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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物业管理规定【1】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发布。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

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委员会终止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并公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召开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20%以上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查。经核查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可以邀请业主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七条1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业主可以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业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业主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包括筹集、管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就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应当通过多轮投票补选。经补选后,多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仍未达到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已超过5人(含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情况;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事项及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的,由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会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业主委员会对收支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期间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在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职务中止或者自行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及时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补选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补选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经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换届选举;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当日应当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能及时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执行机构或者人员在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开标签到表;

(五)评标专家评分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

(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中标通知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七条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八条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与其相应的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三)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八)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七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应当将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报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五)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六)查验记录;

(七)交接记录;

(八)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七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物业服务合同。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

(三)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规划、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公布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分摊情况,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供电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技术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外墙面等共用部位档案及其维修、养护记录;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1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交接手续并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管: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档保存的资料;

(五)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装修押金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六)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移交管理期间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环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继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属地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营服务单位收取劳务费。专营服务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明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与水电费和其他专营服务费缴交相关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的费用,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不得以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住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预防等有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督促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第八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是物业属于1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方式等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

第九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停车场应当由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受理、登记、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未按规定发布筹备组组建公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机构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拒不答复业主对表决结果的异议或者拒绝业主查验本人意见的。

第九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二)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以5万元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

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存在妨碍筹备组和业主大会活动行为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开物业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的;

(三)共有物业的管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共有收益并定期向业主公开,或者擅自挪用的。

第九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多收价款的,应当退回多收价款;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供查验的;

(三)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查验证实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表决结果与业主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有关情况,或者未按规定答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的,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2: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办法

物业装修管理规定【1】

一、装修范围

业主(办公公司)应严格按照申报并经批准的装修范围和要求进行装修,应委托具备装修施工资质的专业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二、装修申请

业主(办公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装修、维修和改造,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装修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并提交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及装修施工资质证书等资料。

三、装修审批

1.业主(办公公司)必须如实填报《装修申请审批表》各款内容,并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前7天携带装修设计图纸上报物业管理处,同时交纳装修管理的有关费用(装修押金),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标准》。

2.业主((办公公司)收到批复后,应带领选定的装修公司负责人到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施工队有关进场手续后,方可装修施工。

四、施工管理

1.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切实需要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批,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及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行业规定,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3.装修期限:由装修公司申请。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节假日必须停止施工,特殊情况以管理处通知为准。

5.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由管理处颁发的《临时施工工作证》,随时接受并配合管理处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装修单位内每50平方米配备CO2干粉灭火器一个(2

篇3: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1】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公司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2】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

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

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

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

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

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

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

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

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2、电费:业主持购电卡到物业公司购买;未安装磁卡电表的业主或单位,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同时收取电费;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

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1)、业主要爱护水表和公共管线设施,防止跑、漏水现象发生。

如发现管道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2)、公共给水、排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业主不得随意拆挖、安装、更改管线;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1)、当电路出现故障时,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公共配电设施。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2)、严禁私自拉线用电,严禁偷、漏电现象发生,如有违章用电者,一发现,由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负责。

对于经查实偷电者,该业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缴电费的月平均数额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如情节严重,管理处和物业公司均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2、业主安装其他原供暖设施以外的取暖、热水设施(如“小保姆”),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使用。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该业主按照应缴取暖费的两倍缴纳取暖费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

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1)、禁止在22:00—7:00,12:00—14:00时段在公共区域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动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九、对宠物的管理

1、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高碑店市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基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3、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办公楼、社区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严禁在绿化区域遛宠物,以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

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

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物业保安管理规定办法

物业保安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思想业务素质过硬,自觉维护物业辖区内业主或用户以及设施的安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负责物业辖区门口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秩序,发现有人进行危险活动要及时进行制止。

第四条严格遵守外来人员进出物业辖区登记规定。保安人员要详细记录来人因何事要见何人,登记其所携带物品、电话。

第二章保安人员内部管理规定

第五条保安人员每周应进行开会小结,总结本周工作,对下一周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好签到记录以及会议记录。

