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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制度例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职工薪酬制度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1、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公司授予某些职工权益工具,按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为获取某些职工的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对职工负债的,按照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辞退福利

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当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且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的,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3、其他方式的职工薪酬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辞退福利外,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应的产品成本、劳务成本及资产成本。

篇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篇3:职工培训制度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工人的业务水平、操作技术以及岗位标准的认知程度,同时也为了提高工人的自主保安能力,促进安全生产。队里要定期组织培训,积极参加矿、公司有关培训。特制定培训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岗前培训

1、新工人入井前三天为岗前培训阶段,在岗前培训阶段要遵守纪律,严格按照井上大班时间考核。

2、新工人入井前培训内容为:入井常识、队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措施的贯彻与考试,办证以及寺河矿矿安全文化手册。

3、新工人入井前必须经过矿安全培训,成绩合格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方可上岗。

4、新工人分到班组,必须由班长指定三名老工人为师傅,与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三式三份,学徒期三个月。期间师傅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传帮带工作。对于师傅每人给予100分/月的补助,凭合同每月由各队队长统计上报。对于同时带多名徒弟者,每人补助200分/月。

5、在新工人不能独立干活前,师傅要负责其安全、教会基本的劳动技能及安全常识。师傅休息,要进行申请,班长要临时指派监护人,尤其新工人入井三天内,发生迷路,安全等方面的行为时,师傅(监护人)必须负全部责任,并对师傅取消当月工分补助,对班长处于3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按矿有关规定处理。对新工人有意借机不下井,中途上井者,三律消工,视为不放心进行班组内部待业。

6、其它井下队组借调至我队人员,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学习作业规程与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此外还必须遵守我队的各项相关制度。

7、师徒合同履行结束前,师傅要给徒弟评议打分,对于评议结果差者,工资分配仍执行班组平均分的60—80%的原则,并续签师徒合同。

二、业务培训

1、结合井下职工的业务素质差水平低的现状,经各队委会研究决定,拟定业务培训项目。机电工种由机电队长全面负责;安全方面由各队队长或副区长负责;生产方面由队长负责;技术方面由生产、机电技术员负责;区长、书记负责监督学习落实情况。

2、培训人员名单由班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3、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安排的培训,否则扣款20元。

4、参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否则按制度考核。

5、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包括井上笔试,井下现场操作)。对于个别针对性较强的短期急训,可以制定相应的培训奖惩方案,获得队委会通过后,由分管负责人牵头实施。

6、及时对严重“三违”人员及“不放心”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

7、对重点岗位及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不定期安全业务培训。

8、积极组织职工参加矿上组织的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三、集团公司、矿组织的脱产培训

1、每月的培训人员名单由技术员根据培训计划和生产情况提出,与队长和机电副队长协商报区长同意后,培训者方可参加培训。

2、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安排的培训,否则上班也不予记工,由队长与机电队长负责监督。

3、参加培训者培训完毕后必须按时归队上班,否则按旷工论处。

4、参加培训者在其礼拜天或培训结束后的休息天,由于生产情况需归队上班,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上班或协商解决。相关待遇队里解决,不接受队里安排者,扣款50元。第二次劝说,仍无效者,执行内部待业。

5、参加培训者,不得出现旷工、不遵守培训纪律现象,更不能闲而滋事,聚众赌博,酗酒闹事,经落实属实者,除按保卫科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扣本人50—100元,并执行区队内部待业制度。

6、参加培训者因违反纪律,旷工等原因,被职教中心开除者,培训期间工分为零,按旷工论处,再次参加培训区队里不出工分。(指第二次补训)

7、参加考试者,因考试不及格未结业,扣除本人50元,区队里概不负责培训期间的工分,再次参加培训也不出工分,无故没有参加考试者,成绩按零分计算,扣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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