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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学习相关单位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活动;需要外购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以及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活动;公司自身不能承担的工程维修、设备维修、设备制造、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3、公司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竞标单位单位通过技术水平、合理报价、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等优势竞争投标,满足公司经济活动优质优价需要。

4、公司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开标评标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事会、纪律检查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监标单位参与招标会议。

二、管理机构、职责

6、公司审计处是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招标活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负责拟定和修改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筹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企业总监决策后确定中标结果。

7、开标评标小组组成:

组长:审计处长

成员单位:审计处、企管处、财务处、技术处、设备处、供应处、工程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以及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小组。

8、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8.1制定、修改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招投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报企业总监审定下发执行;

8.2对各业务口招投标工作行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8.3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8.4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

8.5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8.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8.7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

8.6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

8.7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招投标管理程序

9、按照事前监督原则,在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报送招标项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编制招标文件。

以便综合平衡公司招标安排。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

不满足招标条件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比质比价,编制定价说明,审计处审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0.4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

10.5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

10.6公司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1、公司组织招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展开,一般经过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12、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经审计处提出后报企业总监批准,可以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渠道招标和比价等采购形式。

由于不符合招标条件需要议标的项目,必须报企业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13、业务归口部门对从事的业务,根据本办法需要进行招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填制《招标申请书》。

经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确认,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依次报公司主管副总、企业总监、总经理审核和签批。

14、审计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及业务归口部门协助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要求的真实性负责。

14.1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4.1.1经批复的《招标申请书》;

14.1.2相关部门提供的招标项目说明、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

14.1.3招标文件范本和公司其他具体要求。

15、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5.1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公告;

15.2投标须知(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15.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5.4投标文件的递交;

15.5开标、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15.6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5.7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

15.8合同的主要条款;

15.9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16、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6.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16.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16.3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16.4工程总量清单;

16.5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百分比;

16.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造价调整方式;

16.7特殊工程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16.8投标须知(投标书的递交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16.9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开标、评标的原则及定标的办法;

16.10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6.1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6.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其他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由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参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制定。

标底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18、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审计处长签批后,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审计处发放标书、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组织招标会议等具体工作。

针对投标者的疑问,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涉及共性的问题要通告每个投标人。

19、资格审查

19.1审计处要根据招标组织形式,适时进行招标项目公告,按照项目性质和要求,结合使用单位和业务部门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开展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时间紧迫的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19.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与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19.3资格审核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9.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属特殊行业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格等级证书;

19.3.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19.3.3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19.3.4近两年的业绩材料;

19.3.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9.3.6联合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审计处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文书正本。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整个招标项目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4经审计处预审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方可正式参加投标。

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0、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准时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要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法律、纪检等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人员的现场监督。

21、审计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公司评标人员数据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编制对每一投标人书面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法律、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2、审计处主持开标会议,在宣布开标前由主持人向投标人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标准及有关事项说明。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投标人和监标单位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照评标办法现场审核投标人标书,按抽签顺序由投标人唱标。

在宣标过程中,评标组人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23、开标过程应全程记录,并作为招标总结一部分存档备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23.1招标项目的名称,开标时间和地点;

23.2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23.3投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23.4唱标内容及评议过程;

23.5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24、有下列情况者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24.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24.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4.3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5、开标评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25.1招、投标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按开标会议日程参加开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25.2开标会议开始后,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缺席离开,如有急事,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

25.3唱标时,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投标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变成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4评标小组就投标文件较含糊的地方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5.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6、评标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26.1综合评价原则。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照招标项目要求的条件,对投标报价、工期、方案、质量保证、业绩、项目承担能力、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6.2公正保密原则。

评标人员在评标、定标时必须坚持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合理公正,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26.3独立性原则。

评标人员要独立评定,不得发生有组织的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评标公正合理性。

26.4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在未宣布中标单位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都不得向投标单位和评标无关人员透漏。

