止作业或停用设备,并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进行作业。

一、通用部分

(一)安全生产环境条件、技术条件、管理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

(二)无设计、无规程、无措施或存在重大缺陷、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不按设计、规程、措施施工的。

(三)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生产班组出勤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高空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七)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井下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采煤、掘进部分

(一)掘进迎头积煤(矸)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的,耙装机没有按措施规定及时前移、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二)掘进锚网支护连续三根锚杆支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三)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出现冒顶而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达不到措施要求的;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规范、不正常使用或空顶作业的。

(四)采掘工作面无跟班队长的或零星工程无安全负责人的;开工前未执行“三位一体”(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安全确认的。

(五)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六)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七)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或落实老空探查安全措施的。

(八)过构造带、三岔门、四岔门等和揭煤、透窝没有根据要求制定、落实专项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一)电气设备保护不完好的;电气设备甩保护的;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的。

(二)电气设备搬迁、检修时不执行电气管理制度的。

(三)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

(四)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防护罩、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五)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六)采掘机械装备急停闭锁装置失效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七)各类牵引钢丝绳断丝、锈蚀、磨损超标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架空乘人装置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及存在严重缺陷的。

(八)机车的灯、闸、警铃、信号、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九)斜巷防跑车装置、防护装置及安全设施不完好、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斜巷运输没有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或没有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斜巷上下口没有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的。

(十)采掘工作面轨道质量达不到采区轨道质量标准,对行人、行车、停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的车场设在斜坡上的,出现斜坡停车的。

四、一通三防部分

(一)通风系统未形成的,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的,进风和回风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的(水采工作面回风经过采空区的除外),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的。

(二)无风或微风作业的。即:煤巷最低风速低于0.25米/秒的,岩巷最低风速低于0.15米/秒的,或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三)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摄氏度,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摄氏度的。

(四)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

(五)井下各地点瓦斯超限作业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采掘工作面应安装而未安装隔爆设施的。

(六)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有防尘设施但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的;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七)采煤机、掘进机喷雾设施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采煤工作面注浆系统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未按防止自然发火设计组织生产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九)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装药人数超过规定的;残炮处理不按规定执行的;一次装药分次爆破的。

(十)放炮器、放炮母线不完好;爆破作业缺少水针及水炮泥的;警戒设施不全、警戒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防治水部分

(一)出现突水征兆仍组织生产的;采煤工作面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而进行回采的。

(二)采掘工作面存在水患而未制定、落实探放水措施的,水患未消除而进行采掘施工的。

(三)探放水作业无专业队伍、无专用设备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不通畅、支护不合格、有害气体超限、未设置专用电话的。

(四)探放水工程无专项设计的,有设计无安全施工措施的、探放水时排水系统未形成的。

篇2: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提高矿井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之处,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一.设计选型、到货验收及保管

㈠设计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的原则,并考虑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和环保性。选购的设备必须有鉴定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有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㈡设计选型后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㈢设备到货后,有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机电、运转、安监部门按设备装箱单和技术文件要求对设备、附机、随机配件及技术资料查验,对验收发现缺件、破损、严重锈蚀、资料不全等问题,由采购部门负责联系解决。有验收记录,并签字。技术资料至少应具备以下九种:①使用说明书?②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③基础图?④设备总装图?⑤制动装置结构图、系统图?⑥易损零部件图?⑦电气原理图、安装接线图?⑧主要电气设备试验报告?⑨主要部件的探伤报告。

㈣查验合格的设备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严禁拆套、拆件使用,确需时,必须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及详单,并及时购件,装备成套。

二.设备安装及验收

设备安装验收依据《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并编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大纲。

㈠安装措施及技术要求

1.设备安装必须在矿(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以保证安装质量。

2.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以下几类:

⑴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⑵施工准备和科学组织施工的文件或书面材料。包括由设计部门和厂家提供的设备装配图、安装图、基础图、平面布置图、原理图、关系图及方框图等图纸以及设备、材料、工具等。

