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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矿长: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要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消息真实可靠;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安全副矿长: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安全监控制度贯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保证实施;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发生的弄虚作假、消息不真实传输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不真实消息上传处理方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经常浏览矿井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安监科: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本矿各种传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掌握矿井风量和采掘面的瓦斯含量,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调度室: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深入井下第一线抓好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工作,及时掌握矿井生产动态;对井下出现的弄虚作假、消息不真实传输等隐患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处理。

机电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该系统供电线路运行正常;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系统的瓦斯电闭锁是否正常,传输线路是否存在隐患等情况;协调该系统检修与供电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处理监控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生产部门: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在开工前10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审批后,送交监测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动态;督促测绘员及时做好系统的采掘跟踪和图纸填绘工作,杜绝越层越界和“三下”采煤,杜绝不真实消息上传。

安全员: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井下第一线,抓好系统正常运行工作,专职管理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通讯电缆及局扇的“三专两闭锁”等装置。如有损坏,须及时向安监科汇报处理。发现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弄虚作假、不真实消息传输、瓦斯超限、无数据、无信号等重大隐患的,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理,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必须定期对瓦斯报表中记录的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数据与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对照。

篇2:X矿皮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1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技术操作要求,负责皮带运输机正常运转。

第2条听从班长,调度员及有关领导的正确指挥,认真完成本班生产任务。

第3条保证机器正常运转,检查皮带接头是否断裂,有无漏煤现象。

第4条运转中严禁清理或换托辊,机头滚筒,不准站在机体上铲煤扫水。

第5条无论皮带运转与否,都禁止在皮带上站、行、坐、卧,并严禁用皮带机运输其它物件。

第6条注意防火,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7条搞好文明生产、搞好环境卫生。

第8条保证托辊及其它设备零件的齐全。

篇3:X矿泥浆泵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1条必须熟悉本岗位设备结构、原理、工作性能,操作要领及一般事故处理,严格遵守安全规程。

第2条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第3条工作期间,必须聚精会神、认真负责,注意设备工作情况,经常对机器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4条做好设备运转记录。

第5条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你不来我不走。

第6条搞好文明生产,保证设备地面环境卫生。

篇4:采煤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的学习、考核,并落实到现场。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坚持正常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矿规、矿法,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第四条坚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分工范围内安全设施和通防设施的管理,处理危及安全的隐患,杜绝“三违”,实现安全生产。

第五条按照原部颁质量标准要求,加强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实现优良品。

第六条合理组织生产,全面完成安全、产量、成本等各项任务指标。

第七条强化对综采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四检”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

第八条优化劳动组合,强化现场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效率,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阶段性和临时性的任务。

第九条加强班组建设,搞好班组核算,努力作到增收节支。

第十条加强对支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其数量(在用、备用)、质量、使用及存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指定并执行切实可行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充分调动起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篇5:采煤区区长岗位责任制

采煤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三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四条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七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九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十四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落实采煤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采煤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采煤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采煤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煤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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