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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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技术工作总体工作部署,对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协助总工程师和有关副矿长完成好分管的生产计划、建设计划和指标。要经常向总工程师汇报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情况。

3、参加编制矿井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分管业务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4、负责分管业务的技术操作、设备维修、技术规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阅与分管业务相关的技术文件时,要提出意见,供总工程师签署时参考。

5、领导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处理日常分管的技术业务,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助总工程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领导分管业务的技术革新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7、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分管业务的工程技术设计,参加矿井扩建、改建、开拓延伸设计、环保设计、基建设计的审查。组织分管的工程竣工技术质量验收和试生产。

8、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拟定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交流、协作、科研活动,负责组织召开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会议。

10、各副总工程师要根据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选拨、任用。

篇2:运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的业务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协助分管副矿长制定安全生产、人员、材料、设备和原煤运输、质量达标以及全矿现代化矿井建设的具体安排计划,并提出技术上相应采取的措施。

3、推广使用先进的辅助运输设备,充分发挥现有运输设备的潜力,提高辅助运输能力,从技术上确保运输作业安全生产。

4、重点督促检查斜井一坡三挡、声光信号、皮带运输机保护装置、斜井绞车完好、平巷小绞车固定、电机车、轨道、矿车定期维修及提升钩头、钢丝绳的更换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和矿车阻力测定以及斜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建立运输图表作业。

篇3:某矿采煤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第五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九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某矿掘进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九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十条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某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十一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十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万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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