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设施检查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爆炸危险场所设施检查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施的检查,是指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检查其电气设备、供暖和通风空调系统等设施在布置或选材上是否采取防爆措施,限制易燃易爆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可能性,降低爆炸发生的概率和危害。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通常对电气设备采取隔离法、限制正常的工作温度、采用隔爆外壳、本质安全电路和超前切断电源等措施,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可能性,使其与易燃易爆隔离并在低于引燃温度下运行。防火检查中,通过对导线材料和允许载流量、线路的敷设和联接、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带电部件的接地等进行检查,核实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防爆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导线材质

爆炸危险环境的配线工程,因为铝线机械强度差、容易折断,需要进行过渡联接而加大接线盒,同时在联接技术上难于控制并保证质量,所以不得选用铝质的,而选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铜芯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在1区为2.5mm2以上,2区为1.5mm2以上。

2.导线允许载流量

为避免过载、防止短路把电线烧坏或过热形成火源,绝缘电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3.线路的敷设方式

主要检查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是否与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汽的密度相适应。检查要求为:

(1)当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汽的密度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敷设在高处或埋入地下。架空敷设时选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填充沙并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2)当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汽的密度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敷设在较低处或用电缆沟敷设。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钢管或电缆,在穿过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时,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或蒸汽沿沟道、电缆管道流动。

4.线路的联接

电气线路之间原则上不能直接联接。如必须实行联接或封端时,检查是否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并保证接触良好防止局部过热。线路与电气设备的联接,特别是铜铝线相接时,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

5.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

防爆电气设备类别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和Ⅱ类两种类别;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A型尘密设备、B型尘密设备、A型防尘设备、B型防尘设备等四种类别。具体分类及选型原则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九章的相关内容。主要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是否与爆炸危险区域适应;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与爆炸危险环境物质的危险性适应;电气设备的选型是否与环境条件适应、是否符合整体防爆的原则。同时,还需结合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验各类型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和防爆标识;测量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

6.带电部件的接地

许多电气设备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接地,但为了防止带电部件发生接地产生火花或危险温度而形成引爆源,所以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仍需要接地。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1)在导线不良的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38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440V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敷设铠装电缆的金属构架。

检查时还需注意,接地干线宜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不同方向,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电气设备材料清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提交的有关设备的调整、试验记录及相关资料,了解环境可能出现爆炸的危险介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电气装置的组成等基本数据后,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现场检查,并核实向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与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供暖系统

防火检查中,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供暖系统设备清单、供暖系统隔热、绝热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建筑使用性质、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或部位后,对供暖方式、管道敷设、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开展现场检查,并实地测量散热器表面温度,核实易燃易爆场所供暖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主要检查内容为:

1.供暖方式的选择

对一些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需检查其供暖系统是否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常见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2.供暖管道的敷设

供暖管道不得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必须穿过时,检查是否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同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保持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采用不燃材料。

4.散热器表面的温度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130℃。

三、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系统

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系统,因排出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由于排风机与电机不配套等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防火检查中,通过对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敷设、通风设备选型、除尘器和过滤器的设置、接地装置的设置等进行检查,核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通风空调系统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空气调节系统的形式

对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的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检查空气调节系统是否采取不循环使用的方式;对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检查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2.管道的敷设

厂房内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检查排风管是否为明装,并采用金属管道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3.通风设备的选型

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检查其送、排风系统是否选用防爆型的通风

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对燃气锅炉房,检查是否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且排风量满足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

4.除尘器、过滤器的设置

对排除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的排风机,检查在进入排风机前的除尘器是否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5.接地装置的设置

