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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合同员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1

建筑公司合同员岗位职责

一、施工合同按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0)签定。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经公司批准,擅自对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确定依据:

a)中标通知书;

b)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c)业主需和承包人进一步澄清的问题的书面答复;

d)技术规范;

e)业主标底工程量清单与补充材料;

f)图纸(包括签定合同后业主提供的整套设计文件);

g)投标人须知;

h)施工组织设计;

i)工程范围。

四、合同签定后,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存档。

篇2:建筑立面整饰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建筑立面整饰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合同是项目组织的纽带,是争执解决的依据,公司对各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原则是"信守合同、真诚合作",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工作程序进行,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

1、合同实施的前导工作:做合同交底;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建立文文件系统;建立各种制度,如工程中的检查验收制度,文件的合同审查制度,报告制度,行文制度等,它们融合在整个项目管理系统中;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和交底,清楚了解合同条款内容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义务,保证所有的合同要求都能有计划地逐步实现。

2、合同的控制过程:主要为合同监督、合同跟踪、合同诊断和合同变更管理,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过程控制,能切实落实所有合同的要求。

3、合同文档管理:合同文文件管理即为信息管理,他不仅能为解决争执提供依据,而且在整个项目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真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往往是业主和总承包商决策的重要资料,已是现代项目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

篇3:X建筑装饰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

第二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三条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审查会签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围之内执行的合同,如订单,不需要相关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合同标的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应有审计部参与审查。

第四条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为:

1、制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需要修订补充有关配套制度,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协助开具授权委托书;

3、组织处理涉及合同的争议或纠纷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4、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增加参与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承办部门职责为:

1、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2、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归档等工作;

3、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4、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5、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六条合同审查部门分工:

1、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权限合规性、参与审查合同合理性、资料完备性和严密性,并决定是否将合同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2、专业技术部门主要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3、审计部主要审查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和对合同实行效能进行监察。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部门及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及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书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人员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择优签约”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业务事项而直接订立的有关合同,需持有相关决议文件方能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总经理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各项日常生产经营合同,总经理根据合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可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负责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岗位的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三十三条业务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3、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5、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五节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七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和相关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四十一条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或违约,经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限人同意,合同管理部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应当在3―5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司授权人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复印若干份交由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合同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节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及归档保管制度,配置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四十七条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存档管理。

第七节合同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签订合同,未了解对方资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应追究签订合同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合同执行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凡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汇报解决的,应追究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损害企业利益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有关部门检查合同执行及结算情况。

篇4:建筑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1、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2、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3、经营部长参加与建设单位合同条件的谈判,并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

4、签订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两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门:财务经理,复印件抄送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预算员。

5、负责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时,必须企业证件齐全有效。

6、依据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拟定分包合同初稿,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7、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应在进场前签订。

8、签订完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原件,三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f-j:总经理、财务经理、经营部、项目部,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

9、经营部必须配合公司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如需修改、变更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变更的内容存档备案。如有合同终止,必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10经营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项目管理协议的签订。

11负责向财务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相关资料。

篇5:X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

本条所称合同即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财务部负责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中的财务与审计监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类:

工程合同: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劳动、劳务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2、合同主管部门职责: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

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合同条款、合同申请单位和合同执行单位

3.1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当事人名称、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账户;

标的(指货物、劳务、服务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价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时间、方式;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3.2申请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即合同申请单位,其职责为:

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具体参与合同的谈判;

参与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合同台帐、档案及统计、分析。

3.3负责执行合同的单位即为合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时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合同签订程序

4.1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执行合同经办人负责制,由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申请、谈判、变更、解除等具体事宜。经办人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负责合同条款谈判、协商的负责人。

4.1.1合同经办人在申请办理合同过程中,应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个人意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化地保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尽职守、勤勉认真、并为公司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奖励。

4.1.3对于因经办人的故意、过失、疏忽等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追究。

4.2申请单位或经办人将合同草案送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4.3合同专业管理组审查通过后,需要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审查,由合同专业管理组将合同草案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4审查通过后,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同意后,到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属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可使用单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将按照本制度奖励与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7合同专业审查

4.7.1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审查:

经济性

--项目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市场需求情况是否可靠、属实;

--经济效益情况是否真实、可信;

--资金、资产使用效果的财务是否可行。

技术性

--项目技术是否真实、全面、可靠;

--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

--技术标准、参数是否先进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安全性

--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有无损害本公司商业秘密、商业信誉;

--有无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4.8合同业务部门会签审查

工程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需经公司各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9合同数量、合同归档

4.9.1合同文本数量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同意签约后,由合同申请单位按规定的份数打印出版,送交办公室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文

本数量一般为:我方合同文本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由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一份,同时一份副本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4.9.2合同管理档案

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建立合同管理档案,负责整理收集的合同档案包括;

--合同文本、各文本存档记录

--合同台帐

--承办人变更记录

--合同附件、审核意见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10合同履行、变更

4.10.1合同交底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相关部门对合同执行单位进行合同交底。

4.10.2财务部应严格依照合同和合同履行情况,仔细审查所履行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与所签合同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付款。如不一致,拒绝支付;

4.10.3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凡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项发生变化均属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由缔约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程序与签订正式合同相同,且应由原审批部门或人员签字后生效。

4.10.4合同终止

4.10.4.1合同的终止

签约各方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后,合同自然终止;

经合同签约各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签字认可之日起合同终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请单位按本制度执行;

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4.11奖励与处罚

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10000元):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做出显着成绩的;

--为本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功的;

--及时处理合同冲突、合同管理矛盾、合同纠纷,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其它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处罚金额为500元-10000元):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欺诈、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标准的。

--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查或合同授权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把整体合同分解以规避书面合同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经办人或合同参与人签约时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包括招标、议标、选择合作方时)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的。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回扣,影响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为他方提供担保保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结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规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验收中履行其职责,把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变更审查中,玩忽职守或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其他各种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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