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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管理损坏追究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为了强化我矿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设备现场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和“管理精细化、装备现代化、培训制度化”的原则,使我矿在用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化、程序化,降低设备非伤亡事故影响,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公司(2006)416号文件“关于印发《窑街煤电公司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与损坏追究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生产设备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的设备,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设备,(如DTⅡ强力皮带机,SGZ764前后部溜子,MG500-AWD型采煤机,KJ95型矿井检测系统,S1000A型综掘机以及以后购置的直接从事生产的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台设备),特种设备是指在用主扇风机、提升绞车、主排水泵、空压机、锅炉等。

第三条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一.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管理组织

1.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和修理,必须实行矿、部。队、班组四级管理。

2.矿机电运输部是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并由矿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通风灭火部,物资供应部协同监督管理。

3.矿机电运输部设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专职管理员,负责全矿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区队必须是机电副队长和技术副队长负责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生产设备管理。

4.各队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均要固定人员,包机到人,落实包机责任制,并配备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维修本队所属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

二.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职责

1.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主管部室领导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负责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2)对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

3)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检查搞好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计划检修,组织好维修配件供应,严禁超设备性能使用。

2.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负责建立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登记和验证入井设备的煤安标志,掌握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动态,实行帐、卡、物三对口。

2)负责矿内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合理调配,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各队大型生产设备。

3)统计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零件损坏情况,及时计划购置配件,保证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正常运转。

4)负责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煤安标志的日常管理,属于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有煤安标志认证号,否则不得入井使用。

3.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业务主管职责

1)负责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验收、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2)每旬进行一次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并根据每一台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技术状况,向上级领导建议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3)负责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按规定的测定周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

4)负责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5)参加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追查,找出原因,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4.区队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员、机电副队长职责

1)掌握本队所有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数量、规格及使用情况,负责维护检修工作。

2)主持分析追查本队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各类事故,并向机运部汇报。

3)负责本队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一周一检查、一月一总结,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

4)负责本队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运转记录的填写及上报机运部所需的报表。

5)每月底15号前向机运部汇报一次设备使用情况及下月检修安排计划。

6)负责本队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完好工作。

5.队包机人员职责

严格执行包机责任制

6.操作人员职责

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持证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要掌握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性能,要管好用好保养好设备,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3)在开机前和开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设备《操作规程》,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和停机(倒机),严禁带病运转,造成故障扩大。

三.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机运部应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安装完毕后,要由安装单位、使用区队、机运部、安全管理部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2.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使用与维护,新型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在投入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维护规程》,组织操作人员学习后才能交付使用。

3.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大型生产设备每早班要有不少于2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其它两小班在交接班时,每班必须有30分钟至60分钟的时间进行检查维护。

4.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包机责任制。

5.司机要合理使用,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严禁精机粗用,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定以及不合理使用的,司机有权拒绝。

6.使用中的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实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7.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良好、安全运行,严禁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8.要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实验。

9.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10.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润滑记录。

11.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严格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2.采掘、运输和其他移动大型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13.备用的特种固定设备,要严格执行一周一试机,一月一倒机制度,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矿井主要排水泵及管路、水仓等,要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第四条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损坏追究处理办法

1.因责任不落实造成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损坏报废或造成人身事故者,由矿机电运输部、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及其他矿相关部室和责任区队成立调查组,配合公司追查,按照事故的定性对事故区队和责任者进行处罚,此项罚款经矿仲裁会议决定后执行。

2.对因管理不善、机电设备故障,致使矿井全部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1昼夜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影响,由矿调查组配合公司追查,由事故责任区队承担公司对矿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外并按矿《生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的电动机功率在200KW及以上的,造成电动机烧损者,由责任区队和责任人承担公司对矿规定罚款外并按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电动机功率在200KW以下的,造成电动机烧损者,按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对责任区队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4.对设备包机制不落实,使用不合理,造成设备损坏,致使矿井全部停产4小时及以上不足8小时或采区不足1昼夜的非伤亡事故影响,由机电运输部牵头追查,按矿《生产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5.对影响矿井生产全部停产2小时及以上不足4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及以上不足16小时的非伤亡事故,由矿安全管理部建立事故追查台帐,写出非伤亡事故影响分析报告,按矿《生产管理办法》拿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6.对影响矿井生产全部停产2小时以下,30分钟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事故追查台帐,并及时写出非伤亡事故影响分析报告,按矿《生产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在矿生产调度平?会议上通报,并上报矿机电运输部和生产技术部备案

7.对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而影响生产的,要根据情况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矿灯损坏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矿灯的管理,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禁矿灯连班使用,用灯人员上井、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如果交灯不及时、私用或送他人使用者,按每小时1元处罚。

二、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卸、敲击、损坏矿灯配件,如灯损坏罚15元,灯头、灯线坏罚10元,灯箱内板坏、正负板断落、有裂缝罚款20元。

三、发现灯房内矿灯、灯锁、灯头、灯线及充电指示器不完好,应及时修复,如不修,谁管理的灯或架按每盏每处罚2元。

四、灯房值班人员,严格按规定加酸、加水,如发现漏加一盏罚款50元。

五、保证发出的灯不漏液。

六、灯房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如矿灯考勤、交接班统计表、红灯记录等,如不填写发现一次罚款5元。

七、用灯人员,矿灯掉牌,罚款20元,重新补红牌、蓝牌,挂失后,灯房值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矿灯冒领罚值班人员30元。

八、矿灯丢失,罚款50元,包括用灯人员和灯房值班人员。

九、灯房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回的矿灯闭锁是否完好。

十、用灯人员反映灯不亮,灯房值班人员不修复、不记录,用灯人员有权向车间或机电科反映,每发现一次罚灯房值班人员5元。

以上规定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篇3: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奖惩制度范例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

(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篇4:矿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奖惩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肇事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篇5:X矿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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