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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架拆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5.《关于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3)第002号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屈家桥动迁配套商品房1.2标

2、建设地点: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福泉路以东、北翟路以北、淞虹路以西、通协路以南

3、建设单位: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4、勘测单位: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5、设计单位:安徽省规划设计院上海分院

6、施工单位: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7、监理单位:上海科安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8、工程建筑面积:67929M?

9、结构>类型(层次):小高层:框架剪力墙、13层、地下一层

多层:砖混结构

三、井架拆装作业前安全监理控制的要点: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井架拆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该方案应经施工作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装拆施工要求、施工顺序、井架底盘基础详图及说明。

3.井架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企业生产,有出厂合格证,并有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械测试部门的合格检测报告。

4.装拆作业人员应具有“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

5.施工作业前,施工方技术人员应向全提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并有交底记录。

四、井架装拆作业中安全监理控制的要点:

1.井架基础部位的控制要求:

1-1.井架的底盘必须装在坚硬的地基上。经架基础厚度必须达到300mm,用C20砼浇捣。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并做好工程隐蔽验收。

1-2.井架必须使用轧桩轧牢,底座轧桩不得少于8根。该工序要做好工程隐蔽验收,轧桩上部必须与井架底盘连接牢固。

2.井架装拆作业过程中必须由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域。监护人员不得离岗,安全监理应加强巡视检查。

3.井架上部搭设作业时的控制要求:

3-1.当井架搭设2个标准节高度时(一般不大于8m)应进行临时固定或者安装附墙杆进行加固。附墙支撑必须采用刚性支撑,附墙杆应每6米设置一道,不得把附墙支撑件连接在脚手架上。

3-2.缆风绳固定必须牢靠,其上端要用吊耳和卸甲连接,并用3只以上钢丝绳夹紧固,下端与地锚牢固连接,连接可采用相应的花蓝螺栓。地锚必须安全可靠。禁止将缆风绳栓在树木、电杆上。

4.井架拆除作业时的控制要求:

4-1.拆除井架作业应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4-2.拆除井架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若有两层缆风绳则应对下层缆风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顶层缆风绳。

5.井架安全装置设置的控制要求:

5-1.井架吊蓝必须装有下极限限位器及冲顶限位器。冲顶限位器位置应控制在天梁最低处以下3m。

5-2.吊蓝运行系统中必须设置安全停靠装置,该停靠装置应能承担全部的工作荷载。还应设置超载限位器,当负荷达到额定荷载90%时应当报警。当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5-3.吊蓝上下料口应装设安全门,此门在吊蓝运行中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5-4.楼层通道口必须设置安全门,门的高度宜在1.8m,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此门在吊蓝运行中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只有卸运料时才能打开。

5-5.井架吊蓝内严禁载人。

5-6.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设置紧急断电开关。

5-7.井架必须有可靠接地,并且对角连通。

篇2:矿井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与特点

本工程为新蛋嘉定园区(一、二期),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三路。一期分为:研发中心、门卫和综合站房。建筑面积为6521m?。其中研发中心为三层框架结构,门卫和综合站房为一层框架结构。抗震烈度为7度,防火等级为2级。二期为中转仓库,建筑面积为10188.44m?单层钢结构。建筑高度为13.5m。局部为三层办公室,建筑高度为15.3m。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有厂区道路,管网,户外灯,绿化等。

2、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第605号)

(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

(5)?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建标(2000)?第248号)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

(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

3、监理工作内容

井架与物料提升机实施要求:施工总包方在井架安全技术管理,安装拆卸及安装验收必须按照下例要求实施:

(1)、井架的安全技术管理

1.?使用由专业单位生产的井架,该产品必须通过市建委科技委组织鉴定,其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必须齐全。

产品铭牌必须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高度、出厂编号、制造单位;产品铭牌必须悬挂于架体醒目处。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井架,若无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的,不得向施工现场销售。

