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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区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保证通防工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组织编制矿井通防工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三条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区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协助总技术主管、通防工区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工区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八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九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2:通防区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本班(组)“一通三防”的技术组织、管理、生产工作。

第二条积极配合通防工区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班(组)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协助通防工区区长组织制定本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按时组织本班(组)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好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一通三防”施工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按照设计规定要求施工。

第六条协助通防工区区长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七条每日对本班(组)上报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八条监督本班(组)范围内的特殊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九条在本班(组)范围内,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装置、设备的施工和维护,并保证按照质量标准实施。

第十条每班对本班(组)范围内的通风、防尘、防灭火系统;设施、装置、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处理,确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防治瓦斯的措施进行现场工作,并做好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根据通防工区区长的安排,定期在本班(组)内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做到及时处理、汇报。

第十三条做好本班(组)所用通防仪器仪表,按标准使用和保养。

第十四条负责本班(组)范围内的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3:D矿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第五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六条对各类通防日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七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八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九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及时检查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十六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七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十九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4:某矿通防科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全矿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风量满足生产需求。

第四条按照《规程》规定,负责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风机性能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五条积极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六条认真编制各类报表、台帐、记录、图纸等资料,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的完善情况的督察管理工作,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

第八条负责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负责对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

篇5:某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风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门框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九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条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五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存在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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