⑶安装程序、装配工艺要求,调试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⑷质量标准:设计要求、设备安装验收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作为安装的基本准则,。

⑸设备评定的主要依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性能调试、测试的试验报告。

㈡安装验收的图纸及资料:①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装箱单?②设备清单:包括已到设备、到货未安装设备和已订未到设备?③装配图和随机备件图?④设计施工图?⑤提升、制动、电气系统图?⑥调试、测试报告?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⑧安装竣工图、竣工报告?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㈢设备安装中的重点验收项目及内容

对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安装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进行监督、验收,并做好记录,以做为今后验收移交的凭证。重点验收项目有:①滚筒(驱动轮)、天轮、主导向轮、制动闸盘或闸轮无开焊、裂纹和变形?②主轴水平度和多段轴的平行度?③联轴器的不同轴度?④减速箱的技术测定?⑤深度指示器的传动和变速装置的装配、润滑?⑥制动闸盘粗糙度、端面跳动、不平行度?⑦电气系统调试?⑧主提升钢丝绳、尾绳的试验和悬挂

㈣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安装单位按有关标准组织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矿务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使用等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①检验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和设备清册等资料。②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③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转实施方案,检查试运转情况。④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送矿区质量监督部门。

三.提升系统许可运行管理

1.新安装的ф2m及以上提升系统和ф1.6m提人绞车,依据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提升系统许可运行证书检查标准》,经矿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已验收合格投运的提升系统,矿务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并按《规程》规定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提升设备的检修、维护及安全运行

㈠技术测定、整定及探伤

1.机械部分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轴、天轮轴、提升容器轴销、连杆、锲形连接装置每两年探伤一次,轴销、连杆、锲形连接装置每次换绳时探伤一次,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探伤,并出具报告。矿分管领导对测定、探伤报告要审查、签字,机电副总对已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仪表按规定时间效验:A级半年一次、B级一年一次进行校验,c级使用前鉴定一次。

3.电控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每年一次。

4.绞车运行速度图的测试、制动减速度计算、制动闸空动时间、贴闸压力测试有效期一年。

5.闸瓦间隙测试整定有效期10天。

6.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绞车必须有电气制动,盘形闸绞车必须使用动力制动或低频制动,并能自动投入或人工投入,正常使用。动力制动、制动力矩及二级制动必须有计算、整定资料。运行方式改变时,必须重新计算、整定,计算结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2、433条规定。老式液压站没有二级制动或失效的必须进行检修和改造。

7.电动机、高压开关柜电气试验有效期一年。

8.电阻测试调整有效期二年。

?9.新安装的ф2m及以上提升系统和ф1.6m提人绞车,必须进行一次技术测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㈡安全保护设施的试验周期、方法

1.维修工试验项目:①过速保护:每天不动车试验继电器一次?②限速保护:每天不动车试验继电器一次?③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每天模拟失效或低速开车试验一次?④满仓保护:每天模拟满仓试验一次?⑤后备保护器:后备2m/s限速保护、后备过速保护、后备过卷保护、后备减速开关每周试验一次?⑥井口操车设备、安全门与信号闭锁: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⑦换向器栅栏门闭锁: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⑧信号闭锁: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⑨松绳保护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⑩油压系统过、欠压保护和超温保护每周不动车试验一次。以上保护,第⑴、⑵、⑶、⑷、⑹、⑺、⑻七种保护失灵,必须停车立即处理,合格后方可开车,第⑸、⑼、⑽三种保护失灵,必须在当天处理合格。

2.操作司机试验项目:①过卷保护:每班模拟过卷试验一次?②欠电压保护:每班不动车试验一次?③闸间隙保护(报警):每班不动车试验闸瓦磨损开关?④松绳报警:每班不动车试验一次?⑤紧急制动开关:每班不动车试验一次。?以上五种保护,必须灵敏可靠,任何一项保护不合格,均要停车并汇报,待修复合格后方可开车。对于执行动作的电器元件无法检修的,机电部门要根据其有效使用寿命作出定期更换的明确规定。