26.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评标小组施加压力的任何言辞行为都属违纪。

有此行为者,审计处将取消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以后投标资格。

27、评标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7.1如果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总价,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7.2如果数据的文字表示与数字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7.3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投标视为无效。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废标:

28.1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报品种不全并且提前未反馈给招标部门,使招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28.2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8.3投标单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28.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8.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8.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28.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8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条件的;

29、定标。

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完成,规模较大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可适当延长。

原则上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中标人确定,按照项目规模由审计处和企业总监按照公司授权办理。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1.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除外。

31、评标小组在评标结束后,应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向企业总监客观汇报招标情况。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审计处重新组织招标。

32、中标人确定后,审计处要在24小时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提高效率,可电话、传真通知,但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要持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3、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业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

审计处要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3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双方都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向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并退还保证金。

34、经招标的合同,合同签订应按招标确认的结算、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主要要求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3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督检查

36、审计处应当加强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6.1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6.2有关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36.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37、审计处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有违反规定或可能给国家、企业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责令中止实施损害行为,并及时上报企业总监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

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厂察看和开除;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和降薪,直接罚款额度为100元至一万元;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8、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38.2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违规的;

38.3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附加条件协商谈判的;

38.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38.5拒绝审计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38.6工作人员有徇*舞弊、玩忽职守的;

3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信誉降级和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9.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39.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9.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9.4与采购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39.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的;

39.6向各有关部门行*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9.7拒绝审计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39.8其他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情形。

40、对审计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企业总监仲裁或公司复议,但仲裁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执行。

五、附则

41、对无法精确拟定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或招标项目技术方案的项目,审计处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小组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42、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维修、检修外委,咨询、服务、技术等其它项目招标活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43、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经企业总监同意后采取议标、比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43.1招标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

43.2招标项目为国外技术、国内独创技术,投标人不足三家。

43.3渠道采购、同类采购,公司对渠道和供货商经过招标并签有合同。

半年内从原渠道、原供应商的补充采购。

43.4总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43.5其他特别许可的紧急类项目。

44、审计处在监督本办法执行中应注意收集各部门和客户单位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便于修改完善。

45、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46、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篇2: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绿化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凡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商家(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商家认为招标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商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让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小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五条招标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执行单位的负责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重大招标项目变更事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主管职能部门、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

(二)负责招标文件起草、报批、发放;

(三)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组织对中标人的考察、评审;

(五)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七)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处是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体落实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招标委托,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

(五)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对投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十)组织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校监察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三)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四)参与对投标人考察;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六)监督合同签订及履行;

(七)参与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参与项目的论证、开标、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工作,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并参与项目的开标与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主管单位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十三条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产业、后勤、行政办公等设备采购项目及服务项目;

(二)立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单项虽未达到以上限额标准,但在一年内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投影仪、打印机、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也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商家,实行协议供货;

(四)学校认定的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

第十四条对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符合上述招标范围,因各种情况不能实施招标的项目,在学校批准的情况下,由项目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招标采购、询价招标采购等方式。

(一)政府采购是指对专业性强、自行组织招标难度较大以及省政府采购中心规定要求的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的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商家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五)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是指向商家或客户直接招标的方式;

(六)询价招标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商家,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商家的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限额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少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处招标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商家投标,或者有三家以上商家投标但无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方式: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处招标采购的;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处招标采购的;

3.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4.项目主管单位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其它需要从指定商家或单位招标采购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应在采购前十五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委托,并填写《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同时提供招标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学校经费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需要论证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单台件在500元以上或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填报《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

(二)根据《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六)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招标文件答疑或组织招标方进行现场考察;

(八)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九)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一)审查、会签合同。

第十九条对急需抢修的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请示主管领导后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不响应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力求避免发生大的方案变更。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相关领导及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需经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凭项目合同对外付款,其中需审计的工程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标采购过程并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招标活动工作程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每年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无视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他家、与其他投标人串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商家,两年内不得参与z科技大学招标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z科技大学招标工作规程》(山科大财字[20**]9号)、《z科技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科大财字[20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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