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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在主任领导下,负责调度通讯范围的安全工作和技术工作。

第4条牢固树立服务和服从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熟练掌握通讯设施的性能,负责矿井通讯设施的安装、检查、维修及回撤,保证通讯(监控)线路畅通。

第5条建立健全各项维修记录,严格按“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杜绝“三违”和其它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认真整改。

第6条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安装紧急处理电话,保证通讯线路畅通。

第7条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矿井通讯设施管理不到位,通信(监控)线路不畅,影响生产,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未建立健全各项维修记录,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未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主要或重要要责任。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为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机电区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负责提升机、水泵、井简装备、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停产检修等大型施工,保证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其他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4条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维修,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加油、换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5条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

第6条掌握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报配件、材料计划,严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7条井口维修作业,要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8条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9条参加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的,机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能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定期检修,且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处理,导致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能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机电区锅炉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锅炉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第4条负责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5条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6条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第7条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工作中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违背检修制度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不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锅炉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条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6条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7条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篇5: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掌握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

第4条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

第5条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6条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

第7条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8条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9条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3条不熟悉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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