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工程技术、安全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集团公司的各项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3、参加处长组织的安全生产办公会,参加全处长远建设规划和中短期计划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参加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并参加检查隐患的落实处理情况。
5、协助处长组织开展对全处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业务素质和避灾能力。
6、参加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灾害的抢修、抢救工作,并参加和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制定抢险技术方案。
7、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定期和不定期向处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9、协助处长贯彻执行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在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作业点停产整顿,有权停止危及质量安全和没有批准的施工作业。
篇2:生产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主持召开施工生产安全例会,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原则。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主持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4、参加全处安全生产大检查,主持落实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6、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并根据实际提出对分管部门的奖罚意见。
7、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理念的具体贯彻和落实。
8、负责规定职责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9、定期和不定期向处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篇3: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处长的领导下,对所辖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组织、实施等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协助处长审定、下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协助处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对一些特殊工种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电梯、消防、防盗等),制定具有保证员工安全工作的措施。
4、组织制定机关本部安全规划、目标及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安全工作七纳入,及时解决各种隐患。
5、召开半年一次的安全工作会议和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负责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组织、布置,负责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定期向处长汇报安全方面的工作。
6、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做出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保证其准确性,并及时上报处长批示。
篇4:D矿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副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负责人。安监处副处长在安监处处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督促检查工作,安监处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安监处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四条参加由本处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五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六条参加对分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抢救处理和调查分析,并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第七条负责对安监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处罚和管理。
第九条安监处处长外出时,安监处副处长代行职权。
第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安监处副处长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对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不能按时参加安监处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不能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重大隐患未进行及时督促整改,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分管部门科室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安监处副处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某矿安监处副处长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副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负责人。安监处副处长在安监处处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督促检查工作,安监处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一条积极配合安监处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建议。第四条参加由本处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五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第六条参加对分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抢救处理和调查分析,并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第七条负责对安监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处罚和管理。第九条安监处处长外出时,安监处副处长代行职权。第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三条安监处副处长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对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应负主要责任。第十四条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第十五条不能按时参加安监处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第十六条不能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重大隐患未进行及时督促整改,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第十七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第十八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第十九条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二十条分管部门科室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安监处副处长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