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工程师(技术)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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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程师(技术)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采、掘生产准备负技术责任,向总工程师负责。

二、协助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参与编制和审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四、在总工程师授权的情况下,审批采、掘、巷专业技术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现场落实。

五、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抓好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和放炮管理。

六、参加顶板管理专业会,分析研究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参加安全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八、负责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九、负责抓好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工作。

十、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参加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分析。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

篇2:副总工程师地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向总工程师负责。

二、协助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参与编制和审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四、在总工程师授权的情况下,审批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现场落实。

五、协助生产矿长抓好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六、参加顶板管理专业会,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参加安全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八、负责抓好矿井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抓好地质测量队的业务保安工作。

十、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参加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分析。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

篇3: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十一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十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万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第五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九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副总工程师是采煤、掘进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技术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持续正常,哟、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5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掘进巷道进行竣工验收。

第9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10条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必须尽职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5条技术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煤矿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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