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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机关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单位印章使用规定

印章是单位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委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经审批。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篇2:X机关办公室管理规定

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时间,建立考勤制度,各科、通信站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三、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办公时间着装整洁,重大业务活动统一着制服。注意仪表仪容,着装得体,禁止只穿背心、短裤、拖鞋上班,做到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

四、保持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禁止随地吐痰、电梯厢内吸烟、乱扔烟头、纸屑和果皮。禁止向窗外抛物、倒水。

五、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办公用具摆放整齐,办公室内不得乱堆放物品,墙上不准乱贴挂字画,办公桌柜摆放一致,做到桌面统一,柜内整齐,保持室内整齐划一。

六、工作时间不准大声喧哗、嘻笑打闹,不准无故离岗串岗,不准在办公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网上看电影、玩网络游戏、打扑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好门,办公设施和个人贵重物品要注意妥善保管。

八、严禁带小孩上班,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电话,严禁长时间在办公室内交谈私事,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办公。工作时一律讲普通话,严禁讲方言。

九、来访人员一律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门卫在征询被访人同意后方可准入,对推销商品、收购废品人员不准进入,严格执行物资进入(放行)办理手续。无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或电话告之)不得放行。

十、所有车辆进入办公区域均需要办理车辆出入证,并停放到停车场。公用车辆停车位相对固定使用,一位一车。必须服从门卫保安员的安排和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十一、注意节约用电。办公时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离开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熄,每天下班前要关闭照明灯、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耗电的办公设备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及时关闭,减少待机时间。夏季使用空调时,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天不高于25摄氏度,空调开启时关闭门窗,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空调。

十二、坚持体育锻炼,培养良好的锻炼习惯。每周一至周五8:30,全体人员在机关大楼前集中做广播体操,每周星期五16:00在球馆开展文体活动。

十三、作息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篇3:政府机关后勤管理规定办法

政府机关后勤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镇机关后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后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后勤管理,指机关固定资产和办公物品、车辆、文印、会议室以及办公楼宇安全、食堂等项管理。

第三条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保障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规范管理行为,依法按规办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服从并支持后勤人员实施本规定。

第一章办公物品管理

第四条镇机关办公物品及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办公物品采购须经如下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办公物品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办公室按照批准的计划,在对货物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从两家以上不同的供应商中初步选择样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供应商(控办规定物品外)。

第六条办公设备采购须经如下程序:

(一)各办(站)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定;(二)由办公室与市政府采购办联系,按有关程序纳入政府采纳;

第七条财政所依据采购计划所列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物品的质量等级、有效期等验收采购的各类办公物品、设备,并按记帐要求填好《机关固定资产登记表》和《进销存帐》,做到帐、物相符。

对特殊办公物品、设备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必要时参与采购。

第八条对进库的办公物品应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办公物品的质量状况。

第九条办公室应每半年对仓库的库存情况盘点一次,对存放过久或不能使用、损坏的办公物品、设备,由财政所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条各办(站)应悉心爱护办公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养护管理,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办公物品领用实行按需供应。

各办(站)领用办公物品必须填写《办公物品领用单》,后方可领用。

第二章车辆、驾驶员及用车管理

第十二条镇机关车辆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制度,设立《车辆记录簿》,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简历、驾驶员变动、车辆保养和维修、轮胎和蓄电池使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及机械故障、油耗和维修费开支等情况。

(二)及时办理缴纳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除行驶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证由驾驶员保存以备查验外,其余证件由办公室人员统一保管。

(三)车辆应定期保养、维护,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要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车辆应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更新主要零配件应报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年检可以委托修理厂办理。

(四)车辆实行专人保管制度。

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借给或交给他人使用,违者

除予以批评或处分外,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自负。

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车辆夜间一律归库,特殊情况夜间不能归库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严格控制维修费开支和汽油使用。

汽车实行定点加油。

维修费每半年公布一次,油耗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行车里程、节油程度、安全行车情况等,作为驾驶员年终考核评奖的重要依据。

(六)报销各种费用时,应附有清单、发票,经办人核查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对沿途过桥过路费,临时加油等票据要据实申报,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镇机关驾驶员工作准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状态,热爱本职工作,讲纪律、比贡献,牢固树立安全观念。

