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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规定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项目管理规定范本

一、项目部质量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一周一次进行安全、质量例会和每周的班前会制度,强化全员安全、质量意识,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能力,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

度目标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检查工程质量核定及工程款(人工工资)支付情况。

5、解决一些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部评比及奖罚制度:

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工资总额的5%作为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由项目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考核使用,项目考核内容为:

1、科室质量、安全管理考核;

2、工段班组质量、安全考核;

3、质量安全事故处罚;

4、各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考核奖罚。

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搞好工程质量的积极性,坚持做到奖罚兑现。

三、工序三检及交检制度:

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层层严把关,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每个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班组自检。未达到合格不予验收。

2、班组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验收,验收通过再通知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公司验收后,通知监理,由监理组织业主、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履行鉴字手续。

4、对连续作业的工作,实行交接-班制度,各个施工环节,上一班人员必须对下接-班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数据交接(交底),并做好交接记录,保证施工质量不受影响。

四、质量与经济挂勾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计划目标,项目部建立一套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各项内容,计划目标作为一项硬指标,与经济利益挂勾,对目标计划未实现,项目管理人员扣工资总额20%,并全年奖金扣发,目标计划实现,公司给予表彰,经济奖励、晋级、高功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和目标,分清职责,严格遵循一级抓好一级。

项目经理由企业管理部门考核。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分配的依据。

五、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制度

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是工程施工前一项重要内容: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工程施工图纸数套。

2、在设计技术交底前,总工程师应组织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以施工图册为单位进行审阅,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记录,以书面形式

打字成文。

3、为了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工程施工之前,使图纸更不符合工程施工现场具体要求。

4、设计技术交底与设计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由设计单位负责将设计意图、工艺布置、结构设计特点、工艺要求、施工技术要求、施工技

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交底,并对参加会议的各单位提出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答疑、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问题的方法。

5、设计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为了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和设计意图,正确掌握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顺利进展。

6、技术交底:以设计图纸施工质量计划、工艺流程、施工工艺。质量检验评定为依据,分别以书面形式向班组做交底,并在实施过程中做跟踪检查。

六、挂牌制度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实行挂牌制度,使整个项目全员都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度。了解工程中所使用的机械操作规程,了解工程中所用建筑材料、技术指标参数,使用方法和工艺。

1、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法令、法规、需要上墙挂牌。

2、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措施,需要上墙挂牌。

3、各级人员质量、安全职责、责任制,需要上墙挂牌。

4、建筑材料使用应分规格、分型号、分堆进行标识挂牌。

5、施工机械操作规程应分类挂牌。

6、施工区域易发生危险地段(部位)应标识挂牌。

七、原材料及施工检验制度:

原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关键问题,把好材料供应关,做好供方的评审工作,合格供方和合格材料方可采购,并做好验证工作,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并及时进行退货清常

1、每进一批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

2、钢筋、红砖、水泥进场后,必须由监理或业主现场抽样,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3、砂要求含泥量,泥块含量,筛分析试验,淡化砂,还需有氯离子含量试验,石子要有压碎指标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4、塑钢窗,要用三项指标、角强度试验,其它材料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搅拌站管理制度和计量设施精度控制措施:

(一)管理制度:

1、搅拌站场地周围应设置统一围档并搭建防雨操作栅。

2、搅拌站机体应安装平衡、牢固,并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并设专人负责操作,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黄砂、石子骨料集中堆放在搅拌站围档内并按级配做好标识。

4、当班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并要确保搅拌站场地内排水畅通。配电箱应及时关闭上锁。

5、施工所用的配合比要明示挂牌,材料必须过磅计量。后台专人负责监护,应接受监理傍站人员监督,并按规定做好试块留置工作。

(二)、计量设施精度及控制措施。

1、砂石子。水泥用料必须车车过磅计量,水要用自动控制水泵,每盘称量的偏差应控制在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在2%以内,粗、细骨料在3%以内。

2、随时做好水灰比控制,当黄沙含水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用水量。并做好坍落度测试。

3、搅拌时间根据砼坍落度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60秒。

九、现场材料、设备存放管理办法:

(一)钢筋加工场

1、钢筋机械安装应平衡、牢固,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安全操作防护装置。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定期维护保养,当班人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如场地内的钢筋头和杂物。

2、钢筋堆放应搭好堆放架子,按不同规格,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同时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并有防雨设施,以免生锈。

(二)模板加工场

1、各种电动工具的电源配电箱内,按操作规程,加装漏触电保护器,并有专人负责操作,定期检查维护。

2、凡需加工的模板料应按规格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当使用完拆模后,应及时清理干净。

