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总工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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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总工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技术推先工作,提高矿井现代化水平。

3、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施工设计和采区初步设计中井巷工程设计,深入井下调查研究,对每项设计做到多方案比较,详细论证、周全考虑,努力使设计符合实际,方便施工,满足需要安全、经济、可靠,并有效指导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4、积极协助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攻关,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难题。

5、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地区的安排和矿井的长远规划。

6、负责全矿地质工作,绘制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为设计施工提供资料。

7、负责全矿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作。

8、负责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

9、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负责。

10、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篇2:某矿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责任制

胶带输送机司机负责工作面皮带的安全运行,保证皮带正常运转、提高运转效率。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皮带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皮带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地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第2条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3条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4条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5条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第6条开机前检查皮带机头、储带仓、张紧绞车等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六大保护”(堆煤、烟雾、超温、跑偏、打滑、自动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第7条皮带运行中,要注意观察皮带运行情况,当皮带连接卡失效,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第8条工作中应集中精力,与工作面联系好,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第9条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煤流中有杂物要及时停机拣出。第10条停机时关闭转载点喷雾,并切断电源,开关闭锁,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第11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2条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13条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皮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皮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皮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皮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掘进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机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掘进机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熟练掌握掘进机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并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维修前,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确保工作区域安全。

第2条掘进机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3条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修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

第4条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5条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

第6条电机的运转和温度、闭锁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均应正常和完好。

第7条设备应保持完好,螺丝和垫圈应完整、齐全、紧固,入线口密封良好。

第8条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运转,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

第9条维修工应将机器存在的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设备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维修掘进机与截割平行作业的。

(七)掘进机维修时,不停电闭锁,截割头不落地的。

(八)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带电检修、搬运设备的;电气设备失爆,保险丝用铜(铁)丝代替的;电缆明接头的。

第11条不按规定要求润滑机器,随意改变机器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的,对掘进机维修罚款100元。

第12条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对机器进行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

第13条电机的运转和温度异常,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闭锁信号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200元。

第14条对设备存在问题和检修情况,未向司机交待或未做记录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

第15条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篇4:某矿人力装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力装载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掌握现场情况;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装载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要立即停止作业,汇报班组长,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未爆炸的炸药雷管要及时拣出,交给爆破工。

第2条装载工必须在临时支护下进行,严禁空顶作业;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应及时进行支护,否则不得进行装岩作业。

第3条装车前,平巷内要用木楔稳矿车,在使用绞车提升的斜巷内不准摘挂钩装车,提升期间装载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并把工具放好。

第4条装(岩)煤前必须洒水降尘,以防止粉尘飞扬。

第5条装车时应站在矿车两侧,斜巷装车不得站在矿车下方,尤其在四角装车时,更应注意自身与他人安全。

第6条装车时遇到大块煤矸,用大锤或手镐破碎时,周围禁止站人,以防掉锤或碎石飞溅伤人。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人力装载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空顶作业的;

(七)不执行敲帮问顶的。

第8条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篇5:某矿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所用工具的构造原理,矿井防灾的一般知识,炸药、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各种巷修、修复工作方法,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掌握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现场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修复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2条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首先切断架空线的电源,挂上停电牌,接上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巷修工作。

第3条在巷修工作中需要放炮时,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操作。

第4条在维修巷道时,要坚持敲帮问顶,在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的情况下,由外向里施工。

第5条在有车辆或其它设备来往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在前后两头分别设置警示标志。

第6条在倾斜巷道施工前,施工地点的上下两头必须分别设置临时保护挡板,以防矸石、材料等滚动伤人。

第7条巷道顶部的开裂喷层,要用长把工具及时找掉,人员要站在一旁,防止喷层顺杆伤人。

第8条在倾斜巷道或巷道高度较大施工时,要搭设坚固的工作平台。

第9条不得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

第10条巷修工作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巷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的;

(七)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12条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3条锚杆角度不合格、锚杆盘未贴紧巷帮、锚杆螺帽未上紧、间排距未超规定、扭矩不够、外露丝不符合规定等,对巷修工罚款50元/次,并现场整改至合格要求。

第14条金属网未按要求联网或搭接不合格,金属网未贴紧巷壁造成空顶或空帮,每出现一处对巷修工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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