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内容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档案管理规定内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文件档发[20**]5号

国家计委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来源:烟草局网站)

20**年11月7日

收货部制度

篇2: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办法

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档案立卷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分类和整理工作,保持其方法的延续性,现根据《********公司档案分类大纲》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档案分类、整理、组织案卷、编目和排架管理,以及档案信息系统的分类管理。

2.********公司各级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种类及其代字如下。

字类目名称代

字类目名称A文书档案类C会计档案类J基本建设类*声像档案类W实物档案类T专题档案类

二.各类档案的分类立卷办法

文书档案的分类整理1、归档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的原貌和完整,准确判定文件的保管期限,适应新技术应用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凡应归档的文件必须齐全完整。

2、归档整理程序以件为归档单位,逐件整理归档。

按分类、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件”的含义:2.1单份文件,一份文件为一件;2.2各种报表、名册、图册、书刊等,一册(本)为一件;2.3正本与定稿、正件与附件合为一件;2.4文件处理单(表)与被处理文件合为一件;2.5来文与复文合为一件,如果分属不同年度的可分开归档。

3、分类按年度---部门---保管期限逐级进行分类。

由文件的形成日期决定该份文件的归档年度,即文件的归档年度可与文件内容所针对的年度不一致。

4、装订4.1去掉原来文件上会生锈的金属物,用细线或其它对纸张无损害的粘合剂重新将文件订(粘)合。

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在每页的右下角(背页的左下角)编页码。

各单位可自行尝试不同的装订方法,但所选的装订材料不能生锈,不能对纸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4.2凡文件尺寸大于A4纸规格的,要按A4纸规格进行折叠或裁剪,小于16开规格及破损的要进行托裱,对字迹模糊的文件要进行复制。

4.3在该份文件的正文输入计算机之前,不宜用乳胶或缝纫机来装订(因为会影响以后将该文件拆订、扫描)。

5、排列先将归档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分开,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按照时间先后排列,并且尽可能将关系密切(如同一次活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列在一起。

6、编号6.1在每件档案首页上方的空白处加盖档号章(格式见附图1),并填写有关栏目的内容。

6.2档号章的项目及填写内容:类别号:文书档案的类别号为A。

期限:即保管期限,分两类,填写“长久”或“短期”。

年度:该份档案实际形成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公元纪年。

机构:不分机构编档号的单位此栏可不填。

件号:以年度为界线,档案在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顺序号;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档案只编一个流水号,件号不得重复。

6.3在每年归档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其它应归档文件材料未归档,可将该文件排在已归档文件之后编号归档。

7、装盒7.1档案编号后,要按照编号顺序装入档案盒(新格式),并在盒的脊背填写“档号”。

(样式见附图3)。

每一个档案盒内只能装入同一年度、同一部门、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

7.2填写盒内文件备考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主要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销毁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无上述情况,可暂不填写。

整理人:填写本盒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人姓名。

日期:填写归档的年、月、日。

8、编目8.1编制《档案目录》8.1.1《档案目录》由“目录夹封面和脊背”、“归档情况登记表”、“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四部分构成。

8.1.2“目录夹封面”(格式见附图4)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类别、机构、期限、年度等六个基本项目;“目录盒脊背”(格式见附图2)项目由单位代码、类别号、机构、期限、年度等五个基本项目组成。

8.1.3“归档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图5)内容包括:年度、保管期限、件数、保管单位和姓名、接收单位和姓名、备注。

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不同的登记表填写。

8.1.4“归档说明”的内容包括:本年度立档单位主要工作概况,本年度内设机构及主要领导人变化情况;本年度文书归档情况(含归档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档案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8.1.5“归档文件目录”(格式见附图6)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需要时还可增加其它项目,如“文件格式”。

件号:参见6.2。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署名者或发文机关。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题名:即文件的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

原文没有标题的应当加拟标题,外加“[]”号;原文有标题但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应重拟标题,重拟标题外加“[]”号,附于原标题之后。

日期:指文件形成的日期。

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数字的右下角加“.”号或“-”号,以四位阿拉伯数据表示公元纪年。

页数:指每一份归档文件本身的有效页面数。

文件格式:指归档文件对应的电子文件格式,如:doc、*ls、ppt、jpg、txt、wps、pdf等。

8.1.6各种保管期限的归档?件目录,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装订在不同的目录夹,连年续订,直到该目录夹装满。

8.1.7“归档文件目录”应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移交图书档案中心。

8.2编制其它检索工具。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编制一些其它的档案检索工具,如“文号档号对照表”、各种常用的专题目录等,以方便日常手工检索。

9、电子文件管理9.1各单位档案室日常在收集应归档纸质文件的同时,要收集对应的电子文件,对电子文件进行集中统一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移交电子文件签名确认制度,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

9.2图书档案中心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机读目录和电子文件的安全,要及时用光盘或磁带机等进行备份,要求至少备份两套,一套用于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9.3各单位统一使用图书档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计的档案管理系统,统一将数据传送到中心的档案数据库服务器,中心为每个单位建立一个单独的数据库以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另外中心应定期对各单位的档案数据进行汇总。

