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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放车辆通知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禁止停车的温馨提示【1】

尊敬的各位业主:

您好!

由于部分业主电动车随意停放、堵塞楼道,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出行,导致业主们的不满情绪日增强烈,多次到我们物业服务中心投诉。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单元楼道是公共区域,同时也是消防与救护安全生命通道,一旦发生险情,车辆堵塞通道将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不得随意占用。

为此,服务中心多次发出通知,期间,也曾多次提示、张贴于停放在楼道的车辆上面,请停放于地下车库,勿停放在公共单元楼道,部分业主很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然而,目前仍有极少数业主(住户)将非机动车辆停在单元过道门口和非机动车出入口转弯处。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针对此情况,服务中心于近日开始,逐栋对乱停放车辆进行清理,请各位业主和住户见本通知后,主动将车辆停放于地下车库,将单元楼道内的消防生命通道发挥出其应有作用。

如仍有乱停放者,将一律被清理至各栋单元门外。

另:地下车库已安装有充电设施供业主电动车辆充电!

和谐、文明、美好的家园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共同来维护,请您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

201*年*月*日

关于规范停车的通知【2】

各部门:

?为加强教职工车辆和外来车辆的统一管理,禁止车辆的无序停放,特通知如下。

请广大教职工遵照执行。

1.请各部门将教职工车辆进行统计,未统计在内的车辆将禁止进入。

2.进入校园内的各种车辆,须按照统一指定的停车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未划定停车区域不得随意停车。

3.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由被访人告知来访人员将车辆停入停车位

4.请校内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对违规停车人员将对所在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车辆统计表

序号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所在部门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

(请填写后将电子版发党群工作部王亚平处)

党群工作部

10**年7月14日

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范文【3】

为确保市区凯旋路在拓宽改造施工期间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年2月24日起至凯旋路拓宽改造工程结束,凯旋路(民主路至北海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禁止任何车辆停放,原施划的停车位一律取消。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予以拍照、罚款,并拖移车辆。

特此通告。

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年2月23日

篇2:厂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办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交通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办保卫报告,公司办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办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

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

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

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考核

第三十六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办公室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员工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区域秩序,营造公司和谐氛围,深入开展公司安全文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车辆的管理:

1、经公司研究决定,凡本公司员工私人车辆进入公司,均须先到安保部办理登记手续,出具相关齐全的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并领取车辆出入证。

未办理出入证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严禁在公司内无证驾驶。

2、由安保部具体办理相关员工《机动车辆出入证》。

请驾驶自备车(摩托车除外)的员工在(2月15日至20日)带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手续。

3、汽车停放应按照各单位指定的区域、车位集中停放。

严禁汽车在车间门口、料场、马路旁边、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同时应服从安保部人员的管理。

指定区域为公司办公楼前、二线办公楼前和一线办公楼前。

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车棚。

车棚按员工上下班时间开关,开门时间为一小时,其它时间不予取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车间主任以上领导签字的便条,方可放行。

4、车辆进出公司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鸣号,如因超速行驶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车主应保管好自己车内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并由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5、违规停放的员工车辆,一经安保部发现清走并集中管理,车主必须由本单位领导亲自带领,到安保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回车辆。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以理服人、以礼待人、耐心教育,防止简单粗暴的态度。

对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1.上级政府部门的车辆进入公司,必须在警卫室进行登记,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2、所有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厂区需要有主任以上领导核准后,告知安保部,由安保部人员监督其车辆的进入及放行,出门时自觉接受检查。

3、进出公司时应谨慎驾驶,避免发生碰撞,停放公司内的车辆要锁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一旦发生丢失后果自负。

4、本制度由公司办、安保部制定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或废止亦同。

以上制度望传达到各位员工,未传达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5、本制度自20**年2月20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水泥有限公司

20**年2月15日

篇3:禁止公费旅游规定办法

禁止公费旅游规定,下面是小编带来的禁止公费旅游规定,欢迎阅读!

禁止公费旅游规定【1】

根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2017年2月17日,中央第二巡视组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赵乐际主持召开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的反馈会议,出席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反馈专项巡视情况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党组领导班子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晓超向周强传达了国家主席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第二巡视组组长叶青纯代表中央巡视组分别向周强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副组长张广志、李旭、杨宏勇参加反馈会议。

周强主持向领导班子反馈会议并就做好巡视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中央第二巡视组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进行了专项巡视。

巡视组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把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基本政治要求,把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紧盯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入揭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突出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从严从实开展巡视监督,充分发挥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作用。

通过广泛开展个别谈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顺利完成了巡视任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了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了有关情况。

赵乐际对巡视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政治巡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要突出党组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巡视发现的问题表现在下面,根子在党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中央巡视组反馈的意见,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要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整改落实,把承担起整改主体责任作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具体化、实践化。