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机械通风设施,检查其是否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通风空调平面图和设备材料表、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通风空调设备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建筑的用途、规模,是否有爆炸危险场所或部位后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现场检查,核实风机选型、接地装置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与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篇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本长效机制由**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各部室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技部监督检查。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安技部备案。?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3.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3.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3.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3.2.1.1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2.1.2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3.2.1.3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3.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3.2.2.1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2.2.2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3.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3.3.1.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3.3.1.1.2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3.3.1.1.3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3.3.1.2?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3.3.2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2.1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3.3.2.2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3.3.2.3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3.3.2.4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3.4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3.4.1?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3.4.2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如送风系统的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压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积聚。?第二篇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4爆炸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4.1一般规定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4.1.1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4.1.2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劳动人事部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生产和使用。在确定授权前,暂仍维持目前的几个检验单位进行鉴定。4.1.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4.1.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4.1.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最高表面温度对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对其余各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的表面。Ⅰ类电气设备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有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4.2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4.2.1隔爆型电气设备(d)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4.2.2增安型电气设备(e)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4.2.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4.2.4正压型电气设备(p)具有保护外壳,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其压力保持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电气设备。4.2.5充油型电气设备(o)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4.2.6充砂型电气设备(q)外壳内充填细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传播,壳壁或颗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够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4.2.7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4.2.8防爆特殊型(s)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部门制订暂行规定。送安技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后,按特殊电气设备“0”型处置。4.2.9粉尘防爆型为防止爆炸粉尘进入设备内部,外壳的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并须加密封垫圈,转动轴与轴孔间要加防尘密封。4.4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4.4.1选型原则4.4.1.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4·4.1.2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组别选型。4.4.2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4.4.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按下表进行。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爆炸危险区域│适用?的?防?护?型?式├───────────────────────┬──────│电气?设?备?类?型│符号──────┼───────────────────────┼──────│1.本质安全型(ia级)│ia├───────────────────────┼──────0区│2.其他特别为0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s──────┼───────────────────────┼──────│1.适用于0区的防护类型││2.隔爆型│a1区│3.增安型│e│4.本质安全型(ib级)│ib│5.充油型│o│6.正压型│p│7.充砂型│q│8.其他特别为1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s──────┼───────────────────────┼───────│1.适用于0区或1区的防护类型│2区│2.无火花型│n──────┴───────────────────────┴───────4.4.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目前尚无定型产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暂由各主管部门自行选定。5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5.1一般规定5.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5.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5.1.3?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通讯电缆除外)。零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5.1.4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截面须较非爆炸危险场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5.1.5?有剧烈振动地方的用电设备的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铜芯多股电缆。