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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车队管理规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公司车队管理规章制度

一、车辆管理

1、本公司的车辆由仓储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对车辆调度。

2、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告知车辆性能、状况并到车队调度处备案。专任驾驶员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3、各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写“用车通知单”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交仓储部车队调派(主管领导不能核准的部门,由主管领导签批授权委托书到车队备案)。

4、“用车通知单”应详细填写用车时间、路径、起止目的地。

5、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6、车辆到达目的地后,按对方要求妥善停置车辆。

7、车辆出门按公司的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有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有规章制度。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注意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驾驶员应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的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5、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驾驶员出车归来后应到车队调度处登记当日出车路桥费,实际出车路线等其它特殊情况。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安全地方,并将车门锁好。

7、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驾驶员对车队调度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部长反映。出厂后以生产销售为主,听从用车部门的工作安排。

9、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发生交通事故,除取消安全奖外,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按《**年车队承包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失。

三、车队服务范围及费用分配

1、车队服务范围:销售部要求送货上门的客户(产品售价中包含运费)不包括主机厂相关人员的其它业务要求,制造部外加工单位(产品装饰费中已含运费的除外),采购部(外协加工单位不含运费,外购件除外),财务部、质管部、仓储部的零星用车。

2、车队各类车型费用标准按**年标准和统计口径执行。

3、内部费用以“用车单”为准,按各部实际用车里程数与标准单价计算。

4、对于不属车队服务范围的用车,用车部门填写“用车单”一式二联,经用车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到车队进行费用核算,按实际用车里程与实际市场价格收取出车运费并在“用车单”上注明价格,扣除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出车费及辅料费按实际收回运费(含抵款)利润的50%作为奖励及二次分配基金。

5、公司责任的急件产品发生的运费由责任部门承担,外单位用车的运费由用车人向外协厂收取(包括抵款收取),未收回的外单位运费则由用车人工资承担。采购部调拔材料用车费用如含在调拔单价中则由采购部承担运费。

6、属于车队服务范围的实际发生费用(财务核算扣除折旧)与分摊到各部门的消耗之差为车队当月的利润情况。费用超标按5%扣罚车队工资,年末拉通计算。

7、不属于车队服务范围的费用,月末由车队将用车通知单汇总后到财务科结算费用。

8、修理费、燃油费超标按车队承包合同考核。

公司车队管理制度

一、车队长职责

车队长是公司经理工作中的助手,在经理的领导下搞好公司的各项工作,并切实抓好具体分管工作。

车队长要做调度日记的记载,每天记出车日记,按出车日记力争做到均衡派车,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及时提出车辆维修保养计划,掌握司机思想动态,协助经理做好驾驶员的思想工作。

负责填好派车单,并及时为用车单位搞好预约登记等用车计划。

对司机进行考勤,作好节假日加班人员的安排及司机的各项出勤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安排检查驾驶员的夜班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服从调度分配,无故延误出车时间,而又不接受批评,并无理取闹的驾驶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协助经理做好公司对外联系工作,处理好车队与外单位,特别是主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发生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做好公司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随时了解掌握库存情况,做到各种帐目清楚,采购的物资要手续齐全、及时。

负责车队的全面工作,抓好车队领导班子建设,组织落实车队承包方案,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建立健全车队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或及时组织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各方面素质和管理水平。

代表车队同公司签定各项协议,负责车队的各项经费的收支,力争做到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及时总结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审批各项报表计划。

负责车队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车队的队伍建设,团结同志、关心职工生活。协调车队对外关系,经常征求用户意见,不断提高车队整体素质,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调度职责

1.负责车队所有车辆的调配工作,根据领导和用户的要求及时安排好车辆。

2.科学合理调配车辆,认真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一视同仁。

3.充分发挥提高所在车辆的利用率,及时掌握所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和车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以免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4.接听领导或用户电话时要做到“文明礼貌”耐心周到。

5.遇有重大接待任务时应提前组织安排好人员车辆,排除隐患,保证行车安全,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驾驶员守则

1.驾驶车辆时必须拾携带驾驶证和车辆有关证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

3.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出车执行任务时不准擅自离开车辆,不准擅自开车办私事。

5.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6.不准在驾驶车辆执行任务期间饮酒,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7.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的内外卫生,搞好优质服务。

四、劳动纪律

1.接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

2.上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3.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执行调度安排。

4.保持库房和车辆的卫生整洁。

5.上班时间不准饮酒,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6.值夜班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得出私车脱岗。

7.由于脱岗擅离职守给工作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篇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办制定、颁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针对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综合科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协调、审查、提请审议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体现计划性,应根据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防空法规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中长期的规划。

第六条每年年底前,办机关各科室应向综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应列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拟提交审议时间、起草责任人及提交单位。

综合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划和全办工作安排,在综合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于年初提出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根据全区人防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中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并可视情增减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责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形成初稿后,负责起草的科室应当充分征求本业务系统及业务工作相关对象的意见。

负责起草的科室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初审稿,送交综合科。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在初审稿送交综合科时,将主要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应在计划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前至少60日送交综合科。送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初审稿),综合科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调研、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综合科牵头,组织起草的科室进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综合科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综合科负责汇报文件制定相关情况,有关科室就文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科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合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遇到具体问题的请示,需要由本办批复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批复的起草,综合科负责批复的法律审核。请示的问题涉及多个业务科的,应当由有关科室会签。

对所请示的问题,解释权属上级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向上级请示,按照上级的复函精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综合科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因政策调整或者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有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制定的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和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科于年初和年末对当年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的制定计划及实际出台情况进行统计。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提交审议前可由综合科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本办负责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3:敬老院膳食管理制度文本

敬老院膳食管理制度(一)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进出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食堂的库存,如大米、食油、调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内养老院,指定专人保管,进出库要登记并做到帐物相符。

3、保持食堂卫生整洁,生熟物品和餐具分开。

4、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5、每天三餐按时供应,开饭时间保持半小时,每天保障院民的热水供应。

6、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根据五保对象的饮食特点或医嘱安排好伙食。

7、敬老院应做好卫生和消毒工作,保持食堂内清洁卫生,做好防蝇、防鼠、防霉变,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8、保护食堂财产,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和浪费。

9、坚持公开办事制度,伙食费用每月结算公布。

10、工作人员、来客到食堂用膳应交伙食费。

11、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老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敬老院膳食管理制度(二)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进出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食堂的库存,如大米、食油、调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内,指定专人保管,进出库要登记并做到帐物相符。

3、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4、坚持公开办事制度,伙食费用每月结算公布。

5、工作人员、来客到食堂用膳应交伙食费。

6、成立膳食委员会,由老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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