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矿井各连队:
我矿运输平巷以蓄电池式电机车运输为主,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井巷断面较小、运输线路坡度大、人行道安全距离、车场安全距离不足等因素,外加电机车司机操作不规范,存在超速运行、违章运行的情况,造成运输事故频发,为了搞好机车运输的安全,特制定以下机车运行管理规定:
一、机车运送人员、煤、矸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m/s,即西翼29#到井口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8分钟,集中上山底部车场到西翼29#不得少于12分钟,2520三角墩到西翼29#不得少于11分钟,违者对机车司机罚款100元/次,考核时间以人员定位系统查询的时间为准。
二、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四超物质时,速度不得超过1.8m/s,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三、车场调车时速度不得超过0.8m/s,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四、5吨机车运行时速度不得超过2m/s,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五、单次列车下道超过1部(含1部)矿车时,作为一次责任事故进行追查。
六、车场调车时,机车司机、跟车员要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距离、警冲标位置,凡未检查造成另一轨道车辆随之挪动的现象,每次处跟车员和司机各200元。
七、所有车场杜绝异轨牵引,违者每次对机车司机罚款200元。
八、针对机车司机和跟车员信号联络距离较远的情况,8T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的矿车个数定为35个(不含人车、材料车),5T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的矿车个数定为25个(不含人车、材料车),如有超挂者,每超挂一部矿车处跟车员100元。
九、机车司机和跟车员必须配备口哨进行联络,并确保所配备的口哨使用有效,若一次未配备或口哨无法使用,处罚当事人每次100元。
十、各车场顶车、调车作业时,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行车时非行人侧严禁站人,只能站在行人侧的躲身点处。
篇2:某矿电机车运行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机车使用的规定如下。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4)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