3、模板加工场内严禁吸烟,并悬挂,禁止烟火警告牌,同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砂石料堆场:

砂石料堆场,统一设置在搅拌站内,并对堆料场地做好硬化地处理。进入堆场的砂石料应按不同级配,规格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确保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四)砖块堆场:

进入工地的砖块统一堆放,在各个区指定场地内。并按规定的高度码放整齐。同时及时清扫使用后的砖块碎屑杂场,保持作业区内的环境整洁。

(五)钢管堆场:

凡进入工地使用钢管应在各作业区指定场地内,整齐堆放,不得随意乱堆。当使用完毕后,拆除的钢管应堆放整齐,若不再使用,应将钢管及时移到工地指定堆场堆放整齐。

篇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5.12.10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2)。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篇3:S项目部食堂管理规定

青海广宇项目部

管理制度

编制人:王文旭

编制单位: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时间:20**年6月25日

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班组、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7、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

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员工守则

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3、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一章会议管理制度

一、监理、项目部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工程师及相关人员、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各班组长及带班人员参加,资料员做好会议记录。

2、开会时间:原则上每周三中午10:00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可提议随时召开。

除临时会议外,例会时间不另行通知。

3、会议主持:由监理单位主持或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主持。

4、会议要求:

(1)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各班组长及带班人员均需无条件参加例会,无故未到场参加会议班组及个人,每人每次罚款500元,罚款在下次会议时以现金形式交予项目专项管理人员。

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对于迟到、早退人员项目部将给与200元每人每次罚款,罚款以现金形式当场缴纳。

(2)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将手机关机或调成静音,如有重要电话需到会议

室外接听,但不得超过5分钟。

(3)参会人员必须携带会议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未携带会议记录人员,每次每人罚款50元。

5、会议主要内容:

会议着重讨论研究公司各阶段工作,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项目技术措施、成本控制、更新改造、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会后工作:

(1)资料员需在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并以书面形式报与监理及下发至各班组,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会议纪要下发情况。

(2)会议决定的事项,其相关部门及班组必须以“会议纪要”为依据,在限期内认真执行落实。

如有特殊情况,难以执行时,应提前将具体原因和情况反馈到相关部门或公司分管领导。

(3)无特殊情况,对会议决定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或不按原则执行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及班组的责任。

(4)有关人员及班组必须将决定的执行情况于下达决议之日起限期内反馈。

项目部管理人员需对会议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并督促办理,以确保会议的决策性。

(5)公司所有会议均需形成会议纪要,各班组应认真执行会议纪要相关内容,并应保管好会议纪要,项目完成最终结算时,会议纪要将作为重要结算依据,如有缺失,项目有权不予竣工结算。

第二章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责任区划分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主要卫生责任区划分如下:

1、教学楼周边20M范围,责任班组:李德红木工班组

2、实验楼、风雨操场周边20M范围,责任班组:钢筋班组

3、工人生活区周边10M范围,责任班组:李长东木工班组及何仕安土建班组

4、项目部办公区周边10M范围,责任班组:杨红水电班组及王化忠外架班组

5、厕所卫生必须每天打扫一次,由各班组轮流打扫,时间安排如下表:

值日表

(二)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有严格的分片包干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做到整个现场清洁整齐。

不得出现烟头、饮料瓶、塑料袋等垃圾。

2、气候干燥时,现场要经常洒水,不得因行车而尘土飞扬,污染空气。

3、各责任班组有权监督、举证破坏现场卫生环境的个人及班组,经项目部落实取证后,给与举证人每人每次50元奖励。

4、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监督各卫生责任区卫生情况,项目部每周不定期将对各卫生责任区巡检,对于卫生条件不达标卫生责任区负责班组项目部给与每次500元罚款。

(三)住宿管理制度

1、所有项目部员工以及必需项目部安排住宿的班组员工,其住宿必须服从项目部指定人员的安排。

2、项目部及各班组所有员工均应注意公共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乱倒剩饭、剩菜、垃圾,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涂、乱画,爱护公共财物,如有违反给予50-200的经济处罚。

3、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不得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如有发现除没收所用电器外,另处以每次50-200元罚款。

所有员工做到人走灯灭,节约用电。

4、遵守防火制度,严禁易燃易爆品带入宿舍,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如有发现每人次外以50元罚款。