2.?自制、改制的井架,必须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中规定的要求:有设计计算书、制作图纸,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必须编制使用说明书。

3.?施工现场的井架使用说明书必须依照《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明确井架的安装、拆卸工作程序及井架基础、附墙架、缆风绳的设计、设置等具体要求。

4.?井架的安装、拆卸单位在井架的安装、拆卸之前,必须依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制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指导施工;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5.?井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该井架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及相应计算资料须经发包单位技术复审。

6.?使用单位应根据井架的类型,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查维修制度,并将井架管理纳入企业的设备管理,同时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

(2)、井架的安装、拆卸管理

1.?井架在安装或拆卸之前,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对装拆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装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提升井架搭拆”操作证)。

2.?井架必须严格按照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安装或拆卸。在安装拆卸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技术措施:

l?安装架体时,应将基础地梁(或基础杆件)与基础(或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

l?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

l?井架高度在20m(含20m)以下,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

l?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可靠连接;

l?缆风绳应选用直径不小于9.3mm的圆股钢丝绳。

3.?井架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必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发现违反工作程序、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应立即指出,予以整改,并做好监护记录留档存查。

4.?井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总包单位对其安装、拆卸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义务。

(3)、井架的安装验收管理

1.?井架的安装应采取分段验收的方式进行,即必须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和专项安装施工方案的要求。

l?基础验收:

?低架井架基础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不小于80kPa

混凝土强度不小于C20,厚度不小于300mm

浇注后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l?基础地梁(或基础杆件)与基础(及预埋件)安装连接验收;

l?井架安装验收范围。包括:结构的连接、垂直度、附着装置或缆风绳;机构;安全装置;吊篮;层楼通道、防护门;电气控制系统等。井架初次安装后如需升节,则每次升节后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2.?井架专项安装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参与各阶段的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入后续安装、投入使用。

3.?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井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必须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时记录,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

4.?井架的基础及预埋件的验收,应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基础的混凝土应有强度实验报告,并将这些资料存入安保体系管理资料中;井架的其他验收,应严格以《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标准为指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中对井架与龙门架搭设的验收内容进行验收及扩项验收。

5.?井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安装的,安装单位除必须履行上述分段安装验收手续以外,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井架验收合格后,应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限载牌和安全操作规程牌。

篇3:火炬监理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⒈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⒉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⒊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⒋国务院2004年1月9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⒌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⒍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⒎建设部1999年5月1日颁布并施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以上简称“两法、三条例、一决定、一标准”);

⒏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⒐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⒈严格执行“两法、三条例、一决定、一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⒊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⒋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⒍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⒎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⒏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⒈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⒉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⒊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⑵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土方工程:

A.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脚手架:

A.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模板施工;

A.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交叉作业:

A.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塔式起重机:

A.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B.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E.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⑦临时用电:

A.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⑧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⒌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⒍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⒏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⒐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⒈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⒉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⒊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⒋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⒌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⒎出现安全事故时。

篇4:化工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1、职责

1.1、生产部门负责对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1.2、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由生产部负责。生产部负责人应对检修、拆除和报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1.3、生产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2.1、生产设施施工前,生产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方案,经生产副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2.2、拆除工程必须在机修主任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2.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2.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介质的,应先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2.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2.6、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示,报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2.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安委会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篇5: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职责

3.1安全工作由安环部统一管理。

3.2安环部、厂长办、设备部负责组织拆除和报废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3.3所在部门负责协助或实施设备设施的拆除

4管理规定

4.1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报设备部,由安环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2拆除和报废前,由安环部组织生产设施所在部门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如果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4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单位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管,并坚守岗位。

4.5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

4.6拆除施工时,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4.7拆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票证。

4.8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4.9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求用吊运和顺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4.10石棉瓦拆除,必须佩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进行拆除。

4.11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有关电器、仪表方面的操作,必须由电气、计控车间确认可行时,方可施工。

4.12拆除、报废现场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消防栓和消防设施。

4.13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安环部、保卫科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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