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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17年2月15日发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归档状态和修改痕迹】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作为对《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的替代性文件,两份规范之间究竟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呢?

1、“电子病历”的概念扩大

《应用管理规范》对于“电子病历”的定义为,“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较《基本规范》的定义,取消了对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限制。

这是考虑到电子病历在医疗行业未来进一步发展应用所做出的铺垫。

近年来,随着远程医疗的广泛开展和互联网医疗的积极探索,其业务多通过外部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直接开展,并不属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但由于其医疗活动的行为属性,也应将其信息系统生成的数字化信息纳入电子病历管理。

2、“应用管理规范”与“基本规范”的修订

新旧文件均为“试行”文件,但文件的名称不同。

“应用管理规范”的表述更加准确。

电子病历是临床医学、医院管理学、信息技术科学、法学等多方面的集合。

理论上讲,是通过信息技术的设计开发,使传统病历电子化来满足临床业务开展、规范管理以及合法合规的要求。

因此,卫生计生委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仅应提出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规范要求,对电子病历的设计开发、术语、编码、模板、标准数据等技术性要求不具备立法权限。

因此,原《基本规范》的标题较为宽泛,使用《应用管理规范》则更为准确。

3、电子签名应用的适应性调整

在原《基本规范》第九条中,电子签名是作为电子病历的一个使用环节要求而必须具备的。

但在工作实践中,全国各地各医疗机构发展并不均衡,电子病历系统的完善程度各有不同。

有的医疗机构仅采用的电子病历系统,未使用电子签名;有的医疗机构采用了电子签名,但还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有的医疗机构则构建了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也采用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为了让采用电子病历而发展程度不同的医疗机构均能纳入管理,《应用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原《基本规范》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不强制采用电子签名,同时也说明了仅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二者定义的区分进行了说明。

法制架构更为完善。

4、电子病历归档后修改的调整

原《基本规范》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电子病历的归档时刻进行了规定,并且明确要求归档后不得修改。

但在工作实践中,传统病历归档后并非不能修改。

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因此,《应用管理规范》第十七条对此进行调整,更符合工作实践。

5、电子病历归档形式的调整

原《基本规范》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电子病历的归档形式进行了规定。

规定应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仅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非电子化资料可以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非强制性规定。

因此工作实践中,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将电子病历按照电子数据方式保存,非电子化资料按原件留存,病历分别归档,对保持病历的完整性,以及病历查阅、复制、封存均带来了诸多不便。

而且,对于无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病历,单纯电子数据方式的保存也会给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带来不便。

因此,《应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更符合工作实践,也为电子病历并不完善的医疗机构病历存档提供了法律支持。

6、取消“电子病历使用日志”

原《基本规范》第二十五条,在电子病历保存之外,还提出了电子病历使用日志的建立和记录。

而二者分别保存并不利于保障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应将二者进行整合并完整呈现。

因此,《应用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对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而将人员、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审核、修改等信息完整呈现在电子病历中。

7、“电子病历”的概念扩大

原《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对电子病历“锁定”的要求。

但《基本规范》仅提供了要求,却没有制定相关具体执行的流程与方法。

这给医疗机构在工作实践中带来了困惑,导致诉讼期间进行了电子病历是否经修改等问题的司法鉴定,并产生了较高的司法鉴定费用,该鉴定该费用应由负责锁定及保管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负担,同时也给法院的法律裁决带来了困难,容易将医疗过失争议转变为对电子病历数据本身法律效力的争议成为现实法律难点问题。

因此,在《应用管理规范》中,将对电子病历“锁定”的要求进行了删除。

8、电子病历封存形式拓展

原《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电子病历的封存仅一种形式,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共封存。

但复制可为纸质或电子版两种形式。

这就为工作造成了困扰,应建立电子病历封存方法。

因此,《应用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电子病历复制件的封存条件、要求、使用均进行了明确。

总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发布是根据工作实践进行的较完善的适应性调整,更加利于工作中的政策落实,更加利于医患双方权利的维护,更加利于医疗事业未来的发展。

篇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模版

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来看下面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胡佳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renewable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回收站点collectionsite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设立原则

设立依据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设立前提

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

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5建设要求

5.1建设依据

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倡“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经营规范。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

对于生活类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的建设要根据本区县(市)大小、实际居住人口与再生资源产生量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

5.2建设条件

固定回收站点的营业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平方米。

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协调,原则上要求全封闭。

中转站应配备称量、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中转站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城市中转站应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置1个,乡镇中转站按每个乡镇设置2个。

5.3建筑设计要求

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5.4站点内部要求

回收站点内部应悬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履行民事要求。

5.5存放要求

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

6设施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6.1衡器要求

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

衡器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

6.2运输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至分拣中心、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

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应采用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应当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6.3消防设备要求

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应保证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7经营管理及劳动保护要求

7.1经营依据

回收站点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2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规范作业。

提倡为回收站点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根据《劳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关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3综合治理责任要求

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7.4统计工作要求

回收站点应配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要求定期上报废旧物资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数据。

7.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要求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参考文献

[1]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2]商务部令[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商商贸发[2010]18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处

篇3: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程序

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程序

一、目的

确保新材料在工程中及时成功应用,充分发挥其高效、节支、环保的作用,同时完善住宅功能,提高工程

质量,增加市场卖点。

二、职责部门

工程部负责新材料的推荐、考察、应用及推广工作。

三、相关部门

预算部负责提供新材料的应用成本分析。

四、适用范围

市建委许可使用,具有相应检测鉴定报告的新型建筑材料,最好有在其它房产商的类似工程中成功应用的

经历。

五、工作程序

1、各专业工程师负责跟踪调查相关材料在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如有合适的新材料,专业工程师对其性能