5.1.6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规定(本质安全电路除外)5.1.7?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的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允许截面表────────┬───────────┬──────────────爆炸危险区域│橡套电缆型号│主线芯最小截面(平方毫米)────────┼───────────┼──────────────1│YC、YCW(重型)│2.5────────┼───────────┼──────────────2│YC、YCW(重型)│2.5────────┼───────────┼──────────────11│YC、YCW(重型)│2.5────────┴───────────┴──────────────注:W为户外型5.1.9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5.1.9.1电气线路在爆炸危险场所中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须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5.1.9.2电气线路使用的连接件,如接线盒、分线盒、接头、隔离密封盒、挠性连接管等,1区范围内可用隔爆型、增安型。5.1.9.3钢管配线在下列部位,应装设挠性连接管:①电机的进线口;②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③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5.1.9.4多股铝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相互间的连接,芯线与接线端子的连接,均宜采用压接的方法,与电气设备连接的接线端子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5.1.9.5电气配线与防爆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方式按下表选定。5.1.10架空线路(包括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邻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5.1.11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有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电气配线与防爆电气设备的连接方式────────┬──────┬─────────────────┬───外部││电缆?工?程?│配线│├───────┬────┬────┤引入密封│钢管配线工程│││?│移动式装置方式││橡胶、塑料?│铅包电缆│铠装电缆│电缆方式││护套电缆│││──┬─────┼──────┼───────┼────┼────┼───压盘│密封圈式│?○│○│○│○│○式压││││││紧螺││││││母式││││││──┼─────┼──────┼───────┼────┼────┼───压盘│浇封式││○│○│○?│?式││││││──┴─────┴──────┴───────┴────┴────┴───注:①浇封式的引入装置为有放置电缆头空腔的装置;②移动式电缆须采用有喇叭口的引入装置;③除移动式电缆和铠装电缆外,引入口均须用带有螺纹的保护钢管与引入装置的螺母相连接。5.2钢管配线工程5.2.1爆炸危险场所不准明敷绝缘导线,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5.2.2爆炸危险场所钢管配线工程应使用镀锌钢管。也可用经过清除管道内壁上的毛刺和管道内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水。5.2.3配管方法5.2.3.1钢管之间、钢管与钢管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其有效啮合扣数应不少于6扣,1区及11区范围内并用防松螺帽牢固地拧紧。为防止腐蚀性气体、粉尘或潮气的侵入锈蚀,在螺纹部分并涂以不干性防锈油。5.2.3.2镀锌钢管的连接处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可不设置金属跨接线。5.2.4钢管配线的隔离密封钢管配线必须在下列场合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盒,盒内填充非燃性密封混合填料,以隔绝管路。5.2.4.1管路通过与其它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盒且应将管道穿墙处的孔洞堵塞严密。5.2.4.2管道通过楼板或地坪引入相邻场所时,应在楼板或地坪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并将楼板或地坪的穿孔洞堵塞严密。5.2.4.3当管径大于50毫米,管路长度超过15米时,每15米左右应在适当地点装设一个隔离密封盒。5.2.4.4易积聚冷凝水的管路应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盒。5.3电缆工程5.3.1电缆的选用5.3.1.1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橡胶、塑料护套电缆或金属铠装电缆,高压配线必须采用电缆工程。用隔爆密封式将电缆引进接线盒时,电缆断面应为圆形,且护套表面不应有凹凸等缺陷。5.3.1.2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油浸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不燃性橡胶电缆等。5.3.1.3固定敷设的照明、通讯、信号和控制用电缆应用铠装电缆、塑料护套电缆,非固定敷设的电缆应用橡胶护套电缆。5.3.1.4?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斜45度以下的巷道内敷设时都应用铠装电缆,并须防止铠装的松散和腐蚀,倾斜45度以上或垂直的巷道内敷设的电缆,都应用两层圆钢丝铠装不滴流式电缆或塑料电缆。5.3.2电缆的敷设方法5.3.2.1非铠装电缆明敷时(煤矿井下除外),应选用钢管或钢板制的电缆槽(电缆托盘)加以保护或在电缆沟内敷设。钢带铠装电缆明敷在不容易受到外伤的场所,也可不加防护措施。5.3.2.2电缆暗敷时,如电缆敷设在混凝土地坪下或设备的混凝土基础中,必须采用钢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如保护管短,弯曲半径大,无碍穿电缆时,可小于此值。如电缆敷设在土壤中,必须采用带有保护层的铠装电缆。5.3.2.3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高压电缆与低压、控制电缆应分开敷设。煤矿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对面,如为条件所限,在井筒内也可同侧敷设,但应距电力电缆不小于300毫米,在巷道中可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应距电力电缆不小于100毫米。5.3.3电缆线路的隔离密封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域与非危险场所之间的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必须采取隔离密封措施。5.3.3.1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分隔并应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5.3.3.2保护管管口用不燃性填料进行密封。5.3.3.3管路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或地坪时,应将穿过墙壁楼板或地坪时留下的孔洞堵塞严密。5.3.4电缆连接的方法5.3.4.1电缆在防爆接线盒内连接时,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橡胶电缆的连接(包括绝缘护套的修补),须用热补或同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热补或冷补后的橡胶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连接后的各种性能应符合该型电缆的技术要求。5.3.4.2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压接、钎焊或熔焊。5.3.4.3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按上表进行。5.3.4.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5.3.4.5如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外径不适应时,可采用中间接头的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的连接,1区和2区应在隔爆型和增安型接线盒内连接或在非爆炸危险场所过渡连接。5?接地5.1电气线路的接地保护5.1.1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一相接地或漏电时能迅速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或接地自动报警装置。5.1.2在低压中性点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单相接地时能迅速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5.1.3在高压电路中,必须装设单相接地时能立即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或绝缘监视装置。5.2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5.2.1?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机架、金属电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5.2.2?应该接地的部件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绞线,其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3,且其最小截面铜线不得小于4平方毫米,钢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5.2.3?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不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除应分别单独接入接地干线外,禁止串联连接,还应与设备附近的局部接地体相连。5.2.4?在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路中,保护接地干线应与中性点连接成一体。