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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

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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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意义

首先,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明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多年以后,第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管理法规,经纪公司在操作业务时有明确的统一标准,监督、责任部门明确,经纪行业的规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其次,购房流程、风险、服务内容和标准需书面告知

《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消息称,具体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告知内容*有8项内容。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此法规说明的8项内同几乎涵盖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经纪公司理应告知的全部内容。

购房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准备的材料,涉及的税费以及服务标准等容易模糊和产生纠纷的地方,书面告知材料可作为解决纠纷时的重要评判依据。

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经纪行业将迎来全面的服务升级。

同时对于一些虚假承诺、操作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的经纪公司针对性和考验性更强。

第三,阴阳合同窗户纸多次捅破,落时可行性大增

《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尽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项宏观政策提及惩处“阴阳合同”行为,但是由于过户指导价过低以及合理避税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观顽疾,阴阳合同的清除多为纸上谈兵,而此次行业管理办法再次发布禁令,配以强化后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会同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控制,预计让阴阳合同减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后,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经纪行业管理办法出台,从之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节,到一部部规,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

同时,关于经纪公司对于房产权属全性查询、经纪公司服务程序要求等相关细则此次并没有过多透露,留下较多“悬疑”。

篇2: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部集体户口人员的信息,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

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

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3.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8.集体户口报出生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2.申请人为我部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儿或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干部调京、解决两地分居或军转安置获准随迁的除外);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三、集体户口迁出条件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4.落户集体户口满五年;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集体户口卡的管理

1.办结落户手续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交部机关管理人员收存。

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户口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如需借用户口卡,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用单位、时间及事由等,由本人签字和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借出。

3.户口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应说明原因,用后须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负责。

4.户口卡借出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内容,不得转让出借,不得在户口卡上做任何记载。

5.如需使用集体户口首页,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9),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提供。

6.如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10)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补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公安机关有关户籍政策及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03年5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集体食堂管理规定办法

集体食堂是员工进餐的场所,保持餐厅的环境清洁、卫生,是保证员工正常进餐和员工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集体食堂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学院食堂的管理,规范服务,确保学院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学院的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学院食堂管理规定。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学院食堂管理是学院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必须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给予重视。

学院要把食堂管理工作要纳入学院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计划中,切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

学院法人代表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学院后勤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二、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学院要成立了食堂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由院长担负,负责全面工作。

副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学院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堂管理指导。

成员由党政办、后勤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处室领导组成,后勤处具体负责师生食堂的监督管理。

同时,学院成立了学生膳食委员会参与食堂管理工作。

膳食委员会要加强日常督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对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和销售、环境卫生、安全、价格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回监督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并向学院领导和后勤处报告。

尤其要及时处理好院长信箱、经理信箱、食堂意见箱的投诉问题及师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正确引导舆论方向,积极化解矛盾,牢牢把握、掌控舆论环境与氛围,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就餐环境学习和生活环境,以保证食堂管理工作行之有效地进行。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和销售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回监督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同时报告县教育局。

三、为了规范食堂管理工作,增强自己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学院定期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食堂人员、膳委会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让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他们真正明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道理。

教育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真正做好防患未然,确保师生健康安全和学院稳定发展。

四、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予案和报告制度》、《食堂卫生检查制度》、《餐具消毒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食堂岗位责任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全面推行食堂物资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废油回收制度》等制度,并汇编成册,使食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预防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杜*源性、水源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

五、学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

同时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才能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卫生指导与监督。

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突出了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这个重心,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严把“四关”,即:采购、验收、加工制作、分发前检验这四关,在采购管理上,绝对禁止购买腐烂变质食品、病蔬菜、问题蔬菜和“三无”食品,所有物资购进后由专职验收员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或加工制作,对入库物资经常性地进行检查,要建立健全食物留样制度。

在搞好食品安全管理的同时,食堂必须有完善的安全制度,配有专职安全卫生员白天打扫食堂周边卫生,夜间进行安全巡逻,严禁与食堂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内部区域,食堂歇业期间门窗等各种对外通道必须能上锁封闭,食堂内的食品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以实现了安全管理、安全服务的工作目标。

七、加强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同样是食堂管理的重点,食堂由于油烟重、电气设备多,操作人员操作水平掺差不齐,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消防事故,因此在食堂管理中一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

①消防设备要配置齐全,并定期检查有无损坏、灭火器能否正常使用。

②定期对食堂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

③及时清理食堂油垢,防止操作不慎引起火灾事故。

④电气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下班时应检查水电气是否关好,确保安全。

八、学院必须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要对全体员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强化窗口服务形象管理,使用文明和善语言,提供文明、满意服务,使学生在进餐时受到了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教育。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工作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吸烟。

配合学校加强就餐秩序管理,进餐时要求学生把食品废弃物放在规定的配餐盘空格内,用餐后把餐具送到指定地点,从方方面面、一点一滴上培养和教育学生勤劳节约、艰苦朴素、讲究卫生、谦让他人、讲究公德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质,更使食堂成为学校育人的第二课堂。

九、认真落实上级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学生食堂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学生食堂管理,确保食堂饭菜价格稳定。

加强原材料采购环节管理。

采取原材料区域性联合采购、定点直供等积极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流通中间环节,最大限度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以保本微利原则完善食堂饭菜价格运行机制,食堂饭菜定价公开、公正、合理、诚信,坚持明码标价,不随意涨价;师生餐饮需求是多样化的,因此,食堂的服务功能及档次应多元化,及高,中,低档相结合,尤其注意解决贫困生的就餐问题,坚持基本大体的稳定和主体地位。