㈢提升系统其它设施管理

1.选用的提升容器、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包括连接链、插销)、罐笼、箕斗、连接装置、防坠器、托罐及防蹲罐缓冲装置等必须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3.加强提升容器防坠保护设施的管理,做到定期试验,并形成正式报告,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

⑴立井罐笼防坠器:不脱勾检查性试验6个月一次;脱勾试验一年一次。

⑵斜井人车防坠器:不摘勾的手动落闸试验每班一次,对摘勾的人行车每次运行前应再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月一次,重载全速脱勾试验每年一次。

4.立井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同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以及罐道和罐耳的检查检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386条规定执行。立井提升容器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的规定。

5.斜井提升容器之间的有效间隙不得小于0.2m;容器外侧距两帮的间隙:行人侧不小于0.8m(综采矿井1m),非行人侧不小于0.3m(综采矿井0.5m)人车上下人侧不小于1米。

6.防撞梁、托罐装置和过卷过放缓冲装置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7.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中间水平及井口井底的二层平台、进出人员两侧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安全门,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摇台必须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号联锁,其要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规定。非进出人员侧,应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罐内的设施。因检修井筒装备或处理事故需站在提升容器顶上工作时,容器顶上必须装有保险伞和栏杆。

8.当罐笼到位安全门打开后,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时,提升机应保证只能在0.5~1m/秒速度范围内运行。

9.提升绞车液压站必须实现二级制动。要安装有防止提升绞车液压系统的所有阀误动作或不动作的安全保护装置,单绳缠绕式双滚筒绞车要有防止正常提升状态下游动滚筒脱离的可靠闭锁装置,对上述装置的检查每班至少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㈣提升信号系统

1.提升信号必须采取逐级传递方式,即井底车场信号工将信号传递井口,由井口信号工传递到绞车房。井口信号必须同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

2.信号控制装置所用按钮,“停止”按扭应单独设置。所有信号按钮必须使用单组触点或两组触点并联为一组触点使用。停止信号可兼作紧急停车信号。各个地点的“停止”和“急停”信号直通车房。当“停止”信号发出,绞车停止运行后,不管容器在任何位置,未发“开车”信号,绞车启动不起来,工作闸敞不开。

3.提升信号声光俱备,停车信号与工作信号声、光有区别。停车信号警铃必须使用单击电铃或电笛;停车信号和工作信号的指示灯必须分开设置,并有明显区别。一套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水平提升时,各水平所发信号必须有区别。

4.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必须具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5条所规定的信号闭锁。

5.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具有备用信号。斜井提升时,专门提升物料系统,还需要一套由井底车场及各水平车场直通绞车房的紧急停车信号;专门升降人员的系统,还需有人行车泄漏通讯机等无线通讯装置;人物混提的系统,有井底车场及各水平车场直通绞车房的紧急停车信号和人行车泄漏通讯机。

6.斜井双勾串车提升时,必须设置错码(串勾)信号。

7.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绞车房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8.建井期间的提升绞车同样必须实现信号闭锁。

㈤提升系统技术改造

1.应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对在用的老提升系统进行技改造,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降低运行成本。

2.提升系统的重大技术改造必须在调研基础上由矿提出改造方案,经矿务局组织技术论证和审批。

3.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先进性。技术改造必须做好整个提升系统的优化匹配,对影响系统可靠性的重要环节,如主井装载定重测量环节、制动器、防滑保障、过卷过放防护装置等产品和技术应引起足够的重视。采用计算机技术时,必须按电磁兼容性技术进行设计,并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技术指标检验,以保证提升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4.技术改造后必须经矿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出据验收报告,并将相关的技术文件及图纸同时改动,记入技术档案。

?5.提升系统的改造,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验算的有效设计文件

㈥提升钢丝绳的管理

1.正确选用提升机钢丝绳。选用钢丝绳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00条、407条、416条和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⑴立井提升宜采用同向捻钢丝绳,斜井串车提升宜采用交互捻钢丝绳。