5.2.5?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5.2.6?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5.2.7?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5.2.8?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的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5.3?防雷的接地5.3.1?生产或贮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而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5.3.2?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金属物件(如设备、管道等)均应作防止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地措施。5.3.3?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金属外皮应接地,电缆与架空线连连接处应设置适当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5.3.4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或多点重复接地。5.4?防静电的接地在爆炸危险场所中,凡生产、贮存、输送物料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送引风道设备均应接地。5.5?接地电阻值的规定:工厂的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工厂的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6?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施工与竣工验收的安全要求6.1?一般规定凡是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须有电气防爆安全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6.2?设计审查工程项目由主管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审查时,有关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设施,应有工矿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对下列问题应予以认真审查:①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划分是否合适;②电气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③电气线路的选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6.4?交接检查除应按一般电气工程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防爆电气设备、线路作全面的交接检查和对安装调试记录等技术文件作认真的审查,确认符合电气防爆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试车。6.5?试车要求6.5.1?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车时,应按制订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并做好试车记录。6.5.2?在部分生产装置已经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内,部分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测设备周围及正压型电气设备进风口的气体,确认符合工厂动火条件时,方准送电试车。6.5.3?在进行单体试车、联动或生产试车的不同阶段,除应按一般电气设备试车规定进行记录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人员作详细记录。6.6?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除应按一般通用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提交的有关安装试验记录、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6.6.1?经过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测记录、隔爆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的型号、配比和浇灌时间)。6.6.2?提交正压型电器设备的出口风压、出口气体温度和微压继电器动作的测试记录;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的温度测量记录;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变压器的耐压试验记录;保护接地与接零、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测量记录及继电保护调试记录等。6.6.3?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电气防爆安全技术方面,应有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7?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7.1?一般规定7.1.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7.1.2?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7.1.3?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7.1.4?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7.1.5?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7.1.6?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工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特点、设备状态、介质泄漏和腐蚀、机械磨损等情况,自行规定其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和要求。7.2?日常运行维护检查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各类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主要的设备要填写岗位运行记录或检查记录。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包括下列主要项目:7.2.1?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7.2.2?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7.2.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7.2.4?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7.2.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7.2.6?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7.2.7?检查充入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7.2.8?检查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7.2.9?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7.2.10?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7.2.11?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7.2.12?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起动前均须先行通风或充气。当通风或充气的总量达到外壳和管道内部空间总容积的5倍以上时,才准许送电起动。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停用后,应延时停止送风。7.2.13?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7.2.13.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7.2.13.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7.2.13.3?电机或其它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7.2.13.4?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7.2.14?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7.3?专业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应由电气专责维护人员进行,检查维护项目除日常运行维护检查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7.3.1?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7.3.2?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7.3.3?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7.3.4?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7.3.5?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7.3.6?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7.3.7检查控制、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7.3.8?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7.4?