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

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措施。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统。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八、严格顶板管理,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煤矿必须加强顶板矿压观测,使用锚杆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

九、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

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措施,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深入开展“四不两直”、夜查暗访,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篇2: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条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置联络巷。

第十一条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风量进行监测、调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通风。

第十三条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所有闭墙、风门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构筑,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巷道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置,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四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巷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点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供风距离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另一台必须在15s内自行启动通风。因停电同时停止运转后,恢复电源时,工作和备用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9条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当局部通风机有一台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经检修达到一用一备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装CO传感器,机电硐室和采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CO传感器,进风井口以内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严禁提升运输及行人。

第四章?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条袁大滩矿井进入煤层后,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属易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属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属不易自然煤层时必须配备一套适用于矿井的应急灭火装备。

第二十一条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布置在煤层内时,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

第二十二条开采易自燃煤层的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防火门,超过1000m的顺槽每条巷道应安设两道防火门,确保其中一道设置在停采线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防火密闭墙同时构筑两道,每道墙厚度均不小于1m,间距不小于3m,两墙间用不燃性材料填实,墙体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或其他措施封堵。与采空区连接的联络巷必须构筑防火墙封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防止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明确井下火工品、油脂、机电设备、电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责任。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火焊。如果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火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采掘面及回风系统严禁电火焊。

第二十五条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下材料库、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预防煤尘事故

第二十六条矿井要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设置容量不小于200m的地面消防水池。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及回风大巷、采掘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所有运煤转载点和卸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设施使用正常。

第二十八条矿井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第六章?预防水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矿井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按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专职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区、采面在掘进施工前要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查明及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第51、52条的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二条?井下作业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彻底治理前,严禁进入工作场所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井下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建立强排系统。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检查预警系统。

第七章?预防顶板事故

第三十四条根据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掘工程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掘进巷道锚杆(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观测。掘进工作面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工作面控顶距、两巷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进行处理。采面遇地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以及处理压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章?预防机电运输事故

第三十六条?矿井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井下供电必须加装可靠的防止越级跳闸装置。无人值守的开关、按钮、闭锁等应实行加锁管理。

第三十七条架线终端和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须在工作面入口处进行接地,埋入采空区的管路必须按规定接地并加装绝缘段,进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按规定断开。

第三十八条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全部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435条的规定装备各类保护装置,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或运行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副立井、主斜井的提升钢丝绳及斜巷主要提升、运输系统上的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装探伤透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必须装置车辆定位系统。

第四十条煤矿要制定强制检修、强制报废制度,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

第四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严禁电气失爆。机电设备入井前,应严格检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严禁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矿每月、公司每季度必须按照本规定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凡上级部门或公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未列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进行督办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篇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调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篇5: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