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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篇2:安全生产矿长职责

(一)生产矿长协助经理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制定、制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三违”行为;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领导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的因素;

(七)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检查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篇3:钻探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保证本班组在钻探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需要连续作业的钻探地点进行作业时,钻探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钻探计划咯操作规程等组织钻孔施工。

第五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钻孔施工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六条监督本班特殊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七条钻探施工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时,班组长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施工方法,如决定不了,及时向工区值班领导汇报。

第八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汇报。

第九条保证钻探施工工程质量。

第十条发现钻探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钻探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钻探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十三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4:防冲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保证在防冲击地压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防冲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根据煤矿制度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钻探施工。

第四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调配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七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并对防冲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九条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负责制定区队防冲钻探施工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三条组织落实防冲钻探施工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5:钻探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四条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程要求操作。

第五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照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六条安装或操作钻探设备时必须注意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伤人。

第七条熟悉钻探设备性能和操作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第八条掌握钻孔设计技术参数,并严格按要求钻探。

第九条收集整理钻探资料,并及时填写汇总上报。

第十条在瓦斯、水等危险区钻探,必须熟悉紧急避险措施与避灾路线,以防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撤退到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十二条要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十三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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