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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检查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4

施工现场一般按三级配电,所以电箱也应按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在各个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使用各类移动工具(移动电钻、电锤、冲击钻、沙浆搅拌器等)的动力电源一般都是来自开关箱引进的电源,开关箱内按照规定安装了漏电保护器。

1、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不能两台并联使用,

2、漏电保护器名牌上有很多数据,我们一般检查二个数据,一是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就是漏电量达到30mA毫安它就自动跳闸,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表示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

3、检查安全试验按钮,看是否能正常断开电源,在检查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以电动为宜,次数一不能太多以免烧毁内部元件

4、发现漏电保护器失灵或损坏应立即请电工进行检查或更新。

5、在使用中如果发现漏电保护器有误动作和拒动作,应请电工检查可能来自线路的原因,不允许擅自拆除。

6、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篇2: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漏电保护器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各级使用人员。

3、引用标准:

3.1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2DL408-91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4、内容:

4.1保护器的作用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的主要补充性技术措施,它不能代替基本技术措施,例如:绝缘、间距、接地、屏护等。漏电保护开关在电气低压系统发生人身触电或电网漏电时,能迅速分断故障电路,防止人身触电和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爆炸事故。

4.2漏电保护器的校验生产系统使用的各种漏电保护器(包括电源线轴附带的、插座上附带的等)。应逐台交热电车间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4.3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

4.3.1在有防触电、防火要求和场所,均应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2新、改、扩建的工程使用的各类低压用电设备,包括各种箱、台、柜、屏以及车床、超重机械,传动机械,在考虑其它保护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

4.3.3生产现场在用的固定用电设备,应逐步完善漏电保护装置。

4.3.4检修、抢修、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

4.3.5手持或电动工器具(除Ⅲ类)、移动或电动工器具和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较大和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

4.4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4.4.1漏电保护器安装前,由热电车间负责检查低压电网的检验阻抗、泄漏电流,逐台测试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特性,贴上合格标签,注明检验日期,并记入试验台帐。

4.4.2安装试验漏电保护器时,工作零线要穿越漏电保护器的零序互感器,且不能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

4.4.3漏电保护器由热电车间有关人员负责安装。

4.5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维护

4.5.1漏电保护器由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尤其是移动式的应放在库房统一保管,实行谁用谁借,用完即还的方法。

4.5.2漏电保护器和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台帐,逐台登记。内容有:

4.5.2.1使用-借用、还回日期、借用人员等;

4.5.2.2动作-正确动作、误动、拒动等;

4.5.2.3故障-故障、异常的现象、检查和排除,发现、检查和排除人等;

4.5.2.4使用前的检查,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等;

4.5.2.5其它情况。

4.5.3漏电保护器的接、拆电源,停送电操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履行倒闸操作、停送电联系程序。

4.5.4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前,须由使用者按动其使用按钮,检验动作是否可靠,在带负荷情况下,分合闸3次应无误跳闸现象,才可投入使用。

4.5.5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根据异常现象、动作情况,查明动作原因,并排除故障,确认没有异常后,再行投入运行。严禁不查清故障或带故障强行送电投入运行。

4.5.6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内容有:外观检查、试验按钮检查,信号指示检查等,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理。

4.5.7漏电保护器的定期试验每年一次,内容有:绝缘电阻、装置性能、动作特性等以及各级漏电保护器的模拟漏电保护动作试验,试验由热电车间负责完成,并记入实验台帐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台帐。

4.5.8做漏电保护器试验时,严禁用相线直接接触零线做动作检验。

4.5.9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4.5.10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后,经检查若无明显故障,允许进行一次合闸试送,当试送不成功时,应查明故障原因,待查明故障并排除后再送电,不得连续强行送电,严禁将漏电保护器退出,强行送电。

4.5.11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检修漏电保护器。

4.5.12热电车间应开展对电工的漏电保护方面知识培训、并纳入电工的年度培训的考核。

4.6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

4.6.1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负责,根据国家、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规定和要求进行。

4.6.2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5、附录:

5.1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

5.2漏电保护器试验记录表

篇3:供电营业所漏电保护器运行制度

1、漏电保护器是一种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安全防护装置,是保证人身安全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2、农村配电变压器出线、支线和用电户均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安全检验合格、有认证标志的漏电保护器。

3、严禁私自拆除或解除漏电保护器,要保证漏电保护器投运率和正确动作率达100%。

4、凡因漏电保护器动作不灵敏或私自撤运,造成人员触电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查明动作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6、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试验一次,“三夏”期间和雷雨季节应增加检查次数,并作好检查试验记录和统计分析。

7、漏电保护器发生损坏或烧毁时,要立即更换或修复。

篇4:漏电保护器管理办法

漏电保护器管理制度

1、所有配电变压器都必须安装线路漏电保护器,并正常投入运行,农村用电农户应主动安装使用家用漏电保护器。

2、线路漏电保护器由供电所负责指导安装,农户的家用漏电保护器由专职电工安装。

3、线路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1)综合配电变压器的漏电保护器由供电所派专人和专职电工一起负责运行维护。专用配电变压器的漏电保护器由设备资产权所有者负责运行维护。(2)专职电工每月必须对漏电保护器试跳检查1次,确认试跳合格后在专项记录簿上签字盖章,对不合格设备立即上报供电所,申请检修或更换。(3)供电所电管员每月会同该台区的专职电工使用测试笔进行试跳试验,其中一人监护,一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的测试程序进行,并认真做好测试记录,严禁违章操作。(4)对变台的漏电保护器不能投运的,应对其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缺陷必须认真进行整改,消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4、家用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1)家用漏电保护器正常的运行由客户自行负责,专职电工每2个月检查一次,检查试验均应记在簿。(2)客户如发现漏电保护器投运不上,应立即报告专职电工,由电工全面检查家用设备和室内线路绝缘等情况,排除故障后方可投运。

5、漏电保护器未装或已经损坏的,要及时补装,对擅自退出运行的应停止供电,对应装而拒绝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不得送电。,

6、供电所按月将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县局生技科。

篇5:漏电保护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制度

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

1.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条件和使用范围选用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2)对于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4)"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5)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7)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8)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9)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10)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11)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12)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级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13)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14)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15)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2.正确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加强安装检查

(1)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章,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2)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4)在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5)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6)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3.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加强检查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3)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4)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5)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故障,正常后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如果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应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6)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7)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4.定期进行漏电保护器的检测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介电性能、试验装置性能、温升和动作特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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