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安全技术交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吊索具:安全技术交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施工部位(层次)交底提要吊索具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日期交底内容:1.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2.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3.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4.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5.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1)断股或使用时断丝速度增大。(2)钢丝绳直径减少7%~10%。(3)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到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5)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6)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交底人接受人(安全员)签字项目负责人执行情况安全员:年月日注:交底一式三份: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各一份。

篇2:公司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购、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购、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2.3生产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工作。

2.4各单位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报废处理、检验工作。

3?管理内容

3.1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起重机械在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绕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钢丝绳、吊链、起重真空吸盘、磁力吸盘、纤维吊索(带)和组合吊具等。

3.2额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3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4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3.5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绕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6检验载荷(验证力):吊具与锁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验证吊具或锁具承载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

4?管理内容

4.1设备安全课负责公司吊(索)具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同时对吊(索)具管理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与服务。

4.2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检查、使用和维护工作。其内容应包括:

4.2.1使用的范围、方法。

4.2.2存放和保养方法。

4.2.3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4..2.4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4.2.5检查、管理的责任等。

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鉴定由各单位安技员负责,必要时可向设备安全课进行咨询。

4.2.7纤维吊索(带)不得用插接、打结和绳卡固定的方法缩短或加长。

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在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

4.2.9纤维吊索(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不得在有热源、有机溶剂和酸、碱腐蚀作业场所使用(特殊吊索带除外);潮湿后不得采取加热的方式烘干,应自然风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0吊(索)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严禁使用磨损超标和报废的吊(索)具进行起吊作业。

4.2.11一般情况下,吊(索)具不得打结使用,特殊情况需打结使用时,必须降低额定起重量(一般应降低40%)。

4.2.12吊装作业时,吊(索)具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不得超过120°;纤维吊索(带)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4.2.13人造纤维吊(索)具应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质,禁止使用其他材质的纤维绳索。直径小于16㎜和大于48㎜纤维绳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购与贮存

4.3.1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部统一采购。

4.3.2物资部在购置吊(索)具时,应审核、验证供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并留存。采购的吊(索)具上应有明显、不易磨损的标记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等内容。检验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应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3吊(索)具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放及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1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4.3.3.2吊(索)具上不得压重物。

4.4使用与维护

4.4.1各单位应对各类索具进行编号,建立档案。作业现场的吊(索)具上应有明显、不易磨损的标记(标记内容同4.3.2条要求),进行分类、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业现场随意丢弃和放置。

4.4.2作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作业环境、吊运物品、吊挂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超载和超范围使用。

4.4.3起吊前,作业人员必须确认吊挂方式正确、吊运物品捆绑牢固、各种连接可靠,进行试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运。吊运过程中应避免严重振动、碰撞和冲击载荷。

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锐棱角的物品时,作业人员应在吊(索)具与快口和棱角接触处加装衬垫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断吊(索)具。

4.4.5作业时,吊物重心应与吊(索)具提升连接点在同一条铅垂线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边缘拉拽或滑动。

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运同一物品时,吊(索)具的材质、结构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4.4.7吊锁具被吊运物品压住不能直接取出时,应清除上层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检查与报废

4.5.1初始检查

?新购置的吊(索)具接收单位应对吊(索)具的标记、检验合格证及外观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经常性检查

?使用人员应对吊(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的目视检查,发现有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报本单位安技员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4.5.3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根据吊(索)具使用的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经验使用寿命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记录,检查记录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4.5.4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4.5.5静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25倍。

?c.试验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0min,卸载后进行目测检查,试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各部结构未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静载试验合格。

4.5.6动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1倍。

?c.试试验时,必须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并应按其工作循环进行,时间一般应延续到1h,若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准确可靠,结构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即认为动载试验合格。

4.6监督检查

4.6.1设备安全课负责在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中对各单位吊(索)具的管理、检查、使用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2经鉴定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作业现场清除,不得使用。

4.6.3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5相关文件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LD48-19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GB/T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范围》

6?记录(表格)

