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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涂料作业卫生防护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1.油漆配料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减少连续工作时间;

2.喷漆应采用密闭喷漆间。在较小的喷漆室内进行小件喷漆,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3.施工现场必须通风良好。在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管道和容器内进行油漆、涂料作业时,应根据场地大小设置抽风机排除有害气体,防止急性中毒;

4.在地下室、池槽、管道和容器内进行有害或刺激性较大的涂料作业时,除应使用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人员轮换间歇、通风换气等措施;

5.以无毒、低毒防锈漆代替含铅的红丹防锈漆,必须使用红丹防锈漆时,宜采用刷涂方式,并加强通风和防护措施。

篇2: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规范

1、目的

加强进入有限空间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进入和作业程序,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预防人员发生伤害事故。

2、范围

2.1小的、狭窄的、很拥挤的通道;靠梯子进入或出来的空间。

2.2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等其它空间,包括:

2.2.1塔、氮气罐、油罐、水罐、酸碱罐、灰渣罐等。

2.2.2料斗、锅炉、电除尘等,蒸脱机(DTDC)。

2.2.3管道、溜槽、人孔、地坑、下水道等。

2.2.4进入符合有限空间概念的一切设备、设施和空间。

3、职责

3.1部门负有管辖区域内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相关安全预防措施,签发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报送综合部编号备案。

3.2部门负责管辖区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3.3兼职安全员负有跟踪检查、监督、落实整改、有限空间有害气体等检测责任。

3.4施工、检修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施工单位、检修部门和管辖部门共同负责作业安全。

3.5综合部负责检查、监督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相关制度落实。

4、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委外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操作人员、随从人员、监督人、抢救突发事故人员。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和检测,依据生产工艺、消防设施、安全周围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做好详细检查和检测记录。

4.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须切断与之相联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动力,并认真落实公司《上锁挂牌管理规定》。

4.4隔离、封堵与有限空间相关的工艺管道、阀门、管口等。

4.5进入相关有限空间作业前,须经过置换、吹扫和必要的蒸煮。

4.6进入相关有限空间作业前,须采取降温、通风等措施。

4.7进入盛装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前,须利用安全设备检测,其内所含危险气(液)体浓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4.8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须认真落实其外监护人,且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并与进入作业人保持有效联络,直至安全作业完毕。

4.9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4.10部门、车间、须认真落实好现场安全检测人、监护人及抢救突发事故人员,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快速救护人员并报告主管,人员若发生伤害事故,执行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4.11在盛装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内动用明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4.12相关部门、车间,须认真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严格控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有效工作时间。车间负责该证的填办程序,部门负责该证的签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须持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在部门签批后,人员作业前,立即报送公司综合部编号备案。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测制度》。

5.3公司《上锁挂牌管理规定》、《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5.4公司《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6、记录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篇3: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六、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七、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十六、各二级单位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二十、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

二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篇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篇5:Z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公司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耳塞、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2.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公司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3.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公司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4.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公司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5.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公司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6.高空作业工人(脚底2米以上),公司供给五点式安全带。

7.电气操作工人,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8.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公司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9.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公司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10.公司安全部门应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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