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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机电安装副部长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分管机电(安装)副部长是机电安装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在部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安装管理工作。

一、责任范围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严格遵守矿及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3条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机电各项安装工程工作,严肃工程作业计划,在现场施工中,严格按措施施工,按标准施工。

第4条严把安装工程质量关,监管过程中的每个细节,保证整体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第5条安装过程中全程监管,要求按规程、按措施、按设计施工,消除现场隐患,杜绝事故。

第6条参与机电安装工程验收工作。

第7条协调解决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协助施工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安装工程。

第8条做好设计变更。

第9条完成矿领导交其它工作。

二、考核标准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上岗的。

(二)未按制定安装计划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程协调会的。

(四)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未完成并不及时汇报的。

(五)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装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设备和人员伤害的。

(三)重要图纸资料丢失的。

(四)机电安装工程验收、签证工作出现失误。

(五)工程设计、规程和措施出现失误。

(六)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矿相关制度和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严重矿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参与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

(九)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2条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2:机电运行维修副部长岗位责任制

机电运行维修副部长是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在部长的领导下开展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一、责任范围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根据上级领导的部署和安排,协助机电部长全面负责抓好机电设备运行、矿井提升、运输管理工作。

第3条负责矿井分管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维修管理,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16次,下井不少于12次。对违章操作及设备带病运行要及时制止。

第4条定期组织全矿机电设备大检查,并及时分析机电设备的完好运行情况,制定改进措施,组织实施并落实。

第5条认真抓好分管范围机电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6条对矿区所有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做到总体布局规范,分块有序管理,并和驻矿各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加强机电设备运行管理。

第7条掌握全矿机电设备的动态,定期召开机电工作会议,分析讨论机电设备运行管理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分管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8条抓好机电维修人员、设备运行人员管理,日常工作安排。督导设备维护和保养。

第9条抓好机电班组建设和各级机电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每台设备有专人管理,责任明确、情况清晰,设备运转和维护保养良好。

第10条抓好职工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技术素质,认真落实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减少机电设备事故发生。

第11条认真完成矿领导及机电部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到有请示、有汇报、有总结。

二、考核标准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电副部长未按照规定要求上岗的。

(二)未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的。

(三)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四)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未完成并不及时汇报的。

(五)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大检修过程中因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设备和人员伤害的。

(三)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

(四)分管专维修或检修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五)设备带病运行的。

(六)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矿相关制度和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参与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

(九)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4条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3:分管供电副部长岗位责任制

分管(供电)副部长是供电管理工程中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在部长的领导下开展生产组织管理工作。

一、责任范围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配合部长搞好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及各项机电管理工作。

第3条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每月上岗检查不能少于16次,下井不少于12次,定期、不定期检查矿井供用电情况,参加机电专项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进行整改解决。

第4条负责机电供电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供电及地面运行工作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完成,加强机电运行管理。

第5条负责矿井供电方面安全技术工作,做到定期整定、测定、校验等技术工作。

第6条随时掌握矿区用电负荷,根据用电负荷情况合理调整供电系统。

第7条负责全矿供电管理,做到计划用电,安全用电,并组织电气管理人员对各驻矿单位进行安全用电大检查,纠正不安全用电行为,杜绝偷电、漏电现象的发生。

第8条熟悉全矿机电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掌握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地点和设备运行环境。

第9条认真组织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学习业务规程和安全知识,同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10条完成矿领导及机电部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到有请示,有汇报,有总结。

二、考核标准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上岗的。

(二)未编写供电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三)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四)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未完成并不及时汇报的。

(五)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气设备检修检修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

(二)违章指挥造成设备和人员伤害的。

(三)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

(四)分管人员停送电不安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五)设备带病运行的。

(六)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矿相关制度和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参与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

(九)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十)违章指挥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第13条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4:生产技术部副部长业务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协助部长搞好部内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采掘接续及采掘设计,对产量进米进行计划安排。

2、负责全公司的生产技术工作的设计和制图;负责巷道临时变更设计制图;负责检查督促采掘工人对作业规程的执行;具体负责矿井矿井的地质资料管理及测量工作。

3、负责对新工人的技术培训。

4、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合理的建议,协助公司领导搞好采掘生产,提高效益。

5、负责全矿的测量工作,根据地质构造的变化,合理布置工作面,及时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6、经常下井,现场处理各种问题。

篇5:安质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新)

1、在安质部长的领导下,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

2、严抓采、掘、机、运、通等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确保安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

3、认真贯彻“三大规程”和业务保安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

6、负责对安全信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7、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调查。及时掌握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安全技术单位部门及时解决。

8、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协助上级及时对重大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对其它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上报。

9、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重点抓好运输系统的安全。

10、参加安全、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重点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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