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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风暴潮应急工作预案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1

为做好抗热带气旋和风暴潮的准备工作,针对码头台风风暴潮应急预案安排一次码头抗热带气旋和风暴潮演习。

1定义:热带气旋——指台风、龙卷风。

2、目的

牢固树立“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备”的意识,统一认识,明确防台风风暴潮的重要意义和各码头防台风风暴潮组织的工作重点,做到组织落实、岗位落实、物资准备落实。熟悉应急启动程序,紧张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做到早准备、早检查、早安排、早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要求各码头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积极宣传贯彻防台防风暴潮会议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主动开展工作,在中心各个码头,围绕防抗工作,积极开展防台风风暴潮预案演练,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使码头管理中心的防抗工作“谋的准、打得赢”,全力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一)台风风暴潮应急计划

1、应急计划领导小组

(1)组织机构

组长:张英俊

副组长:齐学清

成员:安质组、业务组、综合组、调度员、安全员、当班所有人员。

2、组织机构职责

a、组长:在接到应急信息后,了解掌握应急发展事态,下达应急命令,下达解除命令,上报应急情况。

b、副组长:在组长不在现场时履行组长职责。

c、调度、安全员:在组长、副组长不在现场时履行组长职责。

d、通讯组:负责上下联络和对外求援联络及车辆配备,由现场调度任组长。

e、灾情控制组:负责设备固定、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由安全员负责。

f、物资供应组:负责物资供应,如临时用药品、包扎带、担架、草袋、铁锹、麻袋等;负责人员伤害的救护,灭火器的喷灭,消防沙的掩埋,麻袋的装运等。由当班班长负责。

(二)台风风暴潮应急预案

1、台风、风暴潮警报

1.1码头收到台风、风暴潮警报。(目前风暴中心距平台1500公里,其未来趋势朝向码头区域运动。)

1.2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同时向码头管理中心汇报.

2、第一阶段(绿色警报----风暴中心距码头1500公里)。

2.1码头管理中心向码头所有工作人员通报台风、风暴潮警报。

2.2当热带气旋有可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威胁码头管理中心、特船管理中心以及事业部办公地区安全时,应急机构须立即召开基地防热带气旋会议,实施基地防热带气旋应急计划。船舶事业部相关管理部门、码头管理中心领导,召开防台风、风暴潮,紧急会议。会议应讨论:

a.码头保护措施及计划;

b.落实防台风、风暴潮物资储备(捆扎带、水泥、草袋等);

3.安排并部署以下工作:

3.1码头值班人员要随时监听所在海域的天气预报,并将天气变化情况通报给码头管理中心与船舶保持通讯畅通并做好运送人员撤离的准备工作。

3.2加强与船舶事业部应急指挥中心的通讯联系范文网为您提供大量免费范文!,每6小时与事业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至少联系一次;

3.3码头应急小组按照职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3.4检查通讯设备、手电及码头电器设备;

3.5整理并加固码头上松散设备和器材。将码头上的一些小件设备、器材尽量搬入安全地区;

3.6将码头活动物体进行固定,保证在热带气旋袭击下固定不松,结实可靠。

3.7向事业部和码头中心通报情况。

4.防台风、风暴潮第二阶段(黄色警报--中心距码头1000公里)。

4.1检查正常值班状况

4.2检测码头水情。

4.3保持通讯联系,每3小时向事业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至少汇报一次情况。

5.防台风、风暴潮第三阶段(台风、风暴潮中心距码头500公里--红色警报)。

5.1码头管理中心组织全体员工不分班次,严格遵守纪律,服从组长指挥,加强巡视码头四周,检查码头上的设备、物资紧固情况,确保完成全部物质、设备紧固工作,如发生意外,立即进行抢修或抢救并报告应急机构。

5.2检查码头电器设备,若有必要可将岸电关闭。

5.3检查关闭所有值班室门窗。

5.4保所有的应急灯和通讯正常。

5.5息所有动力机械,检查值班房的楔快等。

5.6本阶段为码头防台风、风暴潮的关键阶段,必须在防台风、风暴潮的八级风前沿到达码头前的物资白天完成,在此期间要求每1小时向事业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5.7码头所有人员到紧急集合点集合,听从上级命令随时准备撤离。

5.8当联系中断,码头所在区域气象情况快速恶化,要求值班车到位,码头所有人员在紧急集合点集合,码头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有权依据自己的处境,做出提前撤离人员的决定。如果码头中心领导不能赶赴现场,码头现场调度和安全员履行码头中心主任职责。