JHAJ038?(纤维材料)吊(索)具安全检查表

附件1?吊(索)具报废标准

篇3:吊索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索具的配置、标志、使用、检查、报废等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过程。1.1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它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1.2索具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麻绳、尼龙绳、链条和钢丝绳吊2职责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吊索具的归口管理,负责吊索具采购供方的审批,对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起重机械上配置的吊具的监督、检查、考核。2.3各设计开发部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具、吊耳以及其他吊运结构。2.4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及各工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设计产品吊运所需的专用吊具。2.5采购主管部门及各采购部门负责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负责吊索具的采购。2.6吊索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制造、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3管理内容和方法3.1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要求3.1.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吊索具的配备、使用、检查、维护、报废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3.1.2使用吊索具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吊索具的配置、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工作,确保吊索具的安全运行。3.1.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购置、配备有关吊索具的技术标准,并在公司内有关部门中贯彻实施。3.2吊索具的配置3.2.1吊索具的采购3.2.1.1订购吊索具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吊索具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3.2.1.2各采购部门应按Q/SZG55.36标准规定对提供吊索具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对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3.2.1.3各采购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对吊索具的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吊索具的进货验证等进行控制,确保采购的吊索具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3.2.1.4订购的吊索具在交货时,吊索具的供方应提供吊索具的质量证明书,必要时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2.1.5采购的吊索具进厂后,应按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主管部门采购的吊索具应由产品检验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其他部门采购的吊索具由本部门的安技员进行检验。3.2.1.6对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大型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5.30标准规定,组织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2.2吊具的设计制造3.2.2.1各设计开发部门应根据设计开发的产品在生产、运输中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环(及吊环孔)、吊耳等吊具,以及其他吊运结构。针对产品设计吊具应按Q/SZG55.08标准规定执行。3.2.2.2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和各工艺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产品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钩、抬杠等专用工具、工装。针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设计吊运所需工具、工装应按Q/SZG52.29标准规定执行。3.2.2.3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吊具的产品设计文件或工装设计文件组织吊具的采购、生产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大型吊具,应进行设计确认或工装验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2.2.4吊具原则上不准自制。如生产等过程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设计、工艺部门审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自制。3.3吊索具使用中的安全管理3.3.1吊索具的安全标志3.3.1.1吊索具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根据需要标识吊索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起吊重量等性能参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3.3.1.2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沿用供方提供的标志,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设置标志。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采用标牌形式,也可以采用油漆标识等其他形式。3.3.1.3各类钢丝绳吊索、尼龙吊索、吊链等,除了标识其型号、规格外,还应用标牌等形式标出吊索在各种配置、各种起重角度时的负荷对照表。3.3.2吊索具的保管和维护3.3.2.1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指定吊索具的保管部门、保管人员,需要时建立吊索具保管制度,对吊索具建帐、保管。3.3.2.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应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贮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3.3.2.3各类吊索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贮存;电磁吸盘应放置在清洁的钢板平面上,防止吸粘铁屑、焊渣,磁力减弱。3.3.2.4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3.3.2.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3.3.3吊索具的使用3.3.3.1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一般情况下,麻绳不得用于机械吊运,尼龙绳用于精加工后工件的吊运。3.3.3.2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3.3.3.3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3.3.3.4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间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3.3.3.5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3.4吊索具的安全检查3.4.1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日常检查。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应每天检查本班组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检查吊索具。使用部门应每周对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3.4.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每周、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应检查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在各类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中应将吊索具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3.4.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结合起重设备的例行检查,对起重设备上配置的各类吊索具进行检查。3.4.4在吊索具的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3.4.4.1对于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3.4.4.2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报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继续使用。3.5吊索具的报废3.5.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3.5.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表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安全系数钢丝绳结构(GB/T8918-1996)绳6W(19)绳6ⅹ(19)绳6ⅹ(37)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小于612622116—714472613大于71683015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3.5.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2?折减系数表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减系数%.5.1.3吊运赤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3.5.1.4钢丝绳中任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3.5.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3.5.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3.5.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3.5.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3.5.2吊链的报废标准3.5.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3.5.2.2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3.5.3吊具的报废标准3.5.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3.5.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3.5.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3.5.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3.5.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安技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3.5.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批。3.5.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3.5.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3.5.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3.6对吊索具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3.6.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3.6.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4.1吊索具采购合同4.2吊索具质量证明书4.3吊索具设计图样4.4吊索具工装设计文件4.5吊索具的进货、制造检验记录4.6吊索具的日常检查记录4.7吊索具的定期检查记录4.8吊索具报废审批单————————————

