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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为了保证搅拌站进出车辆的安全和人员安全,提高驾驶员和搅拌站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出搅拌站的材料运输车、砼运输车及其他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凡进入搅拌站内的材料运输车、砼运输车及其他车辆严禁高声鸣笛。

2、材料运输车进入搅拌站内后,必须听从相关人员的安排,并到指定地点卸货。

3、材料运输车在拆卸蓬布时,必须在指定地点拆卸,严禁在搅拌站门口高压线下拆卸,防止发生触电伤人事故的发生。

4、进站车辆除驾驶员外,随车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站内,更不得在站内四处走动,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5、凡进站的材料运输车辆卸完货后,驾驶员应立即将卸完料的车辆开出搅拌站,才能办理送货手续,不得在站内滞留,驾驶员严禁穿拖鞋在站内四处走动。

5、所有进站车辆在倒车、卸货、装砼时,一定要注意站内车辆及围墙的距离,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6、材料运输车在卸货后,必须检查车斗是否放下,料是否卸净,车斗未完全放下时不准驶离料场,禁止边开车边放车斗。

7、砼运输车辆在装完料,出站接受试验人员检验时,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高压线下接受检查。

9、检验人员在验料时,发现受检车辆停在高压线下时,不得登车检查,必须在车辆远离高压线安全范围(2米以外)后,才可登车验料。

10、砼运输车严禁在高压线下冲洗车辆和清除砼残碴。

11、严禁超高车辆进出搅拌站(4.5米)。

12、出站时必须减速、鸣笛,注意过往的车辆。

二、以上条款希望所有材料人员、试验人员、辅助工、进站司机严格遵守,如不遵照执行而发生安全事故,本站不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对主要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100-1000元的处罚。

三、本规定凡有与国家安全保护条例有冲突的,均以国家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站。

济宁九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篇2:风场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风场的车辆行驶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车辆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风场项目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三、要求:

为了加强风场车辆行驶安全,项目执行指挥作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及维护工作负责。为了保障员工的行车安全,项目执行指挥设立专职的司乘驾驶人员(必须有驾驶证),司机绝不能饮酒和疲劳驾驶。项目执行指挥和司机每天要对所用车辆的轮胎、刹车系统、照明、油、水(防冻液)等进行例行的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修理的绝对修理,绝不允许车辆带病运行。必须严格按车辆使用手册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在进入风场以后规定行车速度不能高于30-40公里/小时。专职司机要充分了解风场周围的环境及路况情况,对所用车辆做到随停随检查,并要和当地的车辆维修点及保险公司保持充分的联系,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或是发生车辆故障时第一时间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所用车辆内必要配备灭火器装置和医药箱,车辆内外要做好清理整洁工作。由于风场的风速较大,司机在风场停车时,要将车头面向迎风面停车,不允许将车尾对着迎风面停车(在开车门时,大风很容易将车门吹掉或是将车门别坏)。司机要熟练掌握雨、冰雪、风沙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车辆行驶操作技术,确保司乘人员的安全。

项目执行指挥要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情况,不允许无工作任务时让人私自驾车游玩,更要杜绝其它无驾驶证的人员进行驾驶车辆的行为,如果因此发生不必要的车辆交通事故,项目执行指挥要负全部的责任。每天下班后,项目执行指挥要将车辆钥匙收回保管,第二天工作时再交给司机。

以上规定风场项目部要严格遵守,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篇3:防爆胶轮车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车辆必须定期按照《车辆维护保养手册》进行保养和换季保养工作,并做好维修记录、履历记录,确保车辆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2、一级保养:每行驶2500公里或使用6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每行驶5000公里或使用200小时后进行;三级保养:每行驶50000公里或使用1000小时后进行。

3、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相应的防爆胶轮车管理制度、设备四检制、车辆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确认制等。

4、各单位车辆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由包车司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胶轮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胶轮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班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14﹚有黄油咀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注:人车每20天必须更换机油及3滤,材料车每15天,必须更换机油及3滤)。

﹙15﹚每周清理空气滤清器。

﹙16﹚每班清洁、擦洗车辆,外观整洁、配套齐全。

(17)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划痕。

(18)驾驶室挡风玻璃、门窗玻璃齐全无破损,玻璃干净,不影响驾驶员视线。

5、驾驶员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检修工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车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6、检修班负责本区队所有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和性能测试工作。

7、必须认真履行好设备四检制工作,建立车辆维修履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

8、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9、交付驾驶员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驾驶员使用。

10、各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本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作好记录。

11、冬季要做好车辆的防冻工作,保证车辆冬季行驶正常。

篇4: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篇5: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

1、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煤安标志和防爆许可证。防爆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爬坡能力、外形尺寸、使用环境等必须满足本矿井运输要求。

2、每周机电部、安监部组织对防爆车辆进行审验,审验达标后,方可发放《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并将合格车辆编号报送井口检查室,没有《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入井。

3、防爆胶轮车实行统一管理,按指定位置统一编号、挂牌,车身前后反光编码牌统一为蓝底白号,并在车辆的车厢两侧指定位置贴反光编码牌编号。

4、防爆胶轮车必须配备车辆系统定位卡1个,专用灭火器2个,专用反光警示标识三脚架2个,瓦斯自动报警仪1个,应急锤1把。

5、防爆胶轮车车身完好、无碰撞变形、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仪表、喇叭、轮胎、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必须齐全完好、动作灵敏。车辆制动装置灵敏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

6、防爆胶轮材料车驾驶室除驾驶员外限乘坐一人,车厢内严禁乘坐人,严禁人货混装。

7、防爆胶轮材料车装料时,不得超过该车的额定载重量,不得超高,超宽,超长。

8、防爆胶轮车运输喷浆料、矸石等散装料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用蓬布包严车厢,防止在行驶过程中洒落。

9、防爆车辆必须在车身粘贴至少两道反光条,并在后门框架上粘贴反光条,反光条要求整齐、醒目,否则严禁入井。

10、防爆无轨胶轮车尾气排放指标测试统一由公司机电部每季度测试一次,尾气测试标准,CO≤0.1%,NO*≤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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