第六条保安人员担负着维护物业治安的义务,因此,工作安排上应有严格规定。保安人员请假1日以内,必须由所处岗位的负责人审批;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者,应报由保安主管批准;超过3日,须报经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保安人员请假超过1日以上者,应事先与其他保全人员协商顶班,并上报批准。

第八条保安人员请假须续假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按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室、宿舍只准张贴公司统一制订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常用规范、值(排)表等文件,张贴(悬挂)必须整齐划一。

第十条桌面保持干净整齐,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桌屉里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宿舍的地面、门、窗应保持干净、无尘、无明显污迹,床铺上的被子、枕头必须摆放统一。

第三章保安人员仪表规定

第十二条注意仪表,制服要勤洗勤换,保持整洁,待人接物有礼貌。

第十三条统一着装,配戴工作牌,不得配戴饰物,留长发、长指甲和蓄须;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

第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大方、得体、态度和善、精神饱满。

第十五条执勤过程中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得前倾后仰、勾肩搭背、互相随意攀谈或使用手机、电话交谈;不袖手、叉腰或将手插入口袋中。

第十六条保持值班室、住宿处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七条执勤时不准喝酒。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利用娱乐之便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九条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对业主(住户)反映的情况不推诿、不回绝。

第二十二条禁止其他有损保安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人员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接班保安人员要做好更换制服工作,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上岗领班要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当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接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记事本向接班保安人员交待、移交清楚。

第二十五条交接时,先查明下岗人员的手持对讲机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的交接处理及记事本移交。

第二十六条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保安人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公司对保安人员给予奖励。

1.拾金不昧者。

2.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3.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4.为搞好物业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显著者。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6.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先进集体”。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下公司对保安人员给予惩罚。

1.对公司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2.扣留物品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规定,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

4.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私自顶班者。

5.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带人留宿者。

6.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7.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者。

8.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者。

9.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10.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者。

11.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12.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

13.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赌博等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

14.思想不纯,见利忘义,监守自盗或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

第三十一条根据第二十四条中所列情节的轻重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者,影响极坏者应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保安人员巡逻签到规定

第三十二条巡逻路线的制定。巡逻路线及巡逻工作职责由经理制订,巡逻工作由保安主管安排巡逻力量和人员,并对巡逻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巡逻人员要做好各处角落的检查工作,做好签到记录,为下一批巡逻人员有据可循。

第三十四条巡逻力量的组织。保安主管根据巡逻路线、巡逻密度、巡逻的内容确定巡逻组的配合、巡逻人员的搭配、巡逻人员的编组,分白班,夜班两班。夜班每组必须两人以上。

第三十五条日常巡逻路线

1.整治乱停乱放,确保停车秩序,保持道路顺畅。

2.认真查看各条巷道的公共设施是否完整。

3.细致检查各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巡逻要求

1.上岗前检查和配带对讲机,夜间巡逻根据需要还须配带械具。确保器材完好,接受领班工作安排,了解巡逻路线和当天工作要求。

2.根据工作要求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作好巡逻记录和到位点签到记录。

3.发现可疑的人、事、物及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用对讲机与监控室报告,并采取措施严密监视。

4.夜间巡逻发现安全防范漏洞既要及时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又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和落实。

5.巡逻时有礼有节,规范服务,文明执勤。

6.下岗前检查器械使用情况,写好工作记录和交接。

第三十七条检查

1.保安主管在每个巡逻班次时间内检查不少于一次,每责任区提查一次,班长会面检查不少于两次,保安主管对夜间岗必须进行抽查。

2.保安主管每周必须检查各管理处巡逻队员巡逻棒的使用情况以及巡逻棒的数据。

3.凡检查巡逻棒数据发现漏检情况的,依照班次检查按漏检一次罚款两元。

第三十八条收发、保管。由保安主管负责每周收发签到表或者巡逻棒一次上交到行政部门处理并且打印出有关巡逻数据进行查核。

第三十九条责任。队员如果丢失或损坏公司财物一律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物业保安管理规定【2】