、质量标准、评审机构、获奖情况、工程实例进行了解,并向部门经理提交新材料推荐应用报告。

2、部门经理认为该新材料可行,组织进行以下工作:

对厂商的资质、资金、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度、市场占有率进行考核。

如有条件,可进行实例考察,听取其它房产商对此新材料应用的反映。

邀请相关专家,举行新材料应用专家咨询会。

3、预算部结合原先材料作出新材料应用成本分析报告。

4、分管副总召集工程部、预算部相关人员召开新材料应用讨论会,作出以下决定:

不采用。

小范围试用。

全面推广应用。

5、新材料应用被采纳,专业工程师需做以下工作:

向设计部门推荐使用。

在与厂商签定合同中,对新材料的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约束。

对新材料应用过程进行重点控制。

对新材料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6、如需要,预算部对新材料应用成本分析进行调整。

7、专业工程师负责对新材料应用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今后应用的依据。

8、如新材料应用成功,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并作为工作成绩计入年度工作考核。

9、此程序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校对:审批:发放号:

篇4:工程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程序

工程项目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程序

一、目的

确保新材料在工程中及时成功应用,充分发挥其高效、节支、环保的作用,同时完善住宅功能,提高工程质量,增加市场卖点。

二、职责部门

工程部负责新材料的推荐、考察、应用及推广工作。

三、相关部门

预算部负责提供新材料的应用成本分析。

四、适用范围

市建委许可使用,具有相应检测鉴定报告的新型建筑材料,最好有在其它房产商的类似工程中成功应用的经历。

五、工作程序

1、各专业工程师负责跟踪调查相关材料在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如有合适的新材料,专业工程师对其性能、质量标准、评审机构、获奖情况、工程实例进行了解,并向部门经理提交新材料推荐应用报告。

2、部门经理认为该新材料可行,组织进行以下工作:

对厂商的资质、资金、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度、市场占有率进行考核。

如有条件,可进行实例考察,听取其它房产商对此新材料应用的反映。

邀请相关专家,举行新材料应用专家咨询会。

3、预算部结合原先材料作出新材料应用成本分析报告。

4、分管副总召集工程部、预算部相关人员召开新材料应用讨论会,作出以下决定:

不采用。

小范围试用。

全面推广应用。

5、新材料应用被采纳,专业工程师需做以下工作:

向设计部门推荐使用。

在与厂商签定合同中,对新材料的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约束。

对新材料应用过程进行重点控制。

对新材料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6、如需要,预算部对新材料应用成本分析进行调整。

7、专业工程师负责对新材料应用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今后应用的依据。

8、如新材料应用成功,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并作为工作成绩计入年度工作考核。

9、此程序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校对:审批:发放号:

篇5:电工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电工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1、所有电线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且电线采用单股绝缘铜线。

2、开槽:用切割机开槽后,用凿子凿掉,允许把边凿毛。

3、悬空和开墙布线必须用PVC阻燃硬管,分线处用分线盒,拐角处必需用弯管器线管必须进入接线盒不小于1CM灯头线管可用阻燃软管,且接头处必须用PVC粘合胶。

4、电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

5、照明与插座应用横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单股绝缘铜线,空调应用横截面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单股绝缘铜线,电话、电视及宽带网采用专用线,灯头线可用1.5平方毫米的铜软线.

6、照明、插座、大功率用电器应分路控制。

7、三相插座必须有地线,管线、暗线应遵循最近距离,能直不弯。

8、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内的线头应留足200毫米。

9、同一房间内的开关、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一致,落地插座距地面应300MM,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200―1500毫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为150―200毫米。

10、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接火线,左孔接零线,单相三孔插座,地线接上孔,左右与两孔插座相同。

11、工程验收后,须向客户提供电路走线、改线竣工图,图中标明暗管走向、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

12、所有电线须用电表测量通畅后方可使用。

13、穿管敷线的管内导线截面积之和不得超过管内径总面积的40%。

14、电线与燃气管、水管在平行敷设间距大于100MM;垂直交*间隔大于50MM;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管距离大于200MM。

15、PVC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插座离地面不低于300毫米;线盒内导线宜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厘米。

16、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面向电源插头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座应为上方位置,孔眼竖排列时为“上火下零”。

17、厕浴间常处于潮湿环境,宜用防水插座、开关。线接头先用防水胶布(橡胶),然后再用电工胶布缠好。

18、照明、电力线路严禁于电话线、闭路电视、宽带网线等混装于同一管道中,安装面板前,必须在涂料刷涂、墙纸裱糊、护墙板施工完成后进行。

19、能用分线盒的位置必须用分线盒,不许用小三通做为分线盒使用,特殊情况例外。

20、每路线管正常走线不超过三根,不足三根按一路线计。管内线路严格按照标准化走线。红色(火线),黄色(控制线),蓝色(零线),花线(接地线)。

21、室内若有地暖地面上尽可能不走线路。室内吊顶水路、电路同行,严格遵循电上,水下原则。

22、各种弱电线路不得在吊顶内裸露,不得线与线直接。T、V,TL线路及开关、插座距天然气管道大于30CM,空调插座距顶50CM。

23、计算线路负荷严禁超支。对线路,开关,插关,插座进行严格测试。

24、电工一道工序之后,垃圾全部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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