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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系好衣扣、袖扣、鞋带、安全帽带,女工发辫要可靠地盘放在工作帽内,严禁穿短裤、背心、拖鞋、高跟鞋等非劳防用品从事生产活动。冬天严禁穿大衣上岗,凡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与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和处理,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以安全为主。

3、任何设备发生故障后不得随意进行处理,必须由专人进行检修。

4、禁止在设备和管道上乱放衣物、工具、杂物,更不准随意在厂内、车间、岗位焚烧垃圾和其它杂物。

5、任何人不准随意靠近标有警示的区域,更不准在警示区域打闹、观望。

6、发现有违规喝酒上岗者,由带班长负责强行将其护送离岗。

7、严禁携带引火物和发火物进入带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

8、严禁用汽油等极易挥发可燃性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9、各种传动机械及电器设施的检修、移动、加油、清扫及故障处理时,都必须在切断电源停机后进行,挂停送电牌,并执行工作票制,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随意开机和送电。

10、未经申请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打桩,更改设施管道、电路、电器

11、发生事故所在工段,当事者应立即上报调度和带班长,在15分钟内不上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篇2:A矿煤层注水钻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本矿煤层注水为长孔注水〈80m〉

2、注水钻工作前一定要对注水钻系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3、注水眼要事先选好布好后开钻,注水眼打好后要及时检测有害气体,安全后方可注水。

4、注水时,枪头一定要由两人站在注水枪的侧面,把好枪头,保证压水压力不小于4个大气压。

5、拔出注水枪,封闭注水眼时一定要先闭后慢慢拔枪,最后全封闭注水眼。

6、注水钻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持证上岗。

7、注水钻必须由专人保管到指定库房,领用交接由专职领导签字。

8、注水钻必须定期由机电人员检修、保养。

9、注水钻在钻眼过程中出现古空、出水等异常情况,不能急于退出钻杆,应先检查后封闭,指定安全措施后上报。

10、注水钻支架一定要架设牢固、稳定安全,保证钻孔安全。

11、注水钻液压油要在钻前检查好,不能出现缺油、破管或接口不严等现象。

12、钻机在钻孔过程中,动力头禁止反转。只有在加接或拆卸钻杆时,卡板卡住钻杆后才可反转。

13、注意个运动部件的温升情况。轴承、油泵、马达、电动机等处的温度不得超过60℃,油温不得超过50℃,否则应停机检查加以处理。

14、观察各压力表所指示的压力,判断钻机是否过载,出现过载现象,应调节节流阀,降低推进速度,减少晃动,应停机检查处理。

15、各操作手把应按规定的记号和规定的程序操作。转向不能过快,以免造成液压冲击,损坏机件。

16、观察油箱的油位,当油位下降到标定位以下时,应停机加油到指示油位,在工作。

17、钻机在使用期间必须保持清洁、完好、功能齐全、灵活可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

18、交接班时,检查各操作手把是否灵活可靠,各压力表指针是否能正确指示压力,各油管连接是否完好,有无漏油现象,水辫是否漏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钻机正常运转3个月后要对油质检查一次。若不合格,应将油全部放出,弄清洗油箱,注入新的液压油。

20、定期对运动件结合处、润滑点、外漏的丝杆、导轨、轴加注润滑油。

21、钻机未使用或使用后要贮存(必须对整台钻机进行彻底清洗及维修),应贮存在通风良好、防潮、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

篇3:矿山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山正常生产,防止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设备归口管理:

管理:由矿长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矿长指定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者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生产效率负责。

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较大设备维修前应报告矿长。维修时设备操作者要在现场协助和监护。

矿山所有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把设备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不按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现象发生。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设备的维修和计划,做好定期检修和定期检验工作。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对安全性能不好的设备重点进行更新改造。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员注意存在的危险。

7.维修时安全措施:维修时,由维修人员采取在控制柜等处悬挂警示牌、安排专人监护、对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认真检查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设备维修完成后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开机,确保维修作业安全

8.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篇4: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开创我区安全生产新局面,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经区部领导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全年消灭轻伤以上安全事故,杜绝“三违”,努力提高全区员工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要增强安全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本区负责,对班组负责,摆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的关系。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部的安全管理网络,把安全管理纳入月底工资和年底评先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3、加大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例会学习制度,按照公司培训计划的要求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煤矿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文化手册》以及《采掘专业岗位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重点抓好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竞赛,来增强全体员工对安全知识学习的自觉追求。周六安全例会,主要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和学习各项安全产生措施,通报全公司及本单位上周安全产生状况,对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4、重点抓好现场管理工作,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理念,坚决把事故消灭在源头。按公司要求加大反“三违”力度,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对班中出现的“三违”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直到认识安全产生产的重要性。要求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和单位制定的各项操作和管理制度,干标准活,干放心活。

5、加强事故汇报和事故分析会制度,对当班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汇报,当天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瞒报工伤和不开事故分析会的班队长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

6、微伤指休息3天,轻伤指休息超过3天,重伤按公司安全1号文执行。

为提高班队长的安全意识和全体员工的自保和互保意识,实行队长安全压金制度与班组安全奖罚分制度,具体奖罚办法

本文来自: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详细出处参考:采煤区管理制度汇编---1.htm如下:

1、周六安全例会无故不来者,员工扣10分,队长扣20分,迟到者减半,周六休班者每月参加两次。

2、当班出现安全事故,当天升井后,召开事故分析会,无故不开会,罚当班队长100元。

3、当班出现“三违”现象,责任人停工在地面学习并罚款300元方可上班,视情节严重由区工资平衡会给予处理,并取消全班及队长嘉奖。

4、各班组出现的工伤,伤资一律有本班负责。

5、生产班出现2个微伤,检修班出现1个微伤,全班包括队长,不奖不罚,生产班全月出现3个微伤,罚队长150元,全班总分下浮5%,检修班出现2个,罚队长100元,全班总分下浮5%。

6、当月出现一次轻伤,按公司安全1号文要求,罚事故班组1000元,当班队长100元,全班总分下浮5%。

7、出现一次重伤,按照公司1号文规定,罚事故班组5000元,当班队长500元,全班总分下浮20%。

8、当月不出现“三违”现象和工伤事故,生产班队长嘉奖100元,全班总分上浮5%,检修班队长嘉奖50元。

9、一季度不出现“三违”现象和工伤事故,生产班队长在原有嘉奖的基础上再嘉奖300元,检修班队长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嘉奖150元,生产班总分在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浮15%,检修班上浮5%。

10、连续两季度不出现“三违”现象和工伤事故嘉奖翻倍。

篇5:K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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