一、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聊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或在商户门前及住宅区吸烟。

5、严禁交接班不清楚,必须搞好本班卫生

6、严禁非法扣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接受住户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保安员之间,监守自盗,谋私,向住户收取费用。

9、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10、严禁无故不参与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1、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2、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3、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三、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严格做好小区外来进出车辆及人员的登记工作;。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叫卖等。

3、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

4、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方可进入小区,装修工人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

5、大型车辆严禁进入小区,必须进入的必须由物业经理批准方可进入。

6、对于装修业户进行查看、严禁私自对房屋承重墙进行改动,商网装修严禁私自卧地沟及封堵地沟口

7、装修用沙子、石子、必须装袋方可进入小区、刨墙废料由业主自行运出禁止长时间堆放在楼下、楼道属于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一切物品。

(二)巡逻

1、增加巡逻时间、,要勤巡查,多看、多听、多问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负责人,。

2、对辖区设置的消火栓箱、雨水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3、发现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

四、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维修人员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负责人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4、监控室属于保密场所闲人免进!严禁带朋友和其他人等在监控室内会客及聊天,

(三)车管

1、正确引导辖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考核标准

1提前15分钟到岗并换好服装,由当班班长召开班前会。对上班情况进行了解,有无异常,写好班前记录。迟到者罚款50元

2交班前上一班人员要认真详细检查、并对本岗位的情况向下班人员讲清,并写好交接班记录。违者罚款50元

3上一班人员要将本岗位所有用具放到指定位置,室内卫生认真清扫干净后,经下一班检查同意后本班方可离岗。未清扫者罚款50元

4须在岗位上交接班,接班者不到岗位或交接班不清楚时,不得交接班。违规者罚款50元

5交班后对本岗位所管辖的部位认真检查,检查后要认真记录。发现未记录者罚款50元6对待来公司办事人员态度要和蔼,讲究礼貌,文明执勤。接到投诉罚款20元。7工作期间,当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整洁、不得着便装。违者罚款20元。

8、发现脱岗、睡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再做处罚。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物业保安管理规定【3】

保安员值班规定

1、保安员值班实行24小时三班轮值制,做好门前和小区内保卫纠察工作。

2、各岗位保安人员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整个小区的治保安卫工作。

3、必须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停车场、办公楼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4、维护各出入门的进出秩序和小区内的清洁卫生;

5、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检查询问,并及时报告。

6、保安员在执行小区内巡逻期间,应负责检查小区的各项安全设施和公共照明;

7、维护小区内的正常生活秩序,禁止赌博、卖淫、打架斗殴等事件在小区内发生;

8、发现可疑情形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9、当值保安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规范填写各种登记资料,做好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报告本班次的工作情况;

10、保安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以及管理处领导的指示,非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动的,不得擅离职守。

保安人员纪律

1、必须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2、上岗执勤时,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

3、严格落实一日生活规定、请销假规定、学习培训规定、军事训练安排、工作例会规定、工作汇报规定、备勤规定。

4、每个保安员要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团结互助,不拉帮结派,不搞个人主义。

5、保安员在上岗执勤或班后备勤时不允许酗酒、不允许吃带异味的食物,保持好良好的精神面貌,以备随时调用。

6、积极参加公司及保安队组织的各种活动(学习、开会、训练、公差、劳动等),不挑剔、无怨言。

7、对待顾客及业主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做到以理服人。

8、保安队员不准组织、伙同他人进行其它破坏和干一些有损保安行业声誉的事情。

9、保安队员禁止穿拖鞋或光背在公共场所行走或进行其它活动。

保安人员工作行为规范

1、上岗执勤必须仪表整洁,着装整齐统一,戴工牌上岗。

2、不准留长发、胡须,要经常修剪,不留小胡子,不准留指甲。

3、上岗执勤时不准坐、卧、依靠、打盹、吸烟、唱歌、看书报、听收(录)音机以及做其它与值勤无关的事。

4、文明执勤,礼貌待人,遇到客户必须做到让道、微笑问好,与人谈话时要热情大方,语言要简洁,用词要适当。

5、有自我约束能力,不违章不违纪,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6、认真学习各项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时刻注重公司和自身的形象。

