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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党委会及议事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一、总则

1、为了提高党委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院的工作。党委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院里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

1、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民主党派的学院领导列席党委会。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会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作出部署,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5、审议通过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院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院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2、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的同志汇报。

3、讨论决定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定。

4、党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委员同意后,作为党委集体意见。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所有成员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以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决议。

5、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党委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6、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磋商后,下次会议再议。

7、党委成员因病因事未到会的,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8、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篇2:S教育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

根据临沂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各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师资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组长,学生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团学办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导师制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院制定的学业导师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负责导师的初选和上报工作。

2、代表学校颁发聘书,统一印发《导师工作手册》。

3、做好导师和学生选择配备工作。导师的聘任由院领导小组提名,由院党委研究确定。

4、做好导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协调导师和辅导员的工作关系。

5、协助学院教务处等有关单位做好导师的考核、调整工作。

二、学业导师的选配程序

学业导师的选配实行个人报名,学生与教师双向选择与组织调配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为:

1、教师报名

2、院务委员会确定拟聘名单

3、导师背景公示

4、学生选择(三个名额)

5、院务委员会调配

6、公布导师及所指导的学生名单

7、颁发聘书

三、学业导师的职责、资格和工作要求

(一)学业导师的职责

1、人生导航

2、学习指导

3、生活咨询

4、发展设计

(二)学业导师的任职资格

1、师德

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高尚、价值观念正确、言谈举止端庄。

2、师能

资历为硕士或讲师以上,且在高校实际担任教学任务一年以上;教学效果测评在70分以上;有论文写作指导能力;有较强的认知和评价能力;身心健康。

(三)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坚持正确的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符合学生成才规律,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学业导师实行滚动管理和动态评价。

四、学业导师的工作绩效评价

(一)评价的内容: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情况、工作绩效。

(二)评价办法:工作绩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学业导师写出工作写实,学生进行无记名书面评价,学术委员会、督导组组长、院党政领导进行评价。三项在评价结果中的权重为20%、50%、30%。将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参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和岗位津贴分配。

五、学业导师选聘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提请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篇3:教育局教学成果奖励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团员教育评议推优制度规范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团员教育评议,即团员意识教育、民主评议团员是新时期加强团员教育的重要形式,是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的战斗力的积极措施。开展团员意识教育,主要是通过组织团员学习文件,对广大团员进行正面教育和理论灌输,开展生动的实践教育活动,帮助团员增强团员意识,明确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对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主要是通过团员个人思想总结,召开团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群众评议,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团员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向先进学习,明确前进的目标。教育评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团员的只能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进一步极力广大团员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同时,严肃团的纪律,对于极少数不合格团员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

教育评议以团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开展,时间要相对集中,每年第四季度进行,方法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大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是学习教育,增强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艰苦奋斗、国情形势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增强团员光荣感和责任感,明确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的要求。

第二阶段是个人总结,民主评议。要对照团章规定的团员标准进行个人总结,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或团小组会进行评议,充分肯定成绩,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团支部要根据团员个人总结、平日表现、支部大会(或小组会)的评议意见,对每个团员作出综合评价(分为四种: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不合格团员)。

第三阶段是团籍注册,组织处理。对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对经过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待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取得进步后,再为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对不合格的团员,一般应予除名,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要依据团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团纪处分。给予团纪处分,要严格掌握政策,按正常的组织程序进行。

第四阶段是表彰先进,总结检查。团支部要积极向上级团委推荐本支部的优秀团员,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团支部要对开展活动的情况书面总结报告上级团组织。

团员教育评议不是团员登记、组织审查,不搞人人过关。

团员推优制度

团支部向党组织推荐党的发展对象的过程,是对团员进行教育培养的极好时机,必须认真慎重地做好。

(1)搞好推荐前的教育。

普遍地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推荐工作的基础,要扎扎实实地抓好这个环节,把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同“四有”教育紧密地结合起来,着重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员标准和怎样做一名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教育。要以章程为基本教材,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通过报告会、演讲会、专题辅导、团课、党课等方式,增进团员对党的了解。通过组织社会调查,使团员在火热的社会生活中切身感受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威力,升华对党的认识,带领广大团员投身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受锻炼和考验,不断克服自身的弱点,逐步成长为无产阶级的先锋战士。团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团员学习一次党的有关知识或组织相应的教育活动。

(2)确定推荐对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应该把团的干部、青年知识分子和第一线青年生产技术骨干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为了把团内最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发展对象,团支部应当首先摸清每个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的底数,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如提出入党申请的时间,现时的工作、学习表现,主要优缺点,组织对其培养情况及进步情况,家庭主要情况。

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中可以作为推荐对象的团员,团支部要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征求党政部门、党员和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如果团支部的意见同多数意见不一致,团支部应当重新进行认真的审核,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对象,使之团员佩服、群众称赞、党组织满意。

(3)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可分为四步走。

第一步,团支部要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学习,道德品质,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等。在考察过程中,要注意把思想敏锐、活跃同不成熟区别开来;把用于创新、敢于发表意见同骄傲自满,不服从领导区别开来;把为四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同追求名利区别开来;主要看本人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特别要看在本职岗位上的作用。

第二步,团支部对考察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在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中讨论通过,形成团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并同全体团员见面,向全体团员作出说明。

第三步,由团支部填写《推荐表》或用其他形式说明推荐理由,报上一级团委(团总支),由上一级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步,上级团组织签署同意后,由被推荐团员所在支部向同级党组织推荐。如果上级团组织对推荐工作提出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团支部应当按照上级团组织的要求加以改进并重新报上级团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向党组织作汇报。团支部副书记以下的团员,经上级团组织同意后,由团支部向同级党组织推荐,每半年至少向党组织推荐一次;团支部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4)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已推荐的党的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

团支部向党组织提出推荐对象和意见后,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对他们的培养和考察工作。建议党组织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必要的党内生活,对他们进行经常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较为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在政治上尽快成长;有意识地交给他们一些工作,让他们的实践中提高组织能力和工作水平;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对党的认识,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教育他们在思想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考察其在关键时刻能否摆正党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多方面了解,看其是否表里如一。团支部每半年至少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对推荐对象培养情况和考察意见,协助党组织促使积极分子尽快成长,早日加入党组织。

团支部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中,要克服发展先进青年入党使党组织的事,与团组织无关的思想,积极取得党组织的领导。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党组织是“主角”,团组织则应积极主动地当好“配角”。严格掌握推荐标准,把好质量关。

篇5:师范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为了活跃我院学术气氛,加强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果,提倡科学思维,促进学术报告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学术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学术报告面向本院或全校进行,主要是展示我院最近的科研成果,交流最新的研究动态,探讨学术和技术上的问题。不定期学术报告是指邀请院外或校外的知名专家到我院做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2、学术报告的内容根据教师的研究方向和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计划而定。

3、每个教研室年度内要准备四次学术报告,由各教研室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

4、院内学术报告按每次10学时计教学工作量,院外及外聘专家的学术报告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付酬。

5、凡受学院委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视同院内学术报告,计相同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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