6.当台风、风暴潮中心通过码头所在区域(距离)后,或台风、风暴潮警报解除后,码头进入防台风、风暴潮第四阶段(解除警报)。

6.1警报解除后,人员应迅速返回码头现场,并应进行仔细检查。

6.2各种设备、器材固定及损坏情况;

6.3值班房及其底座;

6.4设备及电缆;

6.5码头基础设施损坏情况:;

6.6码头破损情况;

6.7通讯设备损坏情况;

6.8码头应将检查情况及对后勤保障的要求,报告事业部值班室,以利于恢复正常作业,同时,应将防热带气旋措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事业部。事业部应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镇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转发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全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古田县委宣传部、古田县人事局、古田县司法局、古田县普法办制定的《关于在全县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以及服务单位管理者、职工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大桥镇依法治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镇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五五”普法规划,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引导各级、各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建设平安大桥,构建翠屏湖东岸中心集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

“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使本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服务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者和职工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使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诚信守法、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内容

“法律进机关”的主要内容:《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物权法》以及与本行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进单位”的主要内容:《宪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和《物权法》等与单位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机关教育对象分两类:一是具有行政执法(司法)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对机关通用法律法规和与行政执法(司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各行业(司法)主管部门应针对本行业工作需求,编辑本行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进行宣传教育。二是非执法类人员(党政群各类机关)的学习,要完成正常的通用法律教育学习时间和内容。

单位教育对象指具有服务职能的窗口单位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部、管理者和职工要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制度。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示范作用。二是镇党校要把法律知识培训列为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程,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培训学习中所占的比重。三是镇直机关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统一印制学法笔记本,把专题讲座与法律知识的自我学习相结合,保证完成规定的学时任务。

(二)开拓创新。一是充分利用社会和行业部门的网络平台,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创新网络教育形式,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服务单位管理者和职工学法提供便利条件。二是注重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好法制音像、书刊、宣传画等资料的创作,推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文化的创新。

(三)注重实效。要整合资源,不断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合理设置法制教育学习专题,最大限度地发挥讲师团在“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中的作用,不断探索完善激励机制,确保普法讲师团队伍的稳定。

(四)面向基层。组织开展与本单位、本部门(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照依法治镇办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适时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

(五)创优评先。按照“模范公务员”等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学法用法模范职工”创优评先活动。

(六)建章立制。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试考核制,强化对各级机关单位的考核力度。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水平作为“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使机关、单位的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五、时间安排

“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3月至6月)。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的工作底数。二是研究制定方案。各机关、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

究制定“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实施方案和具体步骤,明确工作重点,进行任务分解。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一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各机关、各单位要制定“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重点工作推进表。2008年要有10%的机关、单位达到上级制定的“法律六进”活动达标创建要求。二是抓好试点,培训骨干,落实组织、宣传和发动等项工作。三是采取坚决的措施和富有成效的手段,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一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细则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二是依法治镇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进行考核,表彰“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篇2: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

