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矿通风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矿井“一通三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的专项规定。
三、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地减少角联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迅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
四、负责各类作业规程和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批管理,保证“一通三防”措施得力,切实可靠。
五、负责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负责搞好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量管理,当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或其它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风量,进行解决,确保瓦斯不超限。
八、负责对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加“一通三防”事故抢救和处理。
篇2: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掌握和了解与本矿井田范围相邻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防止发生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三、组织编写矿井安全发展规划、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四、组织审批矿井各项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等。
五、领导安全科研项目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推广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六、定期召开安全技术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事故的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
七、负责“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项目的落实。
篇3:技术负责人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技术负责人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初相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9、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篇4: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拘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篇5:安全监察站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安监站站长领导下,负责对驻在矿井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二、在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法规。
三、审查所在矿《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参与所在矿有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对贯彻落实进行监督。
五、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检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督促矿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七、参加矿井事故调查,及事故隐患调查,督促防范措施的制订与落实。
八、协助站长督促所在矿推广使用安全新技术、新仪器,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测手段。协助站长督促所在矿搞好质量标准化。
九、协助站长检查所在矿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积极参加各类安全会议,对会议内容的落实做好监督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