5、职工家属、亲戚来探亲一律不得留宿于工地,非本工程职工不得在集体宿舍过夜,违者罚款50-100元。

6、严禁在宿舍内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金外,另处以50-100

元每人次的罚款。

7、严禁在宿舍内吸毒、看黄色书刊、黄色录象、酗酒,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8、宿舍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偷盗行为,除经济处罚外,另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7、宿舍内必须安排员工轮流值日,负责宿舍内的卫生及内部整洁。

8、夜间外出不得超过23:00,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自负。

9、人员退场必须由项目部指定的专人进行验收,对损坏的床铺及其它财物要求按价赔偿。

(四)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所有班组食堂炊事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类疾病。

2、餐具、刀具等应定时消毒,并做到生、熟分开。

3、所有班组食堂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前要先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做到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等

4、食堂要时刻保持卫生整洁,并备有灭蝇、灭鼠设施。

5、项目部每月组织两次对食堂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奖惩。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增强职工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一、凡有如下违章行为者,必须给予经济处罚(项目部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人员违章加倍处罚):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罚款50元。

(二)穿高跟鞋、拖鞋、硬底鞋、三角裤头或赤膊上班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三)各种登高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以及不按标准搭设临时脚手架,罚款100元;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

(四)未经培训考核,无特殊工种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项目者罚款200元,指使者罚款300元。

(五)电、气焊作业人员有下列违反行为者罚款100—200元;电焊机隔层使用、一次线和二次线长度超过规定长度、焊机无防护罩、未设置末端单机控制开关箱、无接零保护、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焊钳、焊把线破损严重;气焊作业不遵守明火规定距离、乙炔气瓶不安装防回火装置及防震圈、气瓶随地倒放、两瓶安全距离不够、气瓶倒地滚动运输、压力表损坏,橡胶管破裂严重。

(六)酒后上班者罚款300元。

(七)凡在高处作业擅自向下投掷垃圾、物料者罚款500—1000元。

(八)凡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木工制作车间和禁止烟火的区域吸烟、动火,有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

(九)非专业电工,在生产区域或宿舍内私自拉电线、乱接电源者罚款100元。

(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或临时照明设施(如洞口盖板、防护栏杆、防护门、安全网、通道照明灯等)者罚款100元,故意破坏者罚款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1000-2000元,直至开除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塔吊、钢筋机械、木工机械、搅拌机等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罚款300元。

(十二)凡在施工现场内特别是在脚手架上打闹、嬉戏、追逐开玩笑者,发现一宗罚款100—300元。

(十三)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罚款50元。

(十四)专业电工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不按规定接线,罚款100元。

(十五)建筑物一层以上未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未随施工层超出一步、脚手架外侧未设踢脚板、张挂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层不满铺脚手板(或钢笆片),架体未按规定铺设钢笆片,分层隔断防护为按规定设置、内档缺防,罚款1000—2000元;卸料平台支撑系统未与脚手架分开搭设,每处罚款500元。

(十六)通道口不搭设防护棚,每处罚款800元;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400元;电梯井口防护设施未定型化、工具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400元。

(十七)“四口五临边”有一处未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罚款500元,50%未防护处罚1000—3000元。

(十八)现场供电线路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罚款3000元。

(十九)现场配电箱、开关箱未加门上锁,未注明编号、用途、责任人每有一处罚款50元,电箱内电气开关不按规定设置、进出线零乱每处罚款200元;未按规定设置末端电箱、漏电保护器每处罚款500元;电缆线不使用绝缘子,架空高度不符合要求,电线老化破损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以及使用花线做照明线的,每处罚款500元。

(二十)施工机具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壳,严重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每一处罚款300元;木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每处罚款400元。

(二十一)私招乱雇民工或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经查出,按100元/人计罚款。

(二十二)未对工人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按100元每人罚款。

(二十三)吊运物料的,绑扎必须符合要求,长料、短料不得搭配吊运,零散材料必须装在四周严密的容器里。

违者罚款50元~200元。

(二十四)例会上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完的,罚款50元~200元。

(二十五)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不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罚款100元~500元。

(二十六)现场小便的,个人罚款50元,班组罚款200元,大便的,个人罚款200元,班组罚款50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二十七)同一问题重复出现的责任班组及个人,将加倍罚款。

以上规定,若管理人员违反的,加倍罚款。

(二十八)本工程严禁偷盗行为,如有发现将给与偷盗人所偷物品原价的10倍罚款,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对偷盗人所在班组处以所偷物品原价的100倍罚款,同一班组出现上述情况三次,将对该班组给与清场处分。