⑵当井筒中淋水较大或淋水的酸碱度较高,以及作为回风井的井筒提升时,必须选用镀锌钢丝绳。

⑶斜井提升宜使用面接触钢丝绳或外层钢丝较粗的三角股钢丝绳;立井提升宜采用异型股钢丝绳和线接触钢丝绳。

⑷摩擦轮提升机必须采用规格相同左右捻各半数钢丝绳,尾绳宜选用不旋转钢丝绳,并应装置尾绳保护装置。

⑸罐道绳应用密封钢丝绳,矸石山提升用绳可选用带金属绳芯的钢丝绳。

2.提升机钢丝绳的使用、检查与维修

⑴钢丝绳检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399条、400条、401条、402条的规定执行。在用提升绳应在靠近容器端处截取绳头,用加热方法截取的绳头长度需加长200mm。

⑵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平?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405条、406条和408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⑶提升及其它用途钢丝绳检查及记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4条规定。对钢丝绳检查记录机电区长、管辖工区和机电科长每旬审查签字一次,机电科组织每月分析总结一次,并有分析总结资料。

⑷提升钢丝绳检查结果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406条、407条、408条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钢丝绳遭受猛烈冲击拉力,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在没有发现新的断丝和直径缩小等现象,可以继续使用。如果由于急剧受力,钢丝绳使用长度较原来长度增长0.5%以上时,则应更换新绳。

⑸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的规定。

⑹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同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

⑺提升装置必须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钢丝绳油(增摩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必须涂防腐油。

⑻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⑼钢丝绳的保管存放,应在表面涂一层固体油脂并入库,防止锈蚀。

⑽钢丝绳在运输取放过程中,不得碰伤或挤压。

⑾立井和斜井天轮,应使用衬垫天轮,斜井轨道托滚也应使用带衬垫托滚。

㈦油脂管理

1.加强提升设备润滑管理,根据每台设备的特点和实际运行状况,建立润滑管理“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并做好用油、换油记录。

2.液压站用油至少一年更换一次,每半年必须取样化验一次;减速机润滑油要使用抗磨剂,每半年必须取样化验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洗、过滤或换油。

3.润滑油剂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并妥善保管和定量发放。

㈧特殊提升

1.除了按正常“加速、等速、减速、停车”程序的提升方式外的提升为特殊提升。

2.特殊提升需要解除某些保护或闭锁信号系统某些功能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进行特殊提升时,其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使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火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止提升机运行时不得使提升容器发生震动。

⑵提升特殊大型设备(物品)及长材料时,其运行速度一般不应超过1m/s。

⑶人工验绳速度,一般不大于0.3m/s

⑷因检修井筒装备或处理事故人员需站在提升容器顶上工作时,其提升容器的运行速度一般为0.3~0.5m/s。

4.提升或下放超过正常负荷的物件时,需重新计算制动力矩,验算钢丝绳、悬挂或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符合要求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需要调整制动系统时,机电科派人现场指挥、工区具体实施,提升完毕及时恢复。对超常尺寸、重量的设备的提升运输应事先进行同重量负荷、同尺寸的模拟试验。

5.特殊提升必须执行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工作制度。

㈨提升系统的检修工作

1.各矿要根据每一提升系统运行特点及状态有计划地进行周期性检修。

2.检修前应认真编制“检修任务书”、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和施工进度图表,并组织全体检修人员学习并签字。

3.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同一地点多单位同时作业时,必须明确一人统一指挥,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

4.检修计划时间应包括规定的试运转时间。检修后必须留有详细的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检修部件技术参数的变更及其原因并附有简图,形成正式报告并留档备查。

5.提升系统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全年不少于12天的停产检修日。

㈩提升系统的操作及维修

1.针对每一部提升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特点,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内容全面、程序清晰并同现场实际相符。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车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提升系统维修电工、机工、钢丝绳检查工、井筒装备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提升系统维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⑴设备维修必须建立包机制,明确包机人员的职责。