加强食堂价格和伙食质量监管,努力降低伙食成本,提高食堂办伙效益。

十、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构建和谐关系。

学院要定期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是直接与学生日常生活交往最多的学生膳委会、后勤处、保卫处、医务室等负责人,直接与学生代表面对面交流。

同时,学院每学年组织1-2次学院主要领导亲自参加的师生座谈会,沟通信息,介绍学院发展规划,通报学院关于改善食堂条件和提高服务水平的措施等。

使同学们感受到学院领导和老师们的关心和厚爱。

让同学们知道了学院为同学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所付出的辛苦努力,理解了学院对建设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并正在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求得师生对学院和食堂工作理解与支持。

十一、要注重对食堂建设的持续投入,不断改善食堂就餐环境。

餐厅要注重人性的设计布置,要有必行文化建设,要有隆厚的文化文化氛围,以满足师生的心理需求。

十二、学院必须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旦有影响食堂稳定事件的发生,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我院食堂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三、建立学院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将按规定追究领导、管理人员、当事人的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食堂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食堂管理,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就餐的职工。

第三条办公室、工会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

第二章食堂工作管理

第四条食堂管理实行“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全体职工提供一日三餐。

第六条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第七条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第八条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

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第九条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第十条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第十一条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第十二条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食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第三章就餐管理

第十五条在职工食堂搭伙的所有职工要缴纳搭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食堂原则上提供早餐与中餐,但可以为在**借宿的人员、晚上加班人员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人员提供晚餐。

需要晚餐搭伙的,需提前申请。

第十七条各处室如有来客需在职工食堂搭伙的,3人(含)以下当天向办公室申请,3人以上必须提前一天申请。

第十八条办公室受理搭伙申请,并负责通知食堂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菜肴标准原则上为3荤2素1汤以下。

职工要文明就餐,应充分考虑当天就餐人数,打菜适量,遇有来客时尽量少打,避免出现菜肴不够的现象。

第二十条来客较多,有关处室又没有及时申请的,该处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先安排客人就餐,自己请食堂人员另外解决。

第二十一条食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以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要求为准,具体评分标准由办公室、工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开考评,也可以组成考评组考核。

办公室要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和投诉等。

第二十四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

评分满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以上(含)为良好,60分以上(含)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连续三次不及格者,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评为优秀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集体食堂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分公司食堂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用餐环境,保证膳食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堂开放对象**公司的在职员工,暂不对外服务。

第二章食堂主管工作职责

第三条负责带领厨工遵守食堂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卫生制度,端正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把具体工作安排落实到个人。

第四条负责对食物的质量验收、数量复核、价格监督和食物保管。

第五条负责每天收集开饭的员工人数,有计划安排采购,尽量使食物不余不欠。

第六条负责每天及时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七条负责每日公布当天的食物采购价格和数量。

第八条负责食堂的成本核算,提高饭菜质量,防止过度亏盈。

第九条负责每月汇总员工伙食费,每月5日前报分公司财务在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负责督促厨工搞好清洁卫生,做好消毒工作,定期提醒厨工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安全、消防管理,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鼠、防虫、防变质等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每月组织餐具用具清仓盘点工作,追究不正常损坏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负责定期向膳食管理小组汇报食堂工作及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负责收集、保存食堂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负责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厨工守则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分公司各项规定,穿着整洁,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头,不随地吐痰。

第十七条工作时必须自查食物是否变质、变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时不准吸烟,安全操作,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熟练消防器材使用,发生火灾马上扑灭,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餐具要清洗干净,煮沸开水消毒,整理后有规律地摆放。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开饭人数和伙食标准精打细算,尽量做到色香味美,品种多样。

第二十一条食物在整个烹食过程必须清洗干净,蔬菜至少清洗两遍,严格按照食物卫生要求去处理,防止食物中毒,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

第二十二条每天一清理,每周一大扫除,确保食堂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所有需要购买的厨房用品都必须呈报食堂主管,报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物,以物美价廉为原则,配合有关人员对食物质量、数量和价格的审查,对不合格食物,拒收并按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标准登记好员工伙食费,交由主管办理垫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妥善保管餐具,未经许可,不能让任何人将餐具拿走供私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每日必须对餐具进行一次清点,除正常损耗外,如有数量不足,及时查明原因和向主管汇报。

第四章员工用餐公约

第二十八条需要就餐的员工,须在当天上午8时15分前完成用餐登记,登记而不食用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按食堂开放时间进餐,食堂开放时间如下:中餐:12:00—12:50晚餐17:15—18:30,具体用餐时间按各部门下班规定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员工打饭打菜要排队,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互相礼让,不插队,无特殊情况一人不要打多份。

第三十一条提倡文明用餐,要有良好姿态,在食堂内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高声喧哗,不故意撞击餐具妨碍他人用餐。

第三十二条提倡省俭节约,杜绝浪费,用餐完毕各自整理桌面,果核骨肋,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应倒置指定桶内。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物,餐具仅限食堂内使用,用餐完毕应把餐具放到指定位置。

第三十四条员工加班如错过食堂开放时间,所在部门须提前通知厨房,否则,造成用餐不便由所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会议讨论通过,从***年***月**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分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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