二、凡一、二两项未列入的有关行为被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处罚手续

(一)个人罚款由项目部出具罚款通知单,由所在班组三天之内代为上缴项目部负责人,在本人工资中予以扣除。

(二)集体罚款,由项目部出具罚款通知单,由班组负责人在三日内上缴项目部负责人。

(三)逾期不缴者,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清退出场处分。

四、符合以下规定的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一)纠正违章行为或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死亡、重伤事故或设备倒塌事故,经公司确认后,给予个人1000-5000元奖励。

(二)积极配合项目部环境管理,避免重大环境污染和投诉,公司给予通报表彰。

(三)凡对第一大项所列内容进行举证的班组及个人,经项目部落实取证后,所处罚款归举证人(班组)所有,项目部另行奖励。

五、符合以下规定的个人项目部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作业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

(三)在流行性传染病预防、防治方面,成绩突出。

六、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施工队伍和人员。

第四章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进度和成本控制有效进行,提高班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工程工期,本着施工过程不浪费,不偷工减料,组织协调好施工质量、安全文明、进度和成本之间的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1、各班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项目技术交底内容,如发现不遵守规范,野蛮施工,造成严重质量事故者,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各班组应做好“三检及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质检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针对本项目质量管理及进度管理制度,对各班组做以下要求:

(1)木工班组模板支撑系统不按交底方案执行,每次罚款100-300元;模板安装位置、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每次罚款50-100元;砼

浇筑过程中出现涨模,跑模现象,项目管理人员通知后不立即整改,造成材料浪费,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每次每处罚款1000-3000元;砼浇筑过程中出现塌模现象的,班组应赔付公司全部损失,视情节严重情况,公司有权将此班组清退出场。

(2)钢筋班组必须保证钢筋验收一次通过,如钢筋验收一次不通过,将给与班组每次500元罚款;项目管理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班组应立即进行整改,项目管理人员通知后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每次处以100-300元罚款。

(3)土建班组在主体砼浇筑过程中出现蜂窝或轻微漏筋现象,项目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的,处以每处100-300元罚款;出现严重漏筋,影响工程质量的,处以每处1000-3000元罚款,并应承担公司相应损失;在其他工程施工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按实际造成返工情况5倍赔偿(包括原材料及工期)。

(4)水电班组及外架班组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及国家相关现行规范进行施工,如出现违反规范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情况对班组处以罚款及行政处罚。

第五章材料管理及库房管理制度

1、公司材料收发员,将以配合项目部的一切工作需要为宗旨,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购买、专人审批。

2、各班组所用材料,必须提前2-3天以书面形式上报,水电班组材料必须提前15天上报,项目好安排时间购买,以免耽误各班组工程进度。

3、各班组需用材料,必须由固定人员申请,领用。

4、各班组工人在工作中不得浪费任何材料;木工所用材料必须经项目

材料部批准,不得私自把新的材料锯短、锯窄,如有发现,模板一块罚款200元,木方一根罚款300元。

5、各班组在用完材料后,应将材料分类(长、短、宽、窄等)堆放在指定地方,如有违反者,一次罚款200元。

6、各班组在工序完成后,务必在24小时内清理好各自的所有材料,否则将有项目部派专人清理,工资由该班组双倍支付。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参建人员及班组,以上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将加倍处罚,对于以上制度同一班组重复违反的将加倍处罚,直至清退出场,甚至移交执法单位处理。

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年6月25日

篇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规定办法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面试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我们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规定,欢迎阅读!

2017交通事故赔偿项目【1】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篇5:项目综合承包组进场:安全总交底

__**_综合承包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综合承包组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二、综合承包组要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综合承包组的负责人必须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工,综合承包组组长要

及时书面通知项目部,由项目部和分公司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见公司制度)。

三、综合承包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综合承包组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四、综合承包组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综合承包组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综合承包组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综合承包组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综合承

包组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综合承包组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协助综合承包组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对于查出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按公司规章制度罚款。

七、综合承包组每天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承包组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部汇报,由项目部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综合承包组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八、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及时通知项目部验收,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发生事故由综合组承担。

九、综合承包组与项目部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

十、综合承包组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综合承包组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项目部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综合承包组需用项目部提供的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项目部提出,项目部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施工过程,综合承包组应注意地下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项目部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综合承包组详细交底,综合承包组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部汇报。

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综合承包组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公司检查有隐患不整改,按公司规章制度罚款(附罚款细则)。

交底方:

单位名称:交底人:职务:

接受交底方:

综合承包组名称:被交底人:职务:

其他人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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