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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结合部安全衔接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结合部安全衔接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机关部门与作业区、作业区之间的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人员、外委施工队伍进入公司各岗位和生产作业区(含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测试、检查、检修、技改、施工、作业)所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制度。

2.在公司工作的任何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严格遵守自己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所到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检修(技改)施工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检修(技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4.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机关工人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1)、进入作业区,必须与岗位操作者联系,并进行安全确认;进入要害岗位、特种作业区、危险区域(源点)还必须严格遵守相应安全规章制度,并实行双方签字确认制度。

(2)、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检修(维护)、测调、记录,凡涉及交叉作业,必须与生产技术与装备部联系和协调;进入现场时,还必须提前告知生产技术与装备部领导和安全员。

(3)、进入生产、检修、技改、施工现场,必须2人以上(含2人)同行,互相配合、互相进行安全监护。

5.检修(维护)人员、岗位操作者管理规定:

(1)、检修(维护)人员、工艺技术测调人员(如焦炉调温工)进入作业区,必须与岗位操作者联系;进入要害岗位、特种作业区、危险区域(源点)还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实行双方签字确认制度。

(2)岗位与岗位之间、上下道工序之间,需要同时作业、交叉作业、协调作业的,操作者必须首先按规程进行联络和安全确认。并做好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6、跨作业区作业或领取物件安全管理规定:

(1)跨作业区作业必须提前明确安全职责;制定项目安全措施,确定现场项目安全责任人。

(2)跨作业区作业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预先告知作业区域的管辖单位领导和安全员;由作业区的领导预先按程序通知到岗位操作者。

(3)作业开始前,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安全确认,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作业全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控;作业结束时,必须经验收和双方安全确认合格后,施工作业人员才能撤离现场。

(4)领取物件,领取单位人员必须预先与物件所在的单位领导联系,并由物件所在单位的领导预先按程序通知到有关人员;大件物件、危险物品搬运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并通知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安全员到场进行安全确认、监督落实安全措施。

7、公司以为人员进入公司生产检修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实施检修(技改)施工,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检修(技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进入公司生产、检修(技改)施工作业区进行检测。分析、调试,必须事先与生产技术与装备部有关领导联系,并告知安全员,到现场必须由公司的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前往。

(3)承担施工作业的外委队伍进公司前必须报告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并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岗前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卸煤、清火车车皮、筛焦。。。。。。民工,必须严格听从我方管理人员、有关作业人员的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和人机混合作业。土建维修队伍,施工前必须预先告知生产技术与装备部,由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要求、危险情况等安全交底;进入施工现场时,要首先到现场进行安全确认,衔接好安全事宜。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参观、学习、检查指导工作,必须事先与公司的有关领导或部门联系,并告知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到现场必须由公司的有关领导或部门人员陪同前往。

(5)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培训、实习、见习的人员,都必须先通过“三级”安全教育,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篇2:煤矿安全生产沟通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全矿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主管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辅助单位。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谈话:

(一)未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一年之内发生两起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对于A、B级隐患和重大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时上报、销号的;

(六)对上级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建设的;

(八)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不健全的;

(九)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对上级管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及时上报或拒绝上报的;

(十二)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十三)矿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谈话内容

(一)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发生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训的认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罚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三)对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到位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谈话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谈话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省、市煤矿专家参加谈话。

第七条谈话程序

谈话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谈话组长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谈话前,由矿安全目标考核科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注明被谈话单位名称,被谈话人姓名、谈话事项、谈话时间、谈话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谈话时,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谈话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谈话人进行解答。

(三)谈话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工科安排专人记录,形成谈话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谈话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谈话后,被谈话人将谈话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目标考核科。

第八条谈话的处理

谈话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谈话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除相应安全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

(五)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谈话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免职处理;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谈话时限

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谈话,在要求的期间或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其他事项的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对未及时落实谈话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谈话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谈话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被谈话对象应准时参加谈话,不得委托他人。被谈话对象没有特殊情况不接受谈话的,由矿给予通报批评,并追求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安全目标考核科。

篇3:总经理工作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总经理和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的业务保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会同安全环保部门筹备本公司或上级在本公司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其它大型安全活动。

4、起草公司生产经营方面文件时,要包括安全方面的内容。

5、对上级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及时请有关领导阅示,需要安环、生产等部门阅办的及时批转。

6、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办公室的业务保安工作进行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检查和向领导、安环部门汇报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状况,对发现的隐患与问题,及时解决。

8、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要及时报告与处理。

9、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10、积极参与质量标准化工作。

篇4:煤业公司安全检查部部长副部长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领导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监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3、负责各项安全制度的审议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发动群众对现行的安全制度,进行总结,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4、经常组织对安全活动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限定有关部门按期解决,亲自参加重大事故的追查和处理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防止事故的发生。

6、抓好安全典型单位经验的推广,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安全质量,检查的计划和意见,并组织好这项工作。

7、监督,检查安全技措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完成情况。

8、参于矿井灾害予防处理计划,参加矿井灾害的处理。

9、参加安全办公会、生产计划会、调度会、设计会审及作业规审查工作,参加机电设备检修会。

10、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工人进行入矿安全知识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1、负责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布置的工作。

12、副部长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自己的业务,部长不在时执行科长的职责。

篇5:副部长安全岗位职责

协助部长负责做好本部职能职责的落实,部长外出时代行主持工作。

1.负责组织制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本部业务范围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联系上级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计划、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集中执法和矿井质量标准化、为矿山服务的矿井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联系矿山科研院所。

2.负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矿山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为的调查;负责矿山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瓦斯治理、监控、瓦斯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停产整顿矿山恢复生产验收的审核、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对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部罚。

3.负责参与矿山整顿整改、安全举报调查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矿山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评估矿井实施分类指导和调查工作。

4.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协调和矿山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工作和矿山工伤保险、安全风险保证金和矿山安全专项经费的监察工作;负责监察执法文书档案管理、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业务范围内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工作。

5.负责监督矿山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对矿山超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超定员组织生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矿山监察统计、监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统计分析和本部大事记、信息报送工作。

6.负责超层越界开采矿山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调查工作。

7.负责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事故调查分析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使用工作。

8.完成公司领导和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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