篇4: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职责分配

第三条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

1目的

规范起重吊索具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起重吊索具的各相关部门、车间(含外包队)。

3内容

3.1起重吊索具包括:吊钩、吊卡、卡环、吊杠、钢丝绳吊索、尼龙吊带、纤维绳、麻绳、链条。

3.2吊钩

3.2.1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3.2.2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3.2.3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3.2.4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3.2.5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3.2.6吊钩的报废标准:

a)裂纹

b)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e)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f)板钩心轴(销子)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销子。

3.3吊卡

3.3.1使用前应检查吊卡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部件润滑良好。

3.3.2严禁超载使用。

3.3.3被夹持物件的厚度要符合吊卡的夹厚范围,不准超出,被夹持物件伸入夹口里的长度达到标准线以上。

3.3.4不准随意焊、割、改动原结构,不准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3.3.5吊卡上任何部件被电焊击伤禁止使用。

3.3.6吊装过程中,不准让被吊物件受到碰撞,尤其要避免在竖直方向往下碰撞,以免发生脱口事故。

3.3.7QJ型简易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25度。

3.3.8使用QJ型简易吊卡翻转物件时,操作者一定要站在外侧,并且物件翻转正反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以免发生事故。

3.3.9QJ型简易吊卡不得进行上板作业。

3.3.10QY型预紧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60度。

3.3.11QD/QS型钢板吊卡必须4个为一组使用,并且不准起吊小于单卡额定负荷1/5的钢板或超薄板。

3.3.12使用QD/QS型吊卡吊钢板时,操作者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钢板的下方,需往钢板下放置和调整垫木时,应用长形物件操作。

3.4卡环

3.4.1应按规定的许用负荷使用。

3.4.2卡环如发生裂纹、螺纹松动或弯曲变形应禁止使用。

3.4.3带有螺纹的卡环应在螺纹处涂上油脂、以防生锈。

3.4.4使用时应避免从高处抛落、以防损坏。

3.4.5起吊前应检查卡环螺纹是否上满,开口销是否插好,一般不准卡环侧向或斜向受力。

3.4.6标记不清或未经试验的卡环不能使用。

3.5吊杠

3.5.1吊杠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倍。

3.5.2吊杠及其上的眼板无裂纹、开焊,不应有水平旁弯。

3.5.3吊杠上的吊具应对称分布,且吊杠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吊杠的平衡。

3.5.4吊杠的上吊索肢间夹角不能过大,并且吊索应有防止从吊钩滑脱的措施。

3.6钢丝绳吊索

3.6.1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3.6.2自插钢丝绳吊索每一股至少应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且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3.6.3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3.6.4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3.6.5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度。

3.6.6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6.7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3.6.8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断股

e)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3.7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3.7.1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3.7.2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3.7.3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3.7.4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3.7.5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3.7.6纤维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纤维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纤维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径的1/3。

c)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

d)严重弯折或扭曲。

e)绳索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3.7.7吊带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吊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c)吊带出现死结

d)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强度减弱。

e)吊带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3.8麻绳

a)麻绳的最大起重量为500公斤,一般用做牵引绳和缆风绳。

b)捆绑物件时,应在构件的棱角处用衬垫包好。

c)禁止麻绳与有腐蚀作用的化学药品接触,不可受高温烧烤。

d)用于滑轮组的麻绳要求滑轮直径大于麻绳直径的10倍。

e)麻绳应避免绳结通过滑轮槽等狭窄地方。

f)麻绳表面均匀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或大部分被磨损应报废,局部损伤或腐蚀可截去后插接使用。

3.9链条

3.9.1链环焊缝应定期检查无裂纹和开焊。

3.9.2链条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3.9.3因链条弹性小,使用时应平稳作业,防止受冲击载荷突然拉断。

3.9.4链条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