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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

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

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须退还单位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学生在校行为规范细则办法

为切实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生守则》和宁夏教教委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素质要求》,加强思想教育,规范行为习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一〉进校要求

1、学生按作息时间到校上课,因事因病不能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到校前要刷牙、洗脸、梳头,衣冠整齐,佩带红领巾,背好书包。

3、学生进校时要精神饱满,不搭肩,不散步式游逛,遇见老师要主动停下打招呼:“老师早”或“老师好”;遇到客人,停下打招呼:“客人早(好)”。

4、经过升旗台恰遇升旗时,必须主动停下立正,向国旗敬礼,升旗结束方可行走。

5、要求学生自己步行上学。

6、进校后,不得再出校门,如确有需要,须得到值日老师允许。

〈二〉两操要求

1、听到出操信号先在教室前排好队伍,然后合着进行曲两手摆动,有节奏地踏步走向做操地点。任何人不得说话或扶肩搭背。出操结束,按顺序随进行曲节奏退场。

2、做操时,队伍整齐,听口令按节奏做操,动作要正确有力。周一集体晨会时,要严肃认真,升旗时行队礼,不得走动、说话或左顾右盼。

3、做眼保健操要按时,动作要认真、正确,值日师生和保健教师及课任教师要督促和纠正错误的姿势。如遇停电或因故不放眼保健操广播,要喊口令组织全班做。

〈三〉课间要求

1、课间要适当休息,不追逐打闹,不大声喧哗,不进行剧烈的运动,不进行危险的活动。

2、午间到校后,在教室里看课外书报,或在室内外开展一些有益的文体活动等,不得到其他班级取闹。

〈四〉路队要求

1、按作息时间放学,放学路队由体育教师及值日教师统一组织,班主任和值日教师共同护送出校门,没有老师护送的路队,路队纪律不好队形散乱的,值日教师有权停止此路队出校门。

2、学生必须排路队走,要做到快、静、齐,不得以上厕所、做作业等理由而不排路队,个别因事迟走的学生,要跟在就近的班级路队后面出校门,不得三三两两出校门。

〈五〉文明要求

1、爱护大楼,不得用任何笔、刀在墙壁、地面上乱涂乱画乱写,不得用脚踢墙壁和门。不爬窗,不随意开关门,不在楼梯扶手上滑下,损坏门窗要赔偿。

2、爱护桌凳,不坐在课桌上,不用脚在桌凳上乱踩,不随意晃动桌凳。不在桌凳上乱画乱刻,桌凳搬动要轻,损坏要赔偿。

3、爱护公共设施,不在花坛矮墙上行走,不向水池中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和草坪,不随便开电灯和水龙头。

4、爱护环境卫生,见到地上有纸屑要主动捡起丢入果壳箱内。不随意涂抹学校黑板报上的通知等。

5、语言要文明。学会使用礼貌用语十个字,不说脏话,不提绰号,不动手打人,不私拿别人的东西,拾到东西主动还给失主或交给老师。

篇3:专题会议制度办法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业务部门负责组织,主管局长及有关领导人参加。

2、会议出席人员:

(1)、机关业务专题会。(a)提请会议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业务人员。(b)有关科室负责人。(c)主管局长和其他领导人。

(2)全局性的专题业务会,由主管局长或主管部门确定出席会议人员。

(3)、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随时掌握工作动态。

3、由组织会议的部门拟写信息或纪要送办公室印发。

4、机关事务性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主管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

篇4: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某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某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淄博某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外办)负责全某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某、某某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某某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某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某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某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某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某工作。

篇5:W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

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

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

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

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

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

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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