⊥65⊥总则⊥65⊥.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1.2.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65⊥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组织编写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2.3专家组及主要职责成员:由海洋环境预报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2.4应急业务运行机构和职责2.4.1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的统一领导、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2.4.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开展关键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并公布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标示图;定期开展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及组织重大及以下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2.4.3各分局和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灾害监视、监测资料的传输和日常业务运行;组织发布所辖海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海洋灾害(情)调查与评估。2.4.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海洋灾害监测资料的收集和分发,组织海洋灾害会商,发布全海域海洋灾害预警报;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各地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及相关业务咨询。2.4.5北海、东海、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负责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各级预警报和相关业务咨询;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本海区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2.4.6中国海监总队负责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航空遥感灾情调查。2.4.7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6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1.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3.1.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3.1.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3.1.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3.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2.1海浪Ⅰ级警报(红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9级怒涛(有效波高大于14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紧急警报。3.2.2海浪Ⅱ级(橙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m~5.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8级狂涛(有效波高9.0m~1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或海浪紧急警报。3.2.3海浪Ⅲ级(黄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m~3.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3.2.4海浪Ⅳ级(蓝色)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48、72小时海浪预报。3.3海啸预警启动标准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3.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3.3.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3.3.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3.3.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3.4海冰预警启动标准辽东湾单层冰厚达到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5海里以上时;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渤海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莱州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达到以上条件之一时,启动海冰应急预案,发布海冰警报。⊥6();?>5⊥灾害监测及预警4.1灾害监测与信息传输4.1.1岸站各海洋环境监测站按照《滨海观测规范》,及时、准确监测潮位、海浪、海冰、海水温度、盐度以及相关海洋气象要素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密切监视发展动态。监测数据按照《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志愿船监测数据传输规程》传输,确保在线运行,保证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及时调取监测数据。4.1.2浮标各分局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将浮标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4.1.3岸基测冰雷达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将岸基测冰雷达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后,应及时传输至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海洋预报台,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4.1.4卫星遥感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接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要求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时,将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及时传输到需求单位。4.1.5航空遥感在发生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时,海监飞机及时开展航空遥感灾情调查,将调查结果传送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所在海区预报中心。4.2灾害信息接收与分发4.2.1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实时接收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讯网(GTS)和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发布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及海啸相关信息;接收、处理海洋环境监测站、浮标、测冰雷达站监测数据,并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数据经过质量控制后及时传输到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4.2.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中国地震局建立专线,及时获取中国地震局监测的沿岸和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级以上的地震信息以及太平洋海域6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的沿海山体滑坡、小行星陨落等与海啸发生相关的监视监测信息;当出现特大海冰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及时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获取海冰信息。4.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报发布4.3.1风暴潮预警报发布(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二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2)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Ⅳ级(蓝色)预报由首席预报专家签发。上述预警报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风暴潮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风暴潮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4.3.2海浪预警报发布(1)海浪Ⅰ级警报(红色)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提供的预警信息,预计将达到海浪Ⅰ(红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讯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和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2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告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还应向国家海洋局海监总队、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救助打捞局、农业部渔政局、海上石油生产部门、航海部门发布。(2)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讯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和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红色)还应向国家海洋局海监总队、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救助打捞局、农业部渔政局、海上石油生产部门、航海部门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海浪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海浪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4.3.3海啸预警报发布(1)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当海啸达到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海啸警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海啸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当海啸灾害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Ⅰ级、Ⅱ级海啸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主要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当海啸灾害危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在10分钟将警报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工具等报送国务院台办、港澳办。(2)海啸Ⅲ级(黄色)、Ⅳ级(蓝色)警报当海啸达到Ⅲ级(黄色)、Ⅳ级(蓝色)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海啸警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海啸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Ⅲ级、Ⅳ级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4.3.4海冰预警报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冰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海事局、总参谋部、海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受海冰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预计将发生严重海冰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通过国家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冰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制定海冰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工作流程。4.4应急保障服务各级海洋预报单位在台风影响期间,为海上救助行动提供潮汐和海浪预报服务。⊥65⊥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5.1海洋灾害损失分级标准5.1.1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5.1.2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5.2灾害调查评估5.2.1当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海洋灾害调查队。调查队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调查队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10天内编制完成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5.2.2重大以下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沿海省(区、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组织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编制完成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备案。6保障措施6.1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应急保障6.1.1监测预警保障沿海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关键区域进行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增水淹没图,编制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防御行动指南,为当地政府迅速确定疏散路线,做出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鉴于沿海各地区防潮能力的不断提升,为保证警戒潮位的代表性,各地定期开展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6.1.2信息发布保障预警信息利用传真、互联网、电话、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发布。6.2海啸灾害应急保障6.2.1海啸信息互通机制(1)建立国家海洋局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中国地震局、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通过海啸监测监视信息实时传输网络,提供与海啸相关的实时监视监测数据,国家测绘局、总参谋部提供我国沿海大比例尺陆图和海图。国家海洋局及时向上述部门提供海啸相关监测预警信息。(2)建立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警报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互通机制。6.2.2海啸预警能力保障(1)海啸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我国周边海域,重点在南海和台湾以东海域布设海啸监测浮标阵列;在我国远离大陆的海岛新建海啸监测站和地震监测站;对现有海洋监测站进行改造,实现对海啸灾害的有效监测。建立高速海啸监测监视信息实时传输网络。(2)海啸预警系统能力建设建立国家海洋局与中国地震局、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单位的信息互通高速通讯专线。加强不同成因海啸发生、传播、爬高机制研究;建立适合于我国海域的业务化海啸统计预报和数值预报模式,以及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地震海啸快速数值预警系统,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3)海啸预警快速发布系统能力建设建立以卫星通讯为主的海啸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增强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信系统中发布海啸预警信息的能力。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接收、显示、广播系统。6.3经费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6.4宣传和培训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全国性、区域性以及有关技术单位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6.5国际、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与地区间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交流与预警报技术合作研究,发挥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作用。7附则7.1术语7.1.1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7.1.2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1.1海浪灾害是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7.1.3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7.1.4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灾害是指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7.2预案管理7.2.1国家海洋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7.2.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参照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会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7.2.3对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4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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