7、当业户、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机智勇敢、灵活妥善地采取紧急措施全力保护。

8、上岗执勤时,不准将帽子拿在手中,不准钩肩搭臂、手插口袋。

9、执勤时行姿步伐平稳,不左摇右晃,站姿保持全身正直,双手垂侧放或后握,不准抱臂,不准倚靠任何东西,不准攀扶建筑物、树木、汽车等一些与工作无关的物件。

10、同事之间要互帮互助,不争吵、不挑衅闹事,不做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各项规章规定以及保安部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的事。

11、认真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交接班规定

1.每班接班前十五分钟整理好自己的服装和各项配备物品及个人卫生,由带队人员带队由大门岗出发,绕百帝苑小区外围一周。然后回到大门岗进行交接;

2.由带队人员带队按规定顺序进行交接班,要求队伍动作整齐一致,岗位交接时实行双向敬礼形式;

3.在交接班过程中,队伍纪律要严谨、认真,严禁在队伍中出现一些不规范动作和出现聊天、打闹现象;

4.交班人员必须等接班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岗,做到"三清三明",交接班中发现的问题,由交班人员承担;

5.巡逻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公共设施及事物的检查,如发现有疑问,及时向上一班核实,规定时间后发现的事情由当班人员自己负责(一般规定时间在半小时内);

6.交接班结束后,由交班带队人员,发出口令,整理队伍回宿舍,在上、下班途中必须着装整齐,不得不戴帽子或将帽子拿在手上,不准解领带、解衣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或进行其它不规范的行为;

7.各交班人员应在回宿舍后,积极将交接班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领导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交接班操作规范

每班由班长带队到集合地点,检查当班着装仪容仪表是否附合要求,讲究当班期间注意事项并提出要求,带到达接班地点集体转体面向交班人员。由交班人员先敬礼,接班人员回礼。

交班班长:"上班时间无异常情发生,请接班!"接班班长下达左(右)跨一步走,并喊:"接班!"接班人员向岗上走,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位置走。然后相互转体,敬礼,交班班长下达向左(右)转,齐步走的口令,带队到指定地点集合,讲评当班情况对当班好的情况进行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记录班务会日记存档。

备勤规定

1.备勤时间规定每班上班一班为备勤时间。

2.备勤人员时入备勤时间内应穿着整齐在宿舍内,以便随时调动。

3.备勤时间内严禁赌博、酗酒、打架闹事;

4.备勤人员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其它人员;

5.备勤人员应听从各种调配指令,积极协助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

6.备勤人员在接到各种突发事件指令时,必须迅速动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地点(一般为3分钟);

7.备勤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外出;

8.所有备勤人员严禁在岗上聊天,不得穿着制服在小区内随意行走;

9.备勤班班长应协助部门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和安排打扫卫生人员;

10.各备勤班班长应负责落实部门当日安排的军事训练工作。

11.违反以上者发现一次扣2分。

会议规定

1.小会:每天下班后进行讲评、总结,由班长主持

2.周会:每周星期日晚19:00队会,队长主持。主要讲评上周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及布置下周工作。

请销假规定

按公司请销假规定,在部门填写申请表,由班长、队长签字后,到管理处主任签字方能生效。时间不能超过一天,超过一天需到公司行政部门同意。

换班规定

非特殊情况,队员不允许换班。换班前,填写《换班申请单》,由班长、主管签字,每人每月不能超过两次(含两次)

篇5:商场保安管理规定办法

商场保安管理规定【1】

1、当值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经员工通道出入,同时打卡备案。

3、做到无条件服从上级分配,听从上级管理。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值不准离岗)。

5、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6、接触客人要十分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7、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8、当值时不得聊天、阅书报、写私函、听耳机、吸烟、吃零食、打私人电话,并谢绝来访,如属要事,要保安部当值负责人批准方可。