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要坚决把自己摆进去,自觉为党担责、为党尽责、为党负责,主动认领责任,带头落实整改,防止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做到真认账、真反思、真整改、真负责,确保整改取得扎实成效。

对巡视整改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叶青纯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认真贯彻国家主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工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巡视中,巡视组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四个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不够严,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协调推进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存在差距,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够有力;党的建设存在薄弱环节,组织建设不够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够严格,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严格,形式主义、官僚思想问题仍然存在,公款旅游、滥发津贴补贴问题仍有发生;选人用人不够规范,干部管理不够严格,一些领域存在廉洁风险。

同时,巡视组还收到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有关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处理。

叶青纯提出了五点意见建议。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决维护以国家主席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国家主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坚定“四个自信”,把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肃清周**流毒影响。

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二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内良好政治生态。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着力解决党的建设薄弱、机关党委作用弱化、基层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经常、党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党组织生活质量。

三是认真履行“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以下看上,对照巡视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用好巡视成果,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把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用起来,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强化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六项纪律”,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司法贪腐。

对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违纪案件进行深刻剖析,开展警示教育。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意见重新梳理,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四是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严把选人用人关,严格干部选任程序,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违规使用干部,营造风清气正用人环境。

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干部交流,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私自出国(境)等问题严肃处理。

五是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防范廉洁风险。

开展经常性的司法廉洁教育活动,进一步健全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等制度,严格制度执行,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违规在相关领域从业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违反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问题严肃查处,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

周强表示,这次专项巡视,体现了党中央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工作的全面体检和有力促进,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次深刻党性锻炼和警示教育。

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客观中肯、切中要害,使我们深受触动、倍感警醒。

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为下一步的整改落实指明了方向。

对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完全赞同、诚恳接受,并将把巡视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反馈的意见一项一项整改落实到位,取得扎实成效,向党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周强表示,一要坚持以国家主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国家主席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

二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整改措施,将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一项一项落实到位。

对照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我作为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第一责任,班子成员都要把自己摆进去,相应负起责任,党组将逐条逐项细化分解,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工作台账,直面问题、动真碰硬,定期检查、逐项验收,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坚决防止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

三要牢牢抓住巡视整改的有利契机,充分运用巡视成果,狠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肃清周**流毒。

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内良好政治生态。

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强化正风肃纪力度。

坚持反贪腐无禁区、全覆盖,深刻汲取**等案件教训,加强警示教育,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贪腐。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等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四要以巡视整改为动力,坚定不移、统筹推进、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的十九届人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妥善审理涉民生领域案件,完善司法为民举措,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人民法院队伍。

中央第二巡视组有关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全体同志列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至第六巡回法庭副局级以上干部在分会场通过视频系统列席会议。

禁止公费旅游规定【2】

《廉政准则》关于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为的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其第(四)项中规定,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其中就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行动,大力压缩出国(境)团组,减少出访人数,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和领导干部。

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境)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特别是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要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等等。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大幅下降,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

2009年全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123553人次,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经费比近3年平均支出节约16.31亿元。

专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

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旅游这一问题,《廉政准则》本条专列一款对此予以重申。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篇4: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办法

国家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款旅游!作为公职人员,不可私自挪用公款去旅游!以下是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1】

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

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

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上级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

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如确需到这些地方召开会议,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在时间安排上要避开旅游旺季。

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

三、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

如确有必要组织外出参观,跨县的,要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

否则,一律不予接待。

所有的外出参观学习,都应明确目的,控制人数,严格规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

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跨省活动,应分别报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

中央、国家机关部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四、各级干部疗养、休养和探亲,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正副省(部)长级干部外出疗养、休养时,因病或年老体弱确需家属陪同的,经批准,只报销一名家属的同席车船机票费和住宿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用公款组织离退休干部旅游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发给个人。

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五、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

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无论是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

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如果领导干部强令报销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

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财会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

各级党委和政府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向所属单位和全体干部进行传达,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廉政准则》关于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为的禁止性规定【2】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其第(四)项中规定,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其中就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行动,大力压缩出国(境)团组,减少出访人数,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和领导干部。

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境)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特别是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要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等等。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大幅下降,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

2009年全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123553人次,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经费比近3年平均支出节约16.31亿元。

专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

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旅游这一问题,《廉政准则》本条专列一款对此予以重申。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篇5:党员禁止用公款旅游规定办法

党员禁止用公款旅游规定【1】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其第(四)项中规定,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其中就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行动,大力压缩出国(境)团组,减少出访人数,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和领导干部。

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境)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特别是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要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等等。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大幅下降,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

2009年全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123553人次,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经费比近3年平均支出节约16.31亿元。

专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

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旅游这一问题,《廉政准则》本条专列一款对此予以重申。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

*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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