安全技术检查公司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各分工管理范围,进行定期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业检查。除日常维护和专业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检查下列项目:7.4.1?检查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运行操作、化验分析、电气、仪表、通讯、设备维修等有关人员,是否熟知电气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知识;7.4.2?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操作、维修的规程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7.4.3?依据本规程的技术要求,检查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哪些问题;7.4.4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上报工矿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列入生产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措施计划的处理情况。8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8.1?一般规定8.1.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8.1.2?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8.1.4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8.1.5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8.1.6?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8.1.7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分小修、中修、大修三种,工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其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验标准。8.2?小修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8.2.1?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8.2.2?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8.2.3?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8.2.4?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8.2.5?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8.2.6?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8.2.7?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8.2.8?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8.2.9?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8.3?中修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8.3.1?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8.3.2?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8.3.3?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8.3.4?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8.3.5?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8.3.6?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8.3.7?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8.3.8?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8.3.9?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9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9.1?培训考核9.1.1?安技部应组织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有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进行本规程的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知识教育。9.1.2人事部应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列为有关职工培训的内容,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9.2?监督检查9.2.1各部室领导必须重视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并负责贯彻与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9.2.2?本规程的贯彻与执行,必须依靠广大职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督与认真检查。9.2.3安技部对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9.2.4?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也应定期组织检查单位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10附则凡新建、扩建、改建、革新改造及大修理的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对基本建设的在建项目和已投产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造成有些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标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选型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程的要求。并将为达到本规程要求的改进措施上报安技部备案。附录A:关于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A.1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原则。A.1.1爆炸性物质的物理特性。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质的爆炸上、下限的极限值、引燃温度、闪点、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A.1.1.1爆炸下限值是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正常情况下混合物的浓度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值时,划分1区。对于存在时间较长以及频繁出现者,则可划为0区。对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与空气混合时,仍具有爆炸性质,因此,这种场合也划为0区。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浓度者划为2区。A.1.1.2同一场所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须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叠加效应直接影响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的扩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险性,这种场合必须按最低的爆炸下限值确定。注:叠加效应是指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险性更高的混合物。这种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们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A.1.1.3闪点、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响场所的划分。引燃温度是确定场所引燃温度组别的依据。同时也必须考虑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进行综合划分。A.1.2释放源的状态。A.1.2.1查清在正常情况下释放源可能出现的具体部位,以及可能发生的释放量、释放速度、释放方向、释放时间、释放规律和频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间可能分布的范围。A.1.2.2根据释放源所在区域的环境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综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现的频度、出现时间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及其范围。A.1.3比重对爆炸性物质的影响。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对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很大差异,比空气轻的物质,具有扩散性,比空气重的物质,具有沉积性。A.1.4通风的状态。对于粉尘和纤维沉积的场所,如果存在悬浮可能时,应视为释放源。A.1.4.1确定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和范围时,通风的好坏对爆炸危险物质的扩散和排出是个重要因素。