⑵对各种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试验,达到灵敏可靠。

⑶应针对每部提升机的实际情况做好“三化”工作,即维护检查周期制度化、维护内容规律化、维护保养程序工艺化。

⑷认真编制设备有关使用维护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维修人员学习有关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维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及《机电设备检修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提升系统的各种规定,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

⑸做好维护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机电区队技术负责人应每月检查签字。

(十一)提升系统技术资料管理

健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1.技术资料存档明细:⑴绞车原始设计、安装图(安装调试验收单)、使用说明书?⑵设备改造安装图?⑶制动装置结构图和系统图?⑷易损零部件图?⑸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⑹增设保护安装图和控制图?⑺提升信号图?⑻井筒装置图、布置图(包括井架、井底布置)⑼钢丝绳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和更新记录?⑽防坠器试验报告?⑾技术测定和整定、分析报告?⑿制动力矩验算资料?⒀探伤报告?⒁提升装置年度检查报告和月停产检修记录(包括实测数据、零部件更换)?⒂重大及以上机电事故分析报告?⒃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运行单耗?⒄相关联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资料

2.每一提升系统必须建立如下制度:⑴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门口张挂)?⑵岗位责任制度、包机制度(机房张挂),信号工和把勾工岗位责任制度(井口、井底张挂)?⑶交接班制度(机房张挂)⑷领导干部上岗制度(机房张挂)⑸操作规程(机房张挂)?⑹安全保护装置日检查试验制度?⑺设备定期检修制度?⑻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3.每一提升系统要具有以下记录:⑴日维护检查记录(机房存放)?⑵电气保护日检查试验记录(机房存放)⑶钢丝绳日检记录(机房存放)?⑷交接班、运转日志记录(机房存放)⑸干部上岗记录(机房存放)⑹井口操车设备、安全门闭锁与信号日试验记录(班组存放)⑺外来人员登记记录(机房存放)⑻提升系统事故记录(机房存放)⑼设备检修记录(机房存放)⑽钢丝绳试验、更换记录(存档)

4.每一提升系统需在机房内张挂以下图纸:⑴制动系统图?⑵电气原理图?⑶巡回检查图表⑷绞车总装图和技术特征卡片?

(十二)提升系统备品、备件管理

1.实行分类管理,对设备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管理。

2.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保养工作。

3.建立旧件回收制度,搞好旧件修理复用,修好的备件要交备件库另册登记入帐。

篇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三十九条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应先在地面安装完毕通电后,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条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1小时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二条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三条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四十五条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断电控制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

第四十八条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四十九条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五十一条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二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五十三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传感器的设置规定

第五十四条必须在监控主机中正确设置各传感器的编号、类型、安装地点等参数;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五十五条甲烷传感器设置要求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中“6甲烷传感器的设置”规定,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一律下调20%。突出矿井要同时符合安监总煤装[2013]28号文件要求。

第五十六条?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五十七条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五十八条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八章使用与维护规定

第五十九条各矿必须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监控责任,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及考核办法。

第六十条检修: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六十一条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经测试性能可靠、运行稳定后,方能下井。

3、必须备有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秒,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调校的内容包括零点、灵敏度、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十二条维护:

1、井下监测工24小时值班,负责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每次检查瓦斯浓度时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两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安全监控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异常时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井下监测工进行处理。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矿指定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瓦斯检查工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停用。

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7、甲烷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值仍超过±0.1%时,必须立即更换。

8、安全监控系统中瓦斯监控相关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小时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或安监站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门,并与区域公司联网。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总经理、技术总监、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有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区域公司监控中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接入其他网或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

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故障登记。

第六十五条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信息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日报表。

第六十六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通风管理部门(或监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六十七条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六十八条当矿(井)出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时,通风管理部门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对瓦斯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章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第六十九条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效果异常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七十条每年矿应列出下一年度所有传感器的强检计划表,按规定每年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做好强检结果记录。

