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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4

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规章制度

1.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结。

3.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考核、成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4.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

5.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

6.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7.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

9.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

1.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务。

2.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3.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

1.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

3.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

4.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

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

1.主持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

2.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年度技能鉴定的各项工作。

3.审核技能鉴定考核试题抽取工作以及试卷印刷工作。

4.审核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所用仪器工具的准备工作。

5.审核考评员的考评资格。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员(秘书)职责

1.完成与上级鉴定中心的联络工作。

2.负责考生的鉴定成绩录入、证书办理工作。

3.负责考评小组以及考评员考务费用的发放工作。

4.主持鉴定站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

5.安排考核宣传动员,安排考核时间以及下达考核通知工作。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

六、各工种考评组组长职责

1.组织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及检查审核工作。

2.组织考评员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3.负责各工种组的仪器设备准备、考核材料准备工作。

4.负责本工种组考生的成绩评定及成绩复查审核工作。

5.做好鉴定试题的保密工作。

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任务。

七、各工种考评员的职责

1.协助考评组长做好技能操作试题的审阅工作。

2.协助组长完成鉴定仪器的准备、仪器检查和材料准备工作。

3.参加鉴定培训工作。

4.参加大纲、教材编写工作。

5.完成鉴定站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八、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参见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实验教师职责

九、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上级鉴定部门下发的文件保管工作,负责文件的传阅。

2.负责鉴定成绩单、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的保管,鉴定资料的保管及借阅工作。

3.负责试题题库的保管工作。

4.负责计划、总结的保管工作。

5.负责考评员考评资格证书的保管工作。

6.鉴定站公章的保管。

篇2: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签收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技能操作)通知单》,并落实有关事宜。

2.根据鉴定项目要求,督促技术人员检查、调试设备,确保鉴定设施设备、工量具等齐全完好。

3.根据鉴定要求督促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做好考前的考场准备、考位布置和辅料配备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考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应持证上岗(即佩带岗位胸卡,放置岗位公示插片),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开考前30分钟,负责对考评员考勤,收取考评员移动通讯工具,分发《考评人员评分表》,并将考场状况和考前准备情况向考评员交底,引导考评员熟悉并检查场地与设备。

6.开考前30分钟,核对考生身份证(含社保卡、学生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和准考证,协助电脑操作员组织好考生抽题和发放《技能考核通知单》、考号胸牌等工作。

7.每场开考前10分钟,负责引导候考区学员进入指定考位,等待考核,保证鉴定有序运转。

8.负责调度安排技术人员,协助做好考评有关辅助工作和鉴定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9.整场鉴定结束后,回收《考评人员评分表》原件和评分对照表,填写并封合《职业技能鉴定情况鉴定所(点)记录表》,一并递交督考员封袋。

10.根据鉴定管理规定和相关职业鉴定内容的相应要求,妥善保管有关鉴定资料、鉴定工件等相关物品。

11.负责将由督考员当众封袋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督考员记录表》、《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考评员记录表》、《职业技能鉴定情况鉴定所(点)记录表》和《考评人员评分表》原件、打印稿于当天或第二天送交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服务窗口。

篇3: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责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务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直属单位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组成部分。按照所确定的鉴定范围,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交通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务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直属单位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受理鉴定对象的申请,审核申请条件;

三、编制鉴定计划,上报所属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考评员评判鉴定工作,并将评判结果如实上报所属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审核后按规定公布;

五、参与职业技能的鉴定标准、考核规范、以及试题的制定等编写修改工作;

六、承担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所属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安排或委托的其他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负责所属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4: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制定考评员的聘用管理办法,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六)负责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九)负责组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的具体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由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初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八)自觉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消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范围的从业人员。

(二)改变职业(工种)、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三)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参加国家、部(省)级技能比赛获得前10名者、地(市)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5名者,视比赛项目和专业水平,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职业资格证书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公安部消防局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送交本人,并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评估制度。年检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年检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年检和评估结果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后公布。对年检和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年检和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5: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电子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国家《劳动法》、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综合管理。

第四条鉴定站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考评员培训和考核、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鉴定站参与制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电子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推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承担鉴定站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定站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以不定期轮换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八条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对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进行管理、督导、评估。

第九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如果有)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鉴定站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

第十条申报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或各二级站提出申请,由各鉴定站具体组织鉴定,并按国家标准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书宜,按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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