对于通风良好的爆炸危险场所,原则上可降低一级,并可大大缩小其影响范围。对于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场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险性,粉尘(纤维)应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场所的安全区域或收集在袋内等容器中,否则应考虑到是否有重新卷扬起来的危险。A.1.4.2露天或开敞式建筑物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A.1.4.3半开敞式建筑物能充分进行自然通风的场所,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A.1.4.4屋顶设有天窗的厂房内,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在0.7以下者,可视为通风良好场所。A.1.4.5厂房内具有机械通风条件者,整个厂房内能充分通风换气时,可视为通风良好的场所。A.1.5设备、装置的结构和配置情况。A.1.5.1?容器结构强度若能具备爆炸性物质所要求的安全性能并且也无打开的条件,可不视为释放源。A.1.5.2不装阀门、接头、仪表等的管道设备,可不视为释放源。A.1.6从装置和设备遭受破坏的难易,误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来考虑不正常情况。A.1.6.1由于装置和设备的陈旧或强度降低,视其有无摩擦、碰撞、振动、腐蚀性物质以及内外力等情况来分析,有可能成为破坏条件者,即认为有被破坏的可能。A.1.6.2?在操作系统上不具备防止误操作的控制机构者应视为有误操作的可能。A.2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A.2.1首先研究现场有无释放源。有释放源时按A.2.2条进行判断,无释放源时即为非危险场所。A.2.2研究爆炸性混合物有无连续地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者长时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上的可能性。A2.2.1易燃液体的容器或槽罐的液面上部空间等,通常是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区域;A.2.2.2可燃气体的容器、槽、罐等内部空间长时间保持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位;A.2.2.3?敝开容器内的易燃液体液面附近连续发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A.2.2.4喷漆作业的室内,爆炸性混合物断续地出现的区域。A.2.3研究在正常情况下有无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定为1区,无可能的按A.2.4条判断。A.2.3.1向油桶、油罐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A.2.3.2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阀的附近;A.2.3.3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A.2.3.4?可能泄漏的场所内,易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沟槽等处。A.2.4研究在不正常情况下,有无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定为2区,无可能的,则划为非危险场所。A.2.4.1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A.2.4.2有可能因设备容器的腐蚀、陈旧等破坏,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A.2.4.3因误操作或因异常反应形成高温、高压,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A.2.4.4因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A.2.5非危险场所的判断。A.2.5.1非危险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均不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但这种非危险场所,并不一定是绝对安全的,必须考虑到有时包括发生危险几率极低的可能性。A.2.5.2判定非危险场所时,还须注意研究有无可能出现他种微量爆炸性粉尘所产生的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必须考虑到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因素,充分分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A.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A.3.1首先研究有无可能产生爆炸性粉尘的释放源。有释放源时按A.3.2条判断,无释放源时划为非危险场所。A.3.2?研究爆炸性粉尘的混合物有无连续地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地形成或者长时间形成在爆炸下限及其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危险区域,划为10区,无可能的按A.3.3条判断。A.3.2.1通风不良的各种车间;A.3.3研究在不正常情况下,有无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划为11区,无可能的,按A.3.4条判断。A.3.3.1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A.3.3.2有可能因设备装置的腐蚀,陈旧等破坏,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A.3.3.3因误操作或因机械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A.3.3.4因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A.3.3.5在某种条件下,沉积的粉尘重新飞扬起来后,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A.3.4非爆炸危险场所的判断。A.3.4.1?非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都不能产生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A.3.4.2判定非爆炸危险场所时,还须注意研究有无可能出现他种微量爆炸性气体所产生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必须考虑到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因素,充分分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A.4绘制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划分的平面图。A.4.1绘制区域划分的平面图的内容。为便于监督检查和有利于安全生产,要求对各危险场所按下列内容绘制平面图悬挂于现场醒目的地方,必要时尚应绘制立体图。A.4.1.1标明释放源在装置、容器、管道、料斗等各部分的具体位置,除平面图外,必要时尚应绘制立体图表示;A.4.1.2标出释放源处危险物料的名称,以及在怎样情况下能形成释放源;A.4.1.3标出各危险区域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A.4.1.4标出危险区域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和敷设的电气线路,以及他们的防爆类型和热源表面温度。A.4.2确定危险场所的等级及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A.4.2.1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爆炸危险场所应由工艺设计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共同商议确定后,由工艺设计部门提出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区域划分的平面图。A.4.2.2对已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应由企业生产工艺管理的主管人员组织生产工艺、安全和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确定,并由生产工艺管理部门提出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划分的平面图。?本安设备及电路B.1?本质安全型(简称本安型)电气设备基本有两种型式:a.由电池、蓄电池供电的独立的本安电气系统。b.由电网供电的包括本安和非本安电路混合的电气系统。本安电气系统一般由本安设备、本安关联设备和外部配线(包括本安电路和非本安电路)三者构成。见本安电气系统示意图所示。本安电气系统示意图───────┬────────────────┬────────────本安系统电气││型式│危?险?场?所?│?非?危?险?场?所─┬─────┼────────────────┴────────────││本安电路?一般电路本│混│例1本──────────────┬─────关──────安│合│本安电路?│一般电路型│系│例2本──────────关───┴────────────电│统│本安电路本安关联电路?一般电路气││例3本──────────关──────关─────────设├─────┼────────────────┬─────────────备│独│例4本?│的│立│?本安电路│组│系│例5本───────────────────────本成│统││─┴─────┴────────────────┴────────────注:本表示本安设备关表示本安关联设备例2和例3中危险场所的关,必须符合本安防爆结构兼具有与其场所相应的防爆结构,例如采用隔爆外壳。例5所示为装有某种通讯设备者。B.2?本安关联设备(简称关联设备)是指与本安设备有电气连接并可能影响其本安性能的有关设备,如齐纳式安全栅、电阻式安全栅、变压器隔离式安全栅及其它具有限流、限压功能的保护装置等。对于置于危险场所的隔爆兼本安型(关联)复合式电气设备。隔爆外壳中的部分即为关联设备。B.3?安全栅是一种特殊的关联设备,接在本安型和非本安型电路之间,它包括安全栅元件或安全栅电路,如熔断器、电阻器和并联的二极管等。它的作用是将供给本安型电路的电压和电流限制在一定安全水平之内。B.4?本安型电气设备按安全程度和使用场所不同,分为ia和ib两个等级。ia等级安全程度高于ib级。用于0区场所的本安型电气设备应采用ia级,煤矿井下用本安型电气设备可采用ib级。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