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新)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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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新)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工搞好本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公司所有技术工作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搞好采掘月、季、年的计划,做到安全采掘。

3.督促技术科制定采煤技术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各类施工规程,并及时审阅。

4.督促技术科对所需图纸及时绘制,并按要求每月向各级主管部门交换。

5.协助总工研究采煤技术新工艺、新技术做到采、掘、机、运、通符合各项有关要求。

6.保证矿井的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的延长,对特殊情况要认真处理。

7.协助总工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组织审定工作。

8.发生事故要积极参加抢救工作。

篇2: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采、掘、地质、测量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2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抬头,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原煤生产和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采煤、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5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经常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7条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第8条组织全矿安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掘进工作面的竣工验收,促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9条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对井下采、掘、地质、测量生产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10条认真总结全矿在采、掘、地质、测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11条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2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九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十条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某矿采煤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第五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九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某矿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九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十条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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