9.4处理电子文件,应使用WPS

OFFICE或MSOFFICE,形成通用的电子文件格式,如doc、*ls、mdb、ppt、jpg、txt、wps、pdf等;扫描原文的电子文件格式为:jpg。

9.5为方便以后利用计算机进行全文查阅,要求各单位在进行电子文件导入时在“备注”栏填写此份电子文件的关键字。

档案管理系统在执行文件导入时会自动将文件全文写入数据库,同时会在本机的指定目录留下文件副本,其文件名与档号相同。

9.6一般情况下,图书档案中心使用一套数据库副本供查阅,另一套数据封存且不得外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3:Z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用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员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其任务是:收集、保管、鉴别、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办理档案的查询、借用和转递,建立科学的档案检索工具。

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员工人事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员工人事档案使用借阅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人事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归档范围

(一)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二)鉴定、考核、考察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等。

(三)审计工作中涉及个人的有关处分材料。

(四)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五)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及考核材料等。

(六)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七)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八)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团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九)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表,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十)纪律检查、监察、法律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等。

(十一)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职、定级材料;离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二)考试录用形成的有关材料:录用审批表,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十三)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十四)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十五)参加区县级以上(包括区县级)党*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

(十六)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人员体检表等。

(十七)其它起重要依据作用的材料。

第六条收集方法

(一)为了使员工档案能够适应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员工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员工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的内容。

(二)建立主动送交员工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员工档案材料送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三)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员工履历表、鉴定、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员工档案。

(四)人力资源部要严格执行中组部有关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各项规定,主动和有关部门协调好档案的收集方法和程序,以使员工档案材料及时完成归档。

第七条归档要求

(一)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二)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三年处理一次),必须详细登记,经人力资源部经理检查,并报请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原件,材料必须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并注意不归重复材料。

(四)凡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五)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线,文字须是打印、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除电传材料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六)各类人事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尽快归档。

第三章人事档案工作岗位职责

第八条档案管理实行专员责任制,对档案实行密级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与整理。

第九条负责人力资源部工作的部门领导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档案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

(二)与公司各部门相互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业务监督指导,检查工作,保证归档档案质量。

(三)关心和支持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负责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档案工作的安全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安全

保密制度,确保员工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认真执行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和不断完善本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做好对员工人事档案收集与鉴别、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与传递及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四)认真执行员工档案归档的各项规定,自觉坚持平时立卷,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保管、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

(五)归档材料做到案卷目录填写清楚,并做到归档材料合适清楚,准确无误。

(六)积极主动学习档案工作的有关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七)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规定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

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员工档案内容。

(五)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做到每月归档材料一次。

每年整理档案及装订一次,不得存在有档案未整理、未装订的现象。

第四章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借阅规定

档案查阅原则上实行对上级公开查询,对下级以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为准,方可查阅。

(一)凡因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要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1、查阅人员必须是*党员,并填写好《查阅员工档案审批表》及登记表。

2、查阅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阅档规定,不准与无关人员议论档案内容;不准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3、查阅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材料上画线、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画、污损、弯折,保持档案的整洁。

4、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拍摄复制员工档案材料,如需复制须办理登记手续,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人力资源部公章方可生效,摘抄材料一般不予盖章。

材料由使用单位妥善保存、用毕自行销毁。

5、严禁在阅档室内或阅览档案时吸烟及吃东西。

6、对查阅人员,审查阅档材料,一看查档理由是否充分;二看是否有审批人签名及公章。

对查阅人员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并做好登记手续。

7、接待阅档时,须将案卷先清点后再交给阅档人员,收回时应清点后再入库归位。

第十三条档案转递规定

(一)员工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事项:

1、员工档案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交通或专员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员工本人自带。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4、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及登记本上签名(盖章)后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应写信或电话催问,以防丢失。

(三)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员工下落的应留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十四条借用规定

(一)员工档案一般不外借。

(二)本公司或本部门内部需要借用时,必须做好登记;能当天归还还必须做好当天入库归位;借用一般不超过1天,不得擅自转借或送有关单位查阅。

(三)借用手续与查阅规定相同,严格执行查档规定。

(四)每月检查核对一次借用和查档次数,并做好及时入库归位工作。

第五章人事档案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法》和有关的保密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同一切失密、泄露现象做斗争。

第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在保管档案期间不得私自翻阅人事档案,对所了解的档案内容不得向外泄密。

第十七条接收档案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不得泄露任何机密。

第十八条阅档人员要严格遵守阅档保密制度,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无关人员面前议论档案内容,不准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办理公证所需要出具的各种证明,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填写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本人不得翻阅自己的档案。

第二十条非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人事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一条严格履行员工档案的保管及保密规定,做好以下几点:

(一)配置必要的档案存放、保管等设备。

(二)认真做好防火、盗、潮、虫蛀、晒和高温等六防工作。

(三)每天上、下班要认真对保管柜的安全和保密进行检查,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四)每季度定期对案卷进行细致的防虫检查,及时做好放防虫药等防虫工作。

(五)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的花名册,按规定做好保密等工作。

(六)凡是员工及工作人员不准保管和携带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七)每季度必须做好定期对库存的人事档案进行核对及检查,并定期做好归档材料的入卷工作,确保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今后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应及时修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七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企业文件i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生产方面。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销售方面。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设备仪器方面。有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有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5、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6、物资供应方面。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方面。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9、教育培训方面。有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10、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人事、保卫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企业行政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11、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方面。

第九条归档时间

1、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条企业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十一条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试制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企业产品和工程创优、科研成果评奖,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档案部门不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

第十四条企业新购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企业档案部门要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档案分类

1、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档案分类编号方法。

2、分类编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业生产、技术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生产、科研、基建、设备等类中统一编号。

4、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1)按产品型号分类;(2)按设备型号分类;(3)按科研课题分类;(4)按工程项目分类;(5)按专业性质分类;(6)按组织机构分类;(7)按时间分类。

第十九条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

1、要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

2、要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2.5一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底图存放以平放为宜。

4、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的保管:

(1)存放胶片、照片、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等,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缩微母片和拷贝片应分别存放;

(2)胶片库房应设置在没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物理性污染地段,库房内应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5、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6、档案库房的一般要求:

(1)保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2)档案库房建设要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库房建筑设计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图纸的修改、补充

1、修改已归档的图纸要有经过领导批准的图纸修改、补充通知单。

2、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画“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3、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图代替,原来图纸作废。新图列入原图纸目录,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作废的图纸应注明新图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4、整个保管单位内图纸作废,由新图代替时,应重新编制保管单位,并且注明原保管单位编号。原保管单位标注新保管单位的编号后,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档案鉴定

1、企业要根据国家利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鉴定工作要组织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3、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企业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统计

1、企业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2、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现代化

1、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组成部分,要列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中统筹考虑。

2、企业档案部门要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为主,包括缩微技术和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设施和办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手段。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0)财企字第629号文《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以后,除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随同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是企业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发工作主要是指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档案信息开发。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要重点服务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几种形式

1、在企业内部实行档案开架阅览。

2、编制并交流档案目录。

3、对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专题资料或编制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文摘和数据手册、图表手册、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条企业档案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于积极主动开发与提供利用档案,为发展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做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企业档案管理涉及生产活动和党、政、群等各个部门,应由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领导,并且列入企业领导议事日常,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政绩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要加强和充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工作。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是企业档案、资料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企业的档案、资料工作。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

1、企业要配备适应档案、资料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并且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3、企业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企业党、政、工、团档案管理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Z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1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应当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5:员工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员工档案管理规定【1】

第一条档案工作任务

1、保管员工档案;

2、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3、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4、通过档案熟悉员工,为人事工作提供情况;

5、逐步实现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条档案材料内容

1、履历表;

2、自传;

3、鉴定;

4、考核材料;

5、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6、参加党、团材料;

7、奖励及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取消处分材料;

9、招聘、转正定级、吸收录用审批表、任免报告表、考评技术资格、学位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离休退休、辞职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员工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形成以上档案材料的部门和职能人员应及时将完备的材料转交档案室存档。

第三条档案的管理

员工档案按照管理(任免)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正、副总监以上领导档案,报送总公司人事部。

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以下员工档案,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自行管理。

3、根据人事回避原则,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人事部领导直接保管。

4、出国(境)不归及死亡员工档案仍按上述分工管理。

5、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降名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管理人员于15日内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保管。

第四条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1、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入档材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材料应及时归档。

2、凡归档材料,均应认真鉴别,材料应详实、完整,用钢笔或毛笔誊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等书写),并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后生效,否则不得归档。

3、员工档案必须分类明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第五条档案的保管

1、员工档案由人事部门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正式党员。

2、员工档案应存入保险柜。档案室必须坚固适用,有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

3、对保管的档案要逐一登记造册、编号,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4、档案移交要填写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共同清点并签字留据。

5、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造成泄密或其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6、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六条档案的查阅和借用

1、外单位前来查阅员工档案须凭党组织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公检法系统的组织介绍信,并经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2、大厦部门领导和党组织、纪检人员查阅员工档案应经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3、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主管领导指示提供有关材料。

4、员工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人事部门领导批准亦可借阅,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期归还。

5、私人不得查阅或借用员工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拆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档案内容,违犯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1、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后,应及时到人事档案室办理档案调入手续,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档案回执及时退回原单位。

2、员工调出或辞职后,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员工档案转递应密封,一般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也可由组织指派专人传送,但不得由员工本人自带。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4、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员工奖励材料、入党团的材料转交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人事政策、档案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为人事工作服务。

3、保护档案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严禁在档案室用火、吸烟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来源:考试大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档案内容,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5、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员工档案管理规定【2】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