(二)技术熟练、过硬,熟悉车辆性能,能独立进行正常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美观整洁,经常检查轮胎、电瓶、水箱、机油、仪器等,确保行车准时、顺畅、安全。

(四)牢固树立为干部职工服务意识,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正点守时。

驾驶员实行挂牌候车待命制度,尚未出车的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自离开。

(五)自觉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安全学习。

(六)遵纪守法,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机关形象。

(七)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团结互助,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拒绝出车。

(八)自觉保守秘密,做到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

(九)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

(十)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正确执行操作规范,严禁开英雄车、开赌气车和酒后开车。

(十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如违规受罚,责任自负。

(十二)随车证件齐全,常用工具和应急备件完好。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三章文印管理

第十五条打印

(一)正式发文,由文印室统一负责打印。

交付打印的文稿字迹应清晰,所有文件按所需份数打印,不得随意增减份数。

(二)各办(站)需印刷的文稿原则上应先自行打字后再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一般按送达顺序),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完成。

如遇打印任务比较集中、一时难以完成的,按缓急程度予以安排。

(三)文印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美观,不积压、不丢失,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共同维护好电脑及其他文印设备,保持清洁,注意节约纸张。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保管好密级文稿、软盘,及时销毁密级文件印制后的印刷版和作废了的印刷件,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复印:

凡是按保密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能复印。

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和份数,杜绝纸张浪费。

文印室每天应安排专人进行操作,并定期对复印机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四章会议室管理

第十七条各办(站)使用会议室应提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缓急程度予以安排调整。

第十八条使用会议室应爱护室内各种设施,不得私自开启设备,应保持会议室桌椅原有布局;确需改变原有布局的,须经办公室批准,使用后负责恢复原状。

要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干净。

会后由办公室通知清洁员做好保洁工作。

第五章办公大楼管理

第十九条镇机关办公大楼、大院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大楼、大院安全管理工作。

大楼全体工作人员应共同做好大楼、大院的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共同维护大楼、大院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大楼、大院公共部分由清洁员分早晚两次进行定期保洁(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安排,不得无故推脱),各办公室每天自行保洁,每周大扫除一次,及时锁门、关窗、断电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三)禁止在墙上乱钉、乱画、乱挂、乱粘贴。

严禁向室外、走廊倒水、吐痰、丢果核、纸屑、烟头和倒垃圾。

禁止在大厅、过道、楼梯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四)大楼、大院内所有开关、插座、线路,不得随便拆装、移动。

严禁在大楼内擅自使用电炉、煤气燃具。

无发生火灾,大楼、大院内消防灭火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开,如有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办公室。

大楼内所有桌、椅、花木、电器,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处置。

(五)办公楼装修、分隔、凿墙掘洞、更换门窗、安装空调、外墙悬挂物件等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一般不要影响正常上班,不得有碍观瞻。

(六)大楼保安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

对进出大楼的非本楼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应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进行验证和检查,维护大楼、大院治安秩序。

(八)大楼、大院工作人员携带公物出大楼、大院及时通知办公室,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

设备等大宗物品外运修理,应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放行。

外来人员携带物品入内要填写清单,出门时应主动接受检查。

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大楼。

(九)保安人员要热情协助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办(站)前来接待;实行夜间巡逻制度。

23:00过后,应关闭大院大门,不定时不定线巡查楼内外和院内外,发现可疑迹象要及时查清,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若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

(十)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精神饱满,礼貌待人;不擅离职守,不干私活,不私自会客;严禁刁难人、粗暴无礼、侮辱人格等行为。

(十一)保安人员要做好值班详细记录,遇到紧急或重大事情应及时与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十二)应按规定时间开启大院大门,管理疏导好出入大楼、大院车辆和行人,保证进出有序。

第六章电话和电脑管理

第二十条对长途电话、上网、传真等通信手段实行统一管理。

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公需要拨打长途电话或发传真,必须统一到办公室拨打,长途电话要尽量做到长话短说。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电话拨打收费信息台,否则费用自付。

第二十三条电脑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入册,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电脑实行专人专用,使用人负有保管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或调换。

第二十五条电脑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电脑配置,电脑故障维修办公室统一负责。

篇4:V机关公文管理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5: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这是政府为了杜绝铺张浪费的接待消费二制定的法律条文!针对国有企业接待客户和上司时的用餐、用车等标准!以下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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