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技术员岗位职责范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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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技术员岗位职责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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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和技术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和规定,严格按规程和制度办事。
2.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监测技术管理和分管的技术工作,按时完成区领导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3.负责处理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发生的技术问题,负责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中的一般技术工作,抓好矿井监测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的维护,检查及质量标准化工作。
4.负责编制安全监测系统、技措工程、配件、材料计划及施工技术措施。
5.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断电控制接线图及有关的施工图;编制监测装置,仪器核定报告及装置仪器报废申请报告;签发监测系统安装,拆除申请报告。
6.负责审查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瓦斯监测装置巡检校正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装置地面试运行记录,中心站设备检修,故障处理等记录和便携式报警仪调试、检修、发放、充电、自救器气密检查等原始记录。及时填写安全监测管理牌板、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建立设备仪器仪表台帐,填报上级部门所需的报表。
7..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定期送检的收集和下发工作。
9.参与监测系统、报警仪、自救器的日常调试、发放、维修的管理工作。
10.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其它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队提出意见和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处理。
11.参与处理井下的紧急情况。
12.对分管的业务工作,由于技术措施、方案、资料出现失误,质量标准化工作滑坡,现场检查监督不利,罚款100元,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矿进行处理。

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应急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制度

篇2:通风技术员岗位职责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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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和技术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和规定,严格按规程和制度办事。
2.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通风技术工作,按时完成区领导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3.负责处理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管理、生产、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措施,抓好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
4.负责编制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及相关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技措工程计划等,推广新技术及总结这方面的工作。
5.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及有关的施工图;审阅测风报表、负责检查测风原始记录、瓦斯超限处理、无计划停风、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原始记录的填写;编制矿井风量核定报告,记录"一通三防"例会,通风系统审查,"一通三防"评估会议记录,填写巷道贯通,瓦斯排放落实情况表;填报上级部门所需的报表。
6.参加会审采掘作业规程,并代表通风部门提出审批意见。
7.编制通风设计,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主扇反风演习及巷道阻力测定等技术工作的安排与总结。
8.参加排放瓦斯,事故追查及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
9.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相关的记录,检查通风瓦斯及工程质量状况,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参加采掘工程开停工检查。
11.参加矿区安排的工程质量和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
12.填写通风科每月自查"一通三防"达标情况表。
1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其它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队提出意见和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处理。
14.参与处理井下的紧急情况。
15.对分管的业务工作,由于技术措施、方案、资料出现失误,质量标准化工作滑坡,现场检查监督不利,罚款100元,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矿进行处理。

海运制度消防制度消防队制度

清洁制度清算制度渔业局制度

篇3: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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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工作与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也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工作,落实责任,特制定《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1.矿长:是矿“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矿总工、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通风科长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一通三防”例会,总体把握矿井“一通三防”与生产的格局,确保“一通三防”必要的人、财、物的投入。
1.2负责组织矿有关业务科室管好用好“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通风设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1.3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演习和反风演习,矿井发生灾变时,矿长是处理事故的直接和全权指挥者。
1.4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区(队)长、班(组)长有关“一通三防”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者才担任区(队)长、班(组)长。
1.5每天审阅并签署通风调度日报和瓦斯日报。
2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并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
2.1审查采区设计、安排生产计划及审批规程措施时,必须同时考虑和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严把安全关。
2.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3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以解决。
2.4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研攻关及推广应用,及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2.5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权限,对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管理从严要求,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2.6每日审阅并签署通风调度日报和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进行检查落实。
2.7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上报,每季度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3. 通风副总:协助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和行政监督。
4.各分管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组织分管部门作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生产副矿长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机电副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和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同时每季度要对反风设施组织检查。
5.矿其他副总:抓好分管业务保安工作,技术上对矿总工负责。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在安排生产和审批措施时要按规定落实“一通三防”的技术措施。
6.通风科长:在矿长、总工及通风副总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负责。
7.其他部门和采掘队:单位正职为本单位“一通三防”业务第一责任者。
7.1机关职能部门(生产调度室、综合、计划等):协助通风科做好“一通三防”管理,并给予适当监督;
7.2 机电:确保主扇、局扇的安全运行,每季度至少对反风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完好可靠。作好本机电设备管理和监督井下单位机电设备管理,杜绝电器失爆。
7.3供应部门:确保“一通三防”材料设备供应;
7.4井下辅助和采掘单位:根据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严格爆破和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引爆火源产生,配合通风区队做好相关“一通三防”工作。
8.通风区队:是“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部门,一方面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其它井下单位“一通三防”执行情况,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需要矿或公司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成本会计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责任制备用金管理制度

差旅费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制度收银员岗位职责

篇4:机运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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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做好运输系统的各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2、合理安排人员,搞好各个环节的维修检查,确保各环节正常。
3、对重点的维修项目,必须亲自参加。
4、严格控制材料,做到维修项目的材料预算,杜绝浪费。
5、对所有上班的员工,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布置,对班中的工作进行检查,落实完成情况,严禁班中干与本工作不相符的活。
6、坚守工作岗,做到有事情假,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7、保证运输设备正常运行。
8、抓好运输系统的安全,杜绝运输事故。

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篇5: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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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3.职责
3.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2.1一般规定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a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 b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 g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 c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爆破警戒与信号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2.3.2导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3导爆管起爆
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4.3 裸露药包爆破
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 深孔爆破
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4.4.2现场装填工作
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4.5.1爆破后的检查
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5.2盲炮处理
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孔或怀疑有盲孔,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孔,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孔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
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c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作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4.5.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4.6 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4.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
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
d水工隧洞 10 cm/s ;
e交通隧洞 15 cm/s ;
f矿山巷道:
? 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 10 cm/s;
? 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20 cm/s;
? 围岩稳固无支护 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a.Qm………… (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 表1?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4.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2)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4.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4.6.3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4.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表2?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 m
1、爆破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 kg。
3、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
4.7 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7.2 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4.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4.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b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切杂物;
e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 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 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
4.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驾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 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检验
4.8.1.1检验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
4.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进行。
4.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4.8.2?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4.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4.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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