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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检查通用内容方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4

由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常为较为严重,常常群死群伤,不仅给个人家庭带来痛苦,也影响城市的形象,并严惩威胁社会稳定,因此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执法检查非常重要。

一、公众职场的界定及其危险分析

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鑫密集场所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从安全角度及字面上可以将公鑫聚集场所理解为:人员高度集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餐饭企业,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网吧,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机厅,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以及用于对外经营的地下空间等。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危险因素有两大类:一是火灾;二是容易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由于慌乱或疏散不利导致的踩踏、挤伤、拥堵等事故。

二、通用检查内容和方法1、安全管理(1)机构人员配备。有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询问。(2)管理制度。有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岗位和人。查制度文本。(3)应急预案。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演练)。查预案文本和演练记录。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掌握预案内容,可以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现场演练或询问。(4)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培训合格。新员工上网前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要制作记录。现场询问,查教育记录。(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查看证件。(6)安全协议。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要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查看协议文本。2、人员疏散的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人员疏散总是是安全检查的重点之一,包括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的安全检查。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设置摊位、摆放桌椅作为休息区等。疏散通道分为主、辅通道,不同经营场所的不同疏散通道的宽度要求不同,可参考相关规范、标准查询。安全出口宽度应不少于一点四米。安全出口。紧靠门口一点四米内不得设置踏步。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并应向疏散方面开启。电动门、卷帘门、侧拉门、转门、吊门、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营业期间不能上锁或堵塞安全出口。地下空间一般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地下空间一般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应急照明。(1)各种营业厅、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一般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事故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应保证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进行试验来查看应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况。疏散图。(2)餐饭企业设置雅间应按规定设置逃生路线图。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应急疏散图、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3、对安全标志的检查安全标志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开头或文字构成。检查内容:采用的安全标志在图形、颜色、形状或者文字上是否符合国际、行标要求;设置位置是否正确。紧急出口标志。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360度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查看现场。疏散指示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查看现场。提示标志。灭火设备、手动报警器、报警电话等均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查看现场。禁止标志。易燃商品区要设置“禁止烟火”或“禁止吸烟”的标志。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查看现场。标志的设置要求。标志的设置应合理、规范。“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米。各种安全标志应设在与疏散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一般不应在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他物体遮挡的地方。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查看现场。4、消防检查消防中控室。消防中控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应配备应急包等应急处理设备。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的运行情况等。应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处于开启状态。除现场检查以处,也可以在中控室以外的部位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试验手动报警器,查看中控室值班人员的通讯情况、跑点情况,从侧面了解中控室的整体工作状况。灭火器材。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材要有足够的压力,外观应保持完好。每年由有关部门检验一次,并在检验合格后贴上标签。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带应按要求卷好。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灭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现场检查。应急广播。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现场检查。报警设备。歌舞娱乐场所的包间、包厢内的视频设备应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以及有效的报警系统。现场检查。5、对变配电室的检查。电工。持有效证件上岗。按规定值班,制作值班记录。查看证件,查看现场和值班记录。管理制度。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查看现场。查看制度文本。作业工具和劳保用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低压作业工具。查看实物。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查看标签。配备设施。电气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安装应急照明,配备专用灭火器。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措施。查看现场。禁止规定。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架空线上禁止放置或悬挂物。配电室不能设置床铺,留人住宿,并要与值班室分开设置。查看现场。6、电气线路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电气设备有操作规程。线路敷设。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管;禁止拉接临时电线;凡可移动的电气设备,其他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设备检测。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7、设备安全检查。燃气和灶具使用检查。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应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并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门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共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气瓶间内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杂物;气瓶间内应有通风设施;瓶库周围应规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瓶库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5m;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长度应控制在2m之内;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按规定更换。其他设备设施。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设置的各类健身活动的设施、设备、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8、仓库的安全检查。货物码放。分类、分垛码放,码放面积要符合相关规定码放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距离;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消防。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保证库房有安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规定。禁止规定。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9、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登记备案。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备检测。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技术资料。应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应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应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应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失去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有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检查。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严禁使用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篇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三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二)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第十六条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置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帏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21、装修装饰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篇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展开,形成“综合治理、标本兼职、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工商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市文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

三、主要职责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制,负责督查、指导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等工作,推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2.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乡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乡镇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筹下,按照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管理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场所包干到户等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部门

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制定解释和答复,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县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范围,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日常监督检查关,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度审验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在日常工商行政检查中,将消防安全列入检查内容;对己投入使用但消防安全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其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把公众聚集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属地管理制度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区,做好与其它部门沟通,全面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形成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日常巡查与终端监控、执法检查与技术监管、业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摸式。

(二)绩效考评制度

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并将不定时抽查各县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县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市政府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到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可参照此方式对村乡镇一级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三)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各镇(街)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任务落实到专门部门。

(四)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要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五)资金保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纳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乡镇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六)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挂牌督促整改制度

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应督促其法人代表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凡连续两次在月份检查中不合格且未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各县区印制“消防隐患场所”牌匾并悬挂于该场所显要位置,直至整改完毕。

(八)监督联动制度

健全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乡镇一级管理,加强对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监督,规范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五、组织实施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县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各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和动态,每季度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

(四)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县区镇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物质精神奖励;对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差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整改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火灾损失的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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