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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排瓦斯巷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第一条管理标准

(一)无电器设备。

(二)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

(三)无积尘、无积水。

(四)管路排放整齐、无漏气。

(五)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无超限现象。

(六)瓦斯传感器断电灵敏可靠。

(七)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以上风速。

(八)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瓦斯管理

(一)瓦斯检查

1、专用排瓦斯巷浓度低于2.5%时,通风专业人员方可进入专用排瓦斯巷测试风量、瓦斯及调整抽放气门,但必须是双人前后同

行,边检查瓦斯边前进。只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才能由通风专业人员进行连接钻孔、拆装封孔器、维护瓦斯管路

,并配有专人检查瓦斯;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2、专用排瓦斯巷口瓦斯浓度由瓦检员每班检查3次,并填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和记录牌,并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米处安设

甲烷传感器,传感器断电浓度设定为2.5%,复电浓度小于2.5%。

(二)瓦斯抽放

1、对于专用排瓦斯巷及整趟抽放管路,每五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管路有积水段及时排放,确保抽放系统畅通无阻。邻近层

卸压抽放时,回采工作面抽放率不小于45%,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2、对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以及汇合于采区回风巷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3、对于专用排瓦斯巷的抽放管路,必须采用旧风筒布将管路盖严,严防掉渣产生火花,引起事故。

4、进入专用排瓦斯巷内拆除联接钻孔、拆装封孔器时,必须使用铜质工具。

5、每一抽放钻孔必须设孔板流量计、放水器、观察孔等设施。

第三条防尘管理

1、专用排瓦斯巷施工完毕后,必须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内留有防尘管路,且每隔100米必须安设一个灭尘三通。

2、专用排瓦斯巷中必须至少安设一组隔爆水袋,设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口60―200米的范围。

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横贯以里的防尘管路必须由通风部门及时回收。

4、专用排瓦斯巷的洒水灭尘工作,必须每隔3天进行一次全面洒水灭尘,严防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

第四条顶板支护管理

1、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与专用排瓦斯巷保安煤柱至少留足15米,而且严禁回收保安煤柱。

2、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锚杆、锚索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3、加强专用排瓦斯巷的支护管理,通风瓦斯人员必须对专用排瓦斯巷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严防顶板冒落,通风、生技部门每隔10天在瓦斯员的陪同下对顶板支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冒落、片帮危险地段严格按

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护。

第五条其他方面的管理

1、专用排瓦斯巷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1)专用排瓦斯巷口;(2)通往专用排瓦斯巷的横贯

口。

2、进入专用排瓦斯巷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矿长批准,并制定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所有进入专用排瓦斯巷人员必须服从瓦

检员的指挥,准备进入专用排瓦斯巷高浓度瓦斯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提前关闭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其他仪器(光瓦仪除外),光

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后,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区域读数,严防按钮产生火花引燃沼气。

3、进入专用排瓦斯巷的所有金属管路,必须至少安设一处绝缘段,防止杂散电流进入专用排瓦斯巷。严禁使用玻璃钢等非钢质

管路;严禁在专用排瓦斯巷内存放道轨、水管、电缆、钢丝绳等导电物体;专用排瓦斯巷严禁使用电动水泵排水,可以采用风泵

进行排水。

4、严禁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放顶,使用锚杆支护的顺槽在切顶线必须及时回收锚杆托板,以防止端头顶板不能冒落形

成盲巷。

5、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之间在切眼对应处必须开贯眼。两巷之间的贯眼除排放瓦斯贯眼外,其余贯眼必须进行永

久封闭,不得提前打开贯眼为专用排瓦斯巷短路送风。

7、专用排瓦斯巷(包括回采工作面)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煤管站验收符合规定。

篇2: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晋政办发【**】48号和吕政办发【**】111号及柳政办发【**】105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和公司鑫安技发【**】26号文件的通知,切实做好我矿的瓦斯治理工作,结

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会人员

1、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制度由技术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负责组织。

2、参会人员为:所有矿级领导和各科室、队组的相关负责人。

二、会议制度

1、每次会议要有专门的议题,做好会议记录。

2、紧急会议视情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3、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4、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

允许。

5、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按我矿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会议程序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瓦斯防治及治理会议、文件精神。

2、分析、总结上阶段瓦斯治理、防治情况,研究布署下阶段瓦斯治理、防治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瓦斯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瓦斯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有关瓦斯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

5、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篇3:瓦斯管理规定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扣除当班工资。瓦斯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和专人负责相结合,高瓦斯地区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低瓦斯地区实行巡回检查制。

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道以及矿认为需要检查点。

检查次数:低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次,高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硐室每班检查一次,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沼气、二氧化碳浓度、温度。

2、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威胁地区的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否则,按“三违”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3、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瓦斯员弄虚作假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时,罚款1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

4、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5、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违者罚款50-100元。

6、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及时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不报送罚50-100元。

7、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矿调度室、通风队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认真调度、指挥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队汇报。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除执行五点(上、中下部、上隅角、回风)检查外,还要对附近的高冒点的瓦斯浓度检查。做好回采面上下隅角的瓦斯管理,上下隅角的支护必须与切顶线回齐或超前回料,不得滞后回料,防止瓦斯超限,因滞后回料造成瓦斯超限,罚回采队组100-500元。

9、加强盲巷的管理,通风队要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每月将盲巷情况,新增盲巷产生的分析报矿安监站长,总工程师。因帐、卡、图不清,每次罚通风队20-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测量人员20-100元。

(1)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在封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指示警标,巷道净高2米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有警标。否则罚通风队50-100元。

(2)每旬由矿救护队员配带仪器仪表检查盲巷密闭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温度、巷道支护及密闭完好情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内外均要检查上述数据,检查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通风队。检查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检查,每次罚通风队50-100元。(因巷道失修,人员不能安全进入检查地点除外)。

10、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须由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救护队探险,瓦斯超限时,必须先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透窝。

篇4:某学校专用实训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设备的使用

1、使用人员要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未查明原因不得继续使用。

2、所有设备,未经授权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位置、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不得擅自安装未经许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不得浏览*、色情网站以及安装与教学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二条设备的维护

1、严格实行设备保养制,加强设备仪器的保养。保养以操作者为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2、设备的维护保养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第三条设备的事故报告

1、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3、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校长。

第四条设备损失赔偿

1、设备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和责任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事故责任者视损失大小和本人态度,根据情节轻重和设备损失价值进行一定赔偿。

篇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本条款失效]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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