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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改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公车改革过渡期应急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

(车号:苏MG9130)

各科室、办属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办公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参改车辆停驶存封后将设置过渡期,时间暂定2个月(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29日)。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过渡期间我办暂保留1辆应急公务车。经研究,特制定我办过渡期间应急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抢险救灾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2.送、取机要文件材料及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3.参加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参加重要接待等活动,原则上只送不接,交通不便、特殊情况除外;

4.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

5.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公务车使用。

2.过渡期间保留的应急公务车,由综合科严格按规定调度使用,用车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等程序。

3.过渡期间,应急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原则上须为在编在岗司勤人员。

靖江市口岸工作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通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角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产厉打击。

2.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人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人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人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篇2:食品企业工作用车改革办法

食品公司工作用车改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构编制改革的需要,合理配置车辆及人力资源,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确保生产经营正常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公司机关(含四个二级机构机关,下同)15个职能部室中,除公司领导、技术部、安保部以及生产班组人员外其余人员属本次工作用车改革范围。

第三章改革方案

第三条公司机关各部室,除各部保留生产用车,各部保留公务接待用车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再配备车辆。现有车辆全部收回,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再做安排。

第四条不保留公车的部室人员在本公司内开展公务活动,自行解决交通问题。

第五条本公司以外的因公出差,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产生的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报销。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车辆的,提出用车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由公司办公室派车(用车审批表见附件)。

第六条实行车改部门工作人员的交通费用实行部室限额报销方式,超支自行负责。费用报销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应提供与车辆使用相关的合法票据按月报销(如:打的票、租车票、修车票、汽油票、停车过桥票等)。

第七条交通费用限额标准结合工作性质、职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核定。其中:

1.各部室专工每人每月250元,部室部长每人每月1200元;

2.各部门专工每人每月280元,部室副部长每人每月500元;

3.公司专工每人每月120元,部室主管每人每月300元。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实行车改部门人员未履行用车申请手续,借用有车单位或生产班车辆的,对双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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