第十一章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七十一条矿井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七十二条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未提及内容,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等执行。

篇4:局部通风机安全管理规定

1、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距离掘进巷道回风口10m以外的地方。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必须悬挂,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0.3m。

3、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员负责管理,配有专职瓦斯员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管理。

4、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分开,采用三专供电线路供电,并必须与其供风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实行‘风电闭锁’,与巷道内的甲烷传感器实行“瓦电闭锁”。

5、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双风机,且能自动切换。

6、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且挂牌留名,任何人不得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7、使用局部通风机无论工作或交接班,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撒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浓度,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开启局部通风机,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深度超过规定值不能独立处理时,通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的风流中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9、风筒接头要严实,无破口、无反接头。接头要反压边,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拐弯处必须设弯头。严禁拐死弯。

10、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大于5m,且迎头必须有两节备用风袋。

11、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

篇5:S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九条各涉爆单位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的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背药工及全体职工进行自觉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及全体职工的认识和素质。使全体职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使全体涉爆人员和职工都能够自觉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严格放炮三连锁牌、警戒绳、放炮掩体和煤头放炮排版的正规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全矿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背药工、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申报计划人员、审核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以上几项工作的操作;矿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三签字”、每次放炮都要进行连锁签字制度;严禁未进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连锁、三签字”随意放炮、严禁放炮不联锁、放炮不签字、乱签字、代签字、漏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和未持证人员签字、连锁;严格执行将剩余雷管、炸药如数清退、退库制度;严禁将雷管、炸药乱扔、乱放、私拿、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偷窃;严禁涉爆人员把爆炸物品装在身上进行运输等,严禁放炮员和背药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相跟至工作地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得中途停留;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表计划、审核、签字制度;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发放和在申报表上乱签字、代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的人员签字;严格执行持要害检查证、要害工作证、进入要害介绍信进入火药库的制度;严禁无证、无介绍信人员进入、严格执行装卸运送火药轻拿、轻放、人不离车、车不离人、专车运输制度;严禁火药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在车场停留时间过长及挂带其它车辆,严格按规定间距挂带因挂车辆;严格火药库管理,帐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齐全有效,严格按规定进行二次导通,涉爆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带电子手表和穿化纤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种民爆器材、民爆设施和民爆专用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凡因个人行为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行为人照价赔偿并追究最责任,严格坑口火药装卸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坑口民爆检查室的管理,认真进行检查,发挥其积极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放炮做引药必须在规定的做药点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药,做药点暂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员到煤头放炮时由背药工负责看护,不得脱离岗位、不得让其他人看护;每个生产队组都必须按规定做好专门的做药点,做药点必须安设专用的移动式做药房,做引药时必须在移动房内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各涉爆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都必须到矿民爆办进行登记、培训、笔迹备案、办理证件,如有变动的人员及时到矿民爆办进行申报、更正、注销、登记、备案、培训、发证;严禁未经登记、培训、笔迹备案、持证的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和从事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涉爆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上报、治理的闭合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管理到位、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及时向矿和矿民爆办汇报,联系整改,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立即报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用手持机、上报卡、个人卡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运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统、手持机、各种上报卡、个人卡,不得发生因个人失误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停机、锁机等现象。

第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矿民爆办、保卫部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要对全矿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背药工、参与民爆工作安全员进行民爆业务、民爆知识、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等培训,年初列出培训计划报矿职教办,职教办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矿安监处、矿民爆办、矿保卫部、矿民爆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责要求,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督查、检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业务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深入车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我矿民爆管理工作的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性的开展民爆物品管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宜,对重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与矿联系整改。各涉爆单位都要服从接受矿民爆办对全矿民爆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统筹安排部署有关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单位、民爆成员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矿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矿鼓励全体职工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为进行检举、举报,设立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检举、举报电话:7022637、7022212,对检举人给予保密、保护,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七条?此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201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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