9、当值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10、当值时不得利用个人职权与客人进行任何私人交易。

11、当值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费或礼物。

12、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13、严禁当值时随意离岗,如需吃饭、喝水、去卫生间,需领班批准并派他人替岗后,方可进行。

14、殊情况,严禁使用酒店客用设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发现火警,无论程序大小,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门出口通道,包括员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无特殊情况,不得私入客房、仓库、办公室、厨房、服务员工作间等。

19、不得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20、当值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分子。

商场保安管理规定【2】

一、保安员条件

1、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热爱保安工作。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服从命令。

二、职责

1、文明执勤,礼貌待客,树立“信誉第一,顾客至上”的思想,提供优质服务。

2、保安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全部标志和装备器械,精神饱满,衣着整洁,形象庄重,姿态良好。

3、值勤期间,保安员要随时准备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4、保安员自身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且对违反规定的人不徇私情,照章办事,及时上报。

5、保安员有责任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上报。

6、保安员在巡逻时,必须随时检查所有的门窗、出入口、院墙、停车场、建筑物等地方的安全设施。

三、工作秩序

1、保安员值勤期间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商场及相关业务单位主管领导。

2、如遇各类事故现场,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处理或离开。

商场保安管理规定【3】

为了加强商场保安队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保安队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使保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订本考核暂行规定。

一、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工作规范,行政人事部对全体保安队员实行月百分制扣分加奖励的考核,并与队员的当月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工资浮动。

队员当月被扣分每达100分,其当月的工资标准下浮100元,依此类推,直到扣到保底工资700元。次月若被扣分少于50分时,再恢复到原工资标准。若连续2个月被扣100分的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将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保安队长、副队长由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考核,队员由队长、副队长进行日常考核,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队长、副队长应做好日常检查考核的记录,并对被扣分队员告知扣分原因,以引起被扣分人重视和纠正。

二、考核细则:

1、扣分

⑴发生盗窃案件没能发现的在班人员每人扣100分。

⑵值勤时与他人闲聊,阅读书报,每次扣10分。

⑶夜班未按巡逻次数和巡逻路线巡逻每次扣20分。

⑷对公司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出现失职的班人员每人扣50分。

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0分。

⑹交接班不交待当班情况,或交班后还遗留在班时应完成而没完成的事情的每次扣20分。

⑺在班时着装不规范有损公司形象的每次扣10分。

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站岗的每次扣15分,站姿不端正的扣10分

⑻未按公司规定对进出门车辆、人员登记、检查的每次扣10分,造成后果的每次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⑼未登记来信来函邮件或不按时送报或少报、漏物的每次扣20分,造成丢失的每次扣50分。

⑽不按值日表打扫卫生的每次扣20分,打扫不干净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0分。值日生有权督促其他人员整理好本人床铺卫生及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20分。

⑾上班时间睡觉、酗酒、无故脱岗的每次扣50分,造成后果的扣100分。

⑿当班时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每次扣20分,造成后果的扣50分。

⒀对安全系统发出警报不及时处警的每次扣20分,发生可以通过对安全系统的查看处理情况而没有查看和处理的每次扣50分。

⒁值班时态度不好,对待来宾无礼貌的每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⒂有意损坏公司财物、值班设备、器具的,除扣50分外,对损坏的物品照价赔偿。

⒃不按要求定时喂狗或打扫狗圈每次扣20分,打扫不干净的扣15分。

⒄没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任务的每次扣20分,消极抵触不服从临时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0分,情节严重有明显顶撞的扣100分直至除名。

⒅不按规定参加每月1日升期仪式的扣50分。

⒆在卖场打架的每次扣100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以除名。

2、奖励

⑴工作中认真负责,每季度扣分最少的给予奖励50元。

⑵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或及时报告为公司避免损失的,经查实后视情况给予奖励200-500元。

⑶工作中抓获不法分子或提供有效线索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

⑷其他情况下对公司作出有贡献业绩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本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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