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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一些民办幼儿园在财务管理方面跟公办幼儿园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同时做好财务管理要遵守哪些想法的制度呢以下是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假发票。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

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代-开-发-票。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篇2:民办Z幼儿园财务制度

在各个城市,县镇等地方,都会有很多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各方面的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民办幼儿园如何制定财务制度呢以下整理了一份民办幼儿园财务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效保证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范》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财产及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三、民办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保育费、幼儿膳食费(含点心)及代管费三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测算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四、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配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民办幼儿园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预计使用寿命,合理分摊入各期培养成本。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民办幼儿园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以及审计评价与建议。

民办幼儿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各学区必须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对所辖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力度,促使民办幼儿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篇3: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来看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4:某民办幼儿园考勤制度

民办幼儿园在教职工考勤方面,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管理的正规程度等,其考勤管理制度上都有一定的区别。以下整理的民办幼儿园考勤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1、全体教职工实行严格坐班制,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实行翻牌考勤制度。

2、准时参加园内及年级组、教研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如:周一早晨的升旗仪式;工团会议;教研组、科研组等。

3、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准时来园(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4、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出具有医院、医务室主治医师建议病休签条外,同时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填写,由各级负责考核人员签署。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事后两天内应及时补办。

5、教职工请假需要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执行。

篇5:某民办幼儿园考勤请假制度

每一所民办幼儿园制定考勤管理,都会要求各岗位教师等实行严格坐班制,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以下整理了简单的民办幼儿园考勤请假制度的资料,仅供参考。

1、全体教职工实行严格坐班制,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实行翻牌考勤制度。

2、准时参加园内及年级组、教研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如:周一早晨的升旗仪式;工团会议;教研组、科研组等。

3、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准时来园(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4、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出具有医院、医务室主治医师建议病休签条外,同时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填写,由各级负责考核人员签署。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事后两天内应及时补办。

5、教职工请假需要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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