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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施用品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伤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理部所属各单位。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计划,经安检部门审核后,由物资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采购。经理部物资部门负责登记建档入库,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物资部门采购时必须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齐全的产品。第五条: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进场,物资、技术、安全、机械部门的人员要共同检查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条:作业队(班组)施工负责人,负责工地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使用前的查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检查验收要有记录,项目部安检部门要建立台帐。第八条: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要对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进行检查,凡经检查安全防护性能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第九条:要教育员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免费发给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经费从施工管理费劳动保护费项下列支。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严禁私批乱发。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同系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存在形式、性质(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防护用品必须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防护用品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必要检查。2、各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并进行监督检查。3、各单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品。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1、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本办法所附的“同类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适用于一切不同专业的单位。经理部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均应按各自专业系统标准执行。遇有本系统标准未列出的工种,则可比照劳动条件相同的其它系统的相同(似)工种标准执行。2、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1)隧道内或井下作业;(2)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肮脏的作业。3、防护帽:规定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和防寒的工种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遮阳帽(草帽)和防寒帽。按规定发放的防寒帽(含防寒安全帽)要有耳孔,禁止使用无耳孔的防寒帽。4、防护手套:规定发给在作业过程中手部易受烧烫、刺割、磨手、腐蚀、电击、剧毒等危害的工种。5、防护鞋:规定发给在生产过程中鞋子易磨损、脏污或需要足部防水、防烫、防滑、防油、防刺割、防腐蚀、防触电、防蛇伤、防血吸虫等作业的工种。6、防护面罩:应当发给作业中对面部有伤害或危害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毒口罩(面具),应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粉尘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不应发放水晶石眼镜。经常在风沙地区或尘土飞扬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需要供给防风镜、耳套。7、安全带:规定发给从事高处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裹腿,应当发给在高处、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8、防噪声用品:规定发给噪音经常在85分贝(A)以上场所作业的工种。9、胶质工作服、下水裤、潜水服分别规定发给从事水中、水下作业的工种。10、防雨雨具:规定发给雨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或作业中有淋头水的工种。11、防寒服:规定发给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且自备防寒用品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12、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其具体范围由经理部决定。13、对防毒用具、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等要定期检查试验,使用前还要检查,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要确保安全生产。对凡是从事有绞辗、钩挂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发放“三紧式”防护服;对从事隧道开挖作业并有可能落石危险的人员必须发放带有安全背甲的防护服。第十五条:防护用品的管理1、发给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保管。到期发新,不收旧品,不计残值。2、标准中“备”的含义是:“班组备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购发数件使用,班组保管。“备”一般是指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个人发一件(套)使用,不规定具体期限,个人保管。3、熔接工、电(气)焊工、熔炼炉前工的防护镜的使用期限可不受限制。4、对新录用的员工,单位必须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书面及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及格者,登录安全教育卡。材料人员凭卡发给防护用品。对调换工种的职工也实行这一办法。5、各单位要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台帐、卡片等制度。6、劳动保护人员负责拟订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防护防寒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定及修订工作,并对供应、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护用品使用中出现的典型事例要及时总结逐级上报。7、材料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请、供应、保管、发放、建立健全台帐卡片.在购置防护用品时要保证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8、财务人员负责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提出劳动保护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监督劳动保护经费的正确使用,并审查防护用品的请领和发放,对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发放,以及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发放非防护用品等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列支或越级报告;9、经理部在编制和下达生产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经费计划包括在内。

篇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2.安全防护设施,应有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4.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措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凡不符合要求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进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篇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制度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制度

一、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由分包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委托项目部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由项目部提供的设备时,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三、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项目部为脚手架的管理单位。脚手架在装饰阶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施工企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四、安装各类管道时,由安装分包单位提供申请,填写《预留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交接单》,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和安装施工负责人共同对预留洞口进行检查,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五、安装分包单位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管道安装要做到人离岗安全设施不漏网。

六、管道安装完毕,由项目部、安装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及时完善管道存留空隙。

七、电梯井点、采光井道、临边防护设施在交付其他分包单位使用时,移交单位和接受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浙江f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篇4:安全防护设施用品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更好的合理使用各种防护用品,保证防护设施的可靠使用,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二、组织机构1.公司生产副经理分管防护用品工作。2.公司安全科为安全防护用品、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科室。3.基层单位由专(兼)职安全员承担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工作。4.防护用品的采购权属公司办公室。三、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的验收1.新购防护用品必须选择定点生产厂商,并在购买前对定点生产厂的防护用品进行试验验收。2.试验验收工作由安全科牵头,会同公司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3.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采购及验收的过程,应对其“三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是否在市安全站登记备案进行审查。4.试验验收标准为:安全帽执行GB2811-89标准安全带执行GB6095-85标准安全网执行GB5725-97和GB16909-1997标准各电器,机电设备参照厂方说明标准执行。5.试验验收合格的产品公司办公室才能采购,发放到各项目部,各专业施工队使用。6.已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再转移使用前,也必须由使用单位报安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个工程使用。7.防护设施必须在现场安装后由安全可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科发放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8.防护设施在验收时如有问题,由安全科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科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四、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1.公司定期(每季度)对各工地使用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2.基层单位每月定期对所使用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3.防护设备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做相应的使用保养工作,确保使用的可靠性。4.安全员知道、监督防护用品的使用。如有不当之处应予纠正,并做好记录。五、防护设施及用品的更换1.操作工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使用与操作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工程使用,应予以更换。2.项目部管理人员与操作工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掌握工程防护重点,及时更换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六、报废处理1.当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到一定时间后予以报废。2.经检查试验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予以报废。3.报废程序为各使用单位或安全科提出报废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废物品一律由公司办公室回收以防误用。七、奖罚制度如因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失效或使用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将按照公司安全处罚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惩罚。

篇5:特种设备安全防护工程安全验收制度

为保证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进行施工生产,安全验收是安全检查的一种基本形式,施工项目必须执行安全验收制度。

一、安全技术方案验收

1、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牵头组织验收。

2、交叉作业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区域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专业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

4、一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重新组织验收。

5、项目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参与以上验收活动,并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或见解,对需重新组织验收的项目要督促有关人员尽快整改。

二、设施与设备验收

1、一般防护设施和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专业责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施工现场有关责任人共同验收。

2、整体防护设施以及重点防护设施由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区域责任工程师、专业责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区域内的单位工程防护设施及重点防护设施由区域责任工程师组织专业责任工程师、施工现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4、项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验收。其验收资料分专业归档。

5、以下防护设施、临电设施、大型设备需要在自检自验基础上,报请监理、业主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验收:

(1)20m以上高大外脚手架、满堂红架;

(2)吊篮架、挑架、外挂脚手架、卸料平台;

(3)整体式提升架;

(4)20m以上的物料提升架;

(5)施工用电梯;

(6)塔吊;

(7)临电设施;

(8)钢结构吊装吊索具等配套防护设施;

(9)30m3/h以上的搅拌站;

(10)架桥机(公路、铁路);

(11)铁路营业线架空顶进、路堑开挖、石方爆破、车站改造过渡、光电缆等施工防护设施;

(12)其他大型防护设施。

三、验收要求

1、脚手架、扣件、脚手板、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临时供电配电箱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合格证明。

2、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井子架、龙门架等和支搭的各类安全网的验收,由项目经理或总工牵头组织技术、安全、物设部门和现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高大脚手架及特殊架子和大型防护设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技术、安全、物设等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验收,经由取得国家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因设计方案变更,重新安装、架设的大型设备及防护设施须重新进行验收。

6、安全验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定,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要求,严格把关。验收人员对方案、设备的安全保证性能负责,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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