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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广告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医药广告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条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

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

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办法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中规定的报销比列【1】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而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赔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社保医疗保险报销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

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且不说医保政策因地域不同有着各种不同的规定,就连医保用药也是分很多种,再加上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总之,这门账还真难算。

1.就诊医院不同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之后再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者失业、无业50%。

2.在职员工住院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

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

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武汉市82%/84%/87%),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70%左右(武汉市80%/65%/50%)。

这样看来,医保住院的自己掏钱比例,不好说,自费部分全部自己掏钱,门槛费全部自己掏钱,乙类费用先自己掏钱10%,再同甲类费用一起,自己掏钱20%左右。

篇3: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癌症是严重的疾病,要经过持续的化疗才能控制病情,那么关于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大家了解过吗?以下是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欢迎阅读!

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保“三目”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规定。

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和部分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在职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5%报销、退休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报销;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在职与退休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报销;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与退休人员由大额医疗救助按80%报销。

对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承保。

另外,我市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的保障制度,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具体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2】

>>涉及药品

包括16种肿瘤放化疗常用辅助药

据市人社局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涉及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使用的16种药品,包括以镇痛药为主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常用辅助性治疗药品,涵盖羟考酮、*等。

7月1日后,这些药品按门诊特殊病待遇报销,其门诊治疗的相关费用可按照住院费用进行报销,报销额度和比例明显提高。

据悉,这些药品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后,预计年度内会实现对患者总体减负千万元以上,这部分费用将全部由医保基金来承担。

>>报销额度

居民医保最高报销提至15万元

政策调整后,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使用上述16种药品时,报销将提高,反映在报销封顶线即报销额度提高。

职工医疗保险由原来的2万提高到30万,居民医疗保险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15万(学生儿童提高到17万)。

同时,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调整为按照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也使报销比例大幅度提升。

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例,患者放化疗期间在三级医院门诊使用“羟考酮”、“*”等镇痛药发生费用10000元,按以往普通门诊报销,个人需支付4260元(含起付线),负担比例为43%。

而新政策实施后,个人仅需支付2605元(含起付线),负担比例降到了26%,比原先少花近一半的钱。

>>享受范围

职工医保非京籍与京籍报销相同

据市人社局介绍,此次调整后享受实惠的人群为在京参加医保的所有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中的非京籍与京籍参保者报销比例相同。

同时,市人社局还透露,下一步还将陆续出台对肾透析、白血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设立补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等政策。

申报流程:

1.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病情涉及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

2.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机构中选择。

3.申领特殊病例审批单

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医院填写“审批单”,医师签字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4.办理特殊病例审批单

用人单位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印章。

参保人员携带社保卡及“审批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批准后,参保人员将“审批单”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篇4:车险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车险医药费报销规定

交强险医药费范围【1】

1和保险事故无关的费用

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主要是针对汽车出险之后对乘客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而如果乘客所受的伤害和这次车险无关的话,那这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就不包括在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之内,比如说乘客本身有心脏病等疾病。

那这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就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2医疗事故

当伤员在救治的过程当中因为医院方面的责任对伤员造成更大程度上的伤害的时候那另外所需要的费用也是不包括在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之内的。

而且伤员在救治的过程当中不能私自转院,否则的话交强险也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3仅有交强险是不够的

从交强险医药费范围当中也能够看出来汽车如果仅仅投保交强险的话那是远远不够的。

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比较少,而且赔偿的额度也比较低,跟本不能够弥补交通事故对车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所以车主需要在交强险的基础上面给汽车投保一份商业车险。

平安车险是车主绝佳的选择。

它能够在交强险医药费范围的基础上面把自己的责任扩大,一些交强险不包括的赔偿范围只要车主投保了平安车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就能够获得自己应有的赔偿。

4平安车险的赔偿额度高

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不仅小,赔偿的费用也特别的少,对于人身伤害的部分最高的赔偿额度也才11万元,这肯定是不能够满足车主的需求的。

平安车险的赔偿额度则非常的高,不仅如此它在理赔的时候速度还是非常快的,对于万元以下的赔偿最快可以3天之内到账,这样的速度要比其他的车险公司快出很多。

另外为了弥补交强险医药费范围比较小的情况,平安车险还推出了一些组合险种。

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险的组合险种,这些组合险种生成的保单是同一张保单。

费用也要更低,从而使得车主的人身安全能够更加的高一点。

车祸医疗费可以通过医保报销吗【2】

社保的医保(包括互助医疗)对于交通事故是不报销的,只能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但是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药物的钱。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自己承担的医疗费也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有两种情况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

一、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交通事故理赔的步骤和程序是什么?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篇5: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大家了解过相关法律条文吗?需要了解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的朋友们可以阅读以下材料哦!

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1】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1、离退休干部只能在指定的合同医院和自选一家就近医院就医(必须是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搜索。

2、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的转诊介绍信,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因急症需抢救的病人,可以到就近的任何一家正规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继续治疗。

报销时需要附急诊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收费收据需盖急诊章。

急诊时,汤药、中成药不列为报销范围。

4、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急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住院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要附:住院费用结算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明细单。

5、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6、离退休干部外购药品(不含超限级使用的药品),必须持加盖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

7、凡享受医疗照顾的蓝卡离退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需经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用药证明,并经该院公费医疗办同意、盖章后,将用药证明送到局医务室,由医务室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批准后给予报销。

每次申请批准后,使用有效期为三个月,如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到期前,再次申请。

8、门诊开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用药量,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用药量;医务室只能开七日用药量。

9、短期去外地探亲时,需报医务室备案,如需在外就医,只报急诊医药费,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长期异地居住,需经局党办备案,局医务室同意,可在当地固定一家正规的公立医院就医,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国旅游探亲发生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10、处级及处以下退休干部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以医院电脑打印的药品明细单为准)需个人负担的,按照西药自费10%,中成药自费5%的标准执行。

11、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要负担全部费用的15%。

离休干部使用心脏支架不需要个人负担。

12、住院时,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享受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享受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报销,未达到此标准的,按照实际床位费报销。

13、报销医药费时间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尽量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下月28号。

每年的12月、1月的报销时间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通知的时间按时报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2】

1.离休人员门诊医疗可在西宁市定点医院就医或离休人员定点药店购药。

门诊费全额现金垫付。

每人每年发给3000元周转金(上年度未发生医疗费人员发放5000元周转金)。

2.离休人员门诊疾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要求书定完整的门诊病历,保存当日就诊的检查单、化验单。

每张处方药量控制在一周以内。

3.定点药店应持方购药,每张发票附处方,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一日内不可重复购药。

药店购药总额全年控制在周转金以内。

4.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住院医疗费随来随报。

门诊医疗需在当地定点医院就诊,药店发票不予核报。

5.离休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在本年度医疗周转金使用完之后,定期将发票、明细交所在单位统一报销。

无主管单位的离休人员可将门诊医疗费票据交社保局事务所委托办理。

6.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原则上一年核报一次。

确属慢性病多、长期门诊用药、医疗费个人垫付有困难者可按季核报。

7.对审核中有疑问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应按要求提供门诊病历和相关的诊断治疗记录,提供离休人员本人检查、治疗依据。

对明细不清、用药不符、治疗不当及超常规药量的予以扣减。

拓展阅读:

中组部: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和医疗费报销标准【3】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近日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和医疗费报销